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结合劳动争议中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特性,通过司法解释和判例形成了分阶段、有条件转移的规则。具体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一、核心规则:劳动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特定情形下的举证义务
- 基本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必须首先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其诉求通常不被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 减轻劳动者举证责任的例外若劳动者能提供初步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值班表、工资条、证人证言等),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如完整的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等),则举证责任转移至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其掌握的加班相关证据;
- 若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法院可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并判令支付加班费。
二、具体操作:分阶段举证责任分配
1.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初步证明)
- 需提供的证据类型:
- 书面加班通知、排班表(需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
- 工作记录(如邮件、微信记录、工作成果交付时间);
- 考勤表复印件、交接班记录;
- 工资条显示未支付加班费;
- 同事证言(但证明力较弱,需结合其他证据)。
- 示例:
- 员工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领导要求周末加班,或提交打卡记录显示每日工作超12小时,可视为完成初步举证。
2. 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反驳或补充)
- 需提供的证据类型:
- 完整考勤记录(保存期至少2年);
- 加班审批制度及执行记录(证明加班需经审批);
- 工资支付凭证(证明已支付加班费)。
- 拒不提供的后果:
- 若用人单位未保存或拒绝提供考勤记录,法院可采信劳动者提供的考勤证据;
- 若制度规定“未经审批不计加班”,但劳动者证明实际加班且单位知情,制度可能被认定无效。
3. 特殊时间范围的举证责任
时间段 | 举证责任分配 | 法律依据 |
---|---|---|
2年内 | 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考勤及工资支付凭证;否则推定加班事实成立。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工资记录至少保存2年。 |
超过2年 | 劳动者需自行举证;若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但拒不提供,仍可推定加班成立。 | 司法实践中对超期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更高。 |
三、常见败诉原因与合规建议
劳动者败诉典型情形
- 仅有单方记录:如自行制作的考勤表无单位签字/盖章;
- 证据不足:仅提供证人证言但无其他佐证;
- 未证明单位掌握证据:未举证用人单位存在考勤系统或审批记录。
用人单位败诉典型情形
- 制度缺陷:未规定加班审批制度,或制度未公示;
- 拒不提供证据:如拒绝提交考勤记录;
- 记录造假:考勤记录与工资支付矛盾。
双向合规建议
主体 | 关键措施 |
---|---|
劳动者 | 保留加班通知、工作记录、打卡截图;离职前复印考勤表;要求书面确认超时工作。 |
用人单位 | 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并公示;完整保存考勤记录2年以上;工资条中列明加班费支付明细。 |
总结:举证责任分配流程图

核心要点:劳动者需迈出举证“第一步”,用人单位对自身管理的证据负有“配合义务”,任何一方规避责任均可能导致败诉。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证据真实性、举证能力、制度合理性等因素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