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的司法认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范围并非仅限于被执行人、担保人等​​直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案外人明知他人负有执行义务且拒不执行,仍与其通谋并提供协助,同样可能构成该罪共犯,受到刑事追究。202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2024年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案外人构成共犯的情形。此规定对​​遏制恶意逃债​​、​​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深入解析案外人构成拒执罪共犯的​​法律要件​​、​​证明标准​​、​​司法实践​​及​​风险防范​​。

1 制度演进与法律框架
1.1 共犯规则的立法明确化

《2024年解释》第八条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此规定为追究案外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前,司法实践中对案外人的协助行为能否构成拒执罪存在争议。《2024年解释》的出台,标志着对拒执行为的打击从​​被执行人延伸至协助其逃避执行的案外人​​,织密了惩治拒不执行行为的法网。

1.2 立法目的与价值取向

将案外人纳入规制范围,具有三重立法价值:

  • ​打击协同犯罪​​:防止被执行人通过与他人串通,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执行。
  • ​维护司法权威​​:遏制案外人以各种方式干扰、阻碍执行工作的行为,维护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
  • ​保障债权实现​​:通过刑事威慑,减少案外人协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可能性,提高债权实现的几率。

2 案外人构成共犯的要件分析

根据《2024年解释》第八条,案外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2.1 主观要件:明知 + 通谋

案外人的主观心态需同时具备”​​明知​​”和”​​通谋​​”两个要素。

  • ​明知​​:指案外人​​明确知道​​他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且​​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明知的内容包括知晓判决、裁定的存在、内容以及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态度。
  • ​通谋​​:指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实施拒不执行行为。通谋通常表现为​​共同策划​​、​​分工配合​​等形式。

表:案外人构成拒执罪共犯的要件体系

​要件类型​​核心内容​​认定标准​​证据示例​
​主观要件​明知 + 通谋知道执行义务存在 + 共同故意通讯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过往合作经历
​客观要件​协助实施拒不执行行为提供物理帮助、资金支持、法律规避财产过户记录、银行流水、虚假合同、工商变更登记
​对象要件​针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执行裁定
​结果要件​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全部或部分无法执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财产查询反馈
2.2 客观要件:协助实施拒不执行行为

案外人需​​具体实施了​​协助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常见行为方式包括:

  • ​协助隐藏、转移财产​​:如提供账户接收被执行人的资金、代持被执行人的股权或房产、协助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
  • ​协助虚构债务​​:与被执行人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参与分配或申请执行。
  • ​协助进行虚假诉讼、仲裁​​:与被执行人合谋,通过虚假诉讼、仲裁等方式确认虚假债权,阻碍执行。
  • ​以暴力、威胁方法协助抗拒执行​​:案外人协助或直接实施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采取执行措施。
2.3 对象要件:针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2024年解释》第二条,这还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2.4 结果要件: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案外人的协助行为必须​​实际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根据《2024年解释》第七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包括​​全部无法执行​​和​​部分无法执行​​。

3 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标准与认定难点
3.1 “明知”的认定

“明知”是一种内在心理状态,司法实践中通常通过​​外部证据​​进行推定。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明知”:

  •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特定关系​​:如近亲属、朋友、商业合作伙伴等,这种关系使得案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执行人的债务情况和执行义务。
  • ​案外人直接参与了诉讼或执行程序​​:如作为被执行人的代理人出席庭审、接收法律文书、向法院申报财产等。
  • ​案外人在协助过程中表现出知晓性​​:如在转账备注中注明”代收执行款”、在代持资产时签署规避执行的协议等。
3.2 “通谋”的证明

“通谋”是认定共犯的​​核心要件​​,也是司法实践中的​​证明难点​​。通谋通常通过​​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间接证据)​​ 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来证明:

  • ​通讯记录​​: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进行沟通的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 ​资金流向异常​​:案外人接收被执行人资金后,短时间内又转给其他关联方,或用于为被执行人消费。
  • ​行为配合的默契度​​:案外人的协助行为与被执行人的逃避执行行为在时间、方式上高度配合,明显超出正常交易或帮助的范畴。
  • ​利益关联​​:案外人从协助行为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与被执行人有共同的利益目标。
3.3 常见行为模式与典型案例

司法实践中,案外人构成拒执罪共犯的常见行为模式包括:

  • ​代持资产型​​:案外人(如亲属、朋友)代为持有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使执行法院无法查控。
  • ​虚假交易型​​: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或赠与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转移财产的目的。
  • ​虚假债权型​​: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凭虚假公证债权文书或仲裁裁决参与财产分配,稀释真实债权。
  • ​暴力抗法型​​:案外人组织、参与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

4 法律后果与刑事责任
4.1 定罪量刑

案外人一旦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将面临与被执行人相同的刑事处罚:

  •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年解释》第四条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通过虚假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以暴力方法攻击执行人员,或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
4.2 追赃挽损

《2024年解释》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对被告人(包括案外人共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通过犯罪行为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这意味着,案外人通过协助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或将被迫回,用于履行被执行人的债务。

5 案外人的抗辩事由与出罪路径

并非所有提供帮助的案外人都会构成共犯。以下情形可能成为​​抗辩事由​​:

  • ​不知情​​:案外人确实不知道被执行人负有执行义务且正在逃避执行。例如,案外人善意受让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不知该财产可能涉及执行案件。
  • ​无通谋​​:案外人虽然提供了帮助,但与被执行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例如,案外人基于被执行人的欺骗,误以为其有正当理由需要资金周转而提供账户。
  • ​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外人的协助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实际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危害不大。
  • ​情节轻微且履行义务​​:根据《2024年解释》第十一条,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对于案外人共犯同样适用,如其积极协助追回财产,使判决得以执行,可获得从宽处理。

6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6.1 对案外人的警示与建议
  • ​评估法律风险​​:在决定是否为他人提供涉及财产转移、代持等帮助前,应​​评估其是否存在被执行的可能​​,要求其说明财产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
  • ​保留证据自证清白​​:如确系善意提供帮助,应保留相关证据(如资金往来的合理解释、交易合同、支付凭证等),以证明自己不存在”明知”和”通谋”。
  • ​及时退出终止帮助​​:一旦发现对方可能正在逃避执行,应立即​​停止协助​​,并督促其履行义务。必要时可向法院说明情况。
  •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在进行重大财产交易或提供重大协助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
6.2 对申请执行人的提示
  • ​密切关注财产动向​​:申请执行人应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动向,注意其是否存在与案外人之间的​​异常交易​​或​​财产转移​​行为。
  • ​全面收集证据​​:发现可疑情况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案外人的身份信息、财产转移的线索、沟通记录等。
  • ​及时报告执行法院​​:将掌握的线索和证据及时报告执行法院,请求法院调查核实,并可依据《2024年解释》第十四条,在符合条件时提起​​自诉​​。
  • ​必要时报警处理​​:如案外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6.3 对法律从业者的指引
  • ​准确理解共犯要件​​: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准确把握”明知”和”通谋”的认定标准,重点收集和审查证明案外人主观故意的证据。
  • ​区分罪与非罪​​:注意区分案外人的行为是​​恶意串通​​还是​​善意提供帮助​​,避免客观归罪。
  • ​善用程序权利​​: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如申请调查令调查财产流向、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以证明通谋事实。
  • ​注重追赃挽损​​:在追究案外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注重通过追缴、退赔等程序,为申请人实际挽回损失。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案外人构成共犯的规定,​​极大地拓展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制范围​​,对​​打击协同逃避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债权人权益​​具有深远意义。

该规则要求案外人​​明知​​被执行人负有执行义务且拒不执行,并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且​​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司法实践中,证明”通谋”这一主观要件是核心难点,往往需要通过间接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来认定。

对于案外人而言,此规定是​​严厉的警示​​:任何试图通过协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来牟利或”帮忙”的行为,都可能面临刑事追究。对于申请执行人和法律从业者而言,此规定提供了​​新的利器​​,有助于更全面地打击拒不执行行为,更有效地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