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多标”行为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多个近似商标,但在商业活动中仅使用其中之一或部分商标,导致其他注册商标(诉争商标)面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俗称“撤三”)风险的情形。此类行为触及商标法核心问题——注册商标是否真实投入商业使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9.13条确立了明确规则:“诉争商标注册人拥有多个已注册商标,虽然其实际使用商标与诉争商标仅存在细微差异,但若能够确定该使用系针对其已注册的其他商标的,对其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主张,可以不予支持。” 该规则旨在防止商标囤积、鼓励真实使用,对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深入解析该规则的法理基础、构成要件、司法实践及法律风险,为市场主体和法律从业者提供全面指引。
1 制度背景与法律框架
1.1 “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设立“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核心目的在于清理闲置商标,防止商标资源浪费,鼓励商标权利人将注册商标真实、合法、规范、公开、有效地投入商业使用,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保障商标制度的健康运行。该制度并非旨在惩罚商标权人,而是为了激活商标资源,促进市场竞争。
1.2 “一人多标”现象的成因与问题
“一人多标”现象常源于企业品牌防御策略、业务拓展或并购等,但其可能导致部分注册商标实质闲置。在“撤三”程序中,商标权人常主张其对某一商标的使用行为可视为对近似商标的使用。此举若被允许,可能导致权利人通过一个使用行为维持多个注册商标,变相规避“撤三”制度,造成商标资源浪费,并阻碍他人正当注册。
2 “一人多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9.13条及司法实践,认定“一人多标”行为并否定诉争商标维持注册的主张,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2.1 主体要件:注册人拥有多个已注册商标
诉争商标注册人必须拥有两个或以上的已注册商标,且这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这些商标通常在外观、呼叫或含义上构成近似,可能存在细微的图形、文字排列或字体等差异。
2.2 客观要件:实际使用商标与诉争商标存在细微差异
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诉争商标之间仅存在细微差异。法律允许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细微改变,只要未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例如:
- 文字商标:文字组成相同,仅字体、颜色、大小写等不同(如简体与繁体转换、横排与竖排转换)。
- 图形商标:图形主体结构相同,仅在细节、配色或比例上有微小调整。
- 组合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相同,排列方式或次要元素有细微差别。
2.3 核心要件:使用意图针对其他已注册商标
这是认定中最关键且复杂的一环。需综合在案证据,判断商标权人的主观使用意图是明确指向其名下的另一个已注册商标,而非诉争商标。若证据显示实际使用的标识与其他注册商标的核准图样高度一致或完全相同,而非与诉争商标一致,则通常认定使用行为系针对该其他注册商标。
表:“一人多标”行为认定要件与法律后果
要件类型 | 核心内容 | 证据示例 | 法律后果 |
---|---|---|---|
主体要件 | 注册人拥有多个已注册商标(商品相同类似) | 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 | 是适用本规则的前提 |
客观要件 | 实际使用商标与诉争商标存在细微差异 | 产品照片、包装、广告材料 | 差异需在合理范围内,未改变显著特征 |
核心要件 | 使用意图指向其他注册商标 | 使用标识与其他商标图样完全一致;宣传材料明确关联其他商标;权利人自认 | 不予支持维持诉争商标注册 |
3 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多种证据综合判断商标使用意图。
3.1 典型证据与认定情形
- 使用标识与其他注册商标图样完全一致:在“康纳利爱尔兰有限公司案”中,权利人晟雅绮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显示其实际使用标识为“CARLI”,该标识与其名下的第6103451号“CARLI”注册商标图样完全一致,而与诉争商标(图文组合的“CARLI及图”)差异明显。法院结合其拥有多个注册商标的事实,认定使用行为针对第6103451号商标,而非诉争商标,故未支持其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主张。
- 宣传材料、交易文书明确关联其他商标:若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中提及的商标注册号、品牌名称明确指向其他特定注册商标,而非诉争商标。
- 权利人陈述或自认:权利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行承认其使用的是名下其他商标。
3.2 法院审查要点
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关注:
- 证据的明确指向性:在案证据能否唯一、确定地证明使用行为是针对诉争商标,还是其他注册商标。
- 商标的显著特征对比:比对实际使用的标识与各个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判断其与哪个商标的核准图样更为接近。
- 权利人的整体商标布局与使用习惯:考察权利人一贯的品牌使用策略和重点。
4 “一人多标”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4.1 与“一物多标”的区分
“一人多标”强调同一权利人拥有多个近似商标,需辨析使用意图指向哪一个自有商标。“一物多标”则指同一商品上同时出现不同权利人的商标(如制造商商标与经销商商标),需判断诉争商标是否独立发挥了识别来源的功能。两者法律问题和审查重点不同。
4.2 与“细微差异”通常可被接受的规则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注册商标的细微改变且未改变显著特征的,可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然而,在“一人多标”情境下,此规则适用受到限制:即便实际使用的商标与诉争商标仅存在细微差异,但如果该使用被确定是针对其他注册商标的,则不能认定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这体现了对商标使用真实意图的深入探究。
5 法律后果与实务影响
5.1 在“撤三”案件中的直接影响
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若法院经审理认定商标权人的使用行为构成“一人多标”且使用意图指向其他注册商标,则其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5.2 对商标战略管理的启示
此规则警示市场主体,商标注册需与实际使用相结合。盲目注册大量近似商标而不投入真实使用,其权利稳定性将受到挑战。商标管理应从“数量积累”转向“质量并重”和“使用为王”。
6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6.1 对商标权人的建议
- 规范使用,明确指向: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尽量严格依照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进行使用。若因商业宣传需要稍作调整,应确保使用标识与意图维持的注册商标保持一致,避免产生指向性混淆。
- 证据留存,有备无患:注意系统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如标注清晰商标图样的商品照片、包装设计、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据应能清晰反映使用的商标标识、时间、商品/服务项目及范围。
- 审慎注册,合理布局:申请注册新商标时,应进行必要性评估,避免非必要的防御性注册或近似商标的过度储备。商标布局应围绕核心品牌和实际业务需求展开。
- 及时应对,专业维权:一旦面临“撤三”风险,应积极应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真实使用意图指向诉争商标。必要时寻求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帮助,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6.2 对商标撤销申请人的提示
- 调查权利人多商标情况:提出撤销申请前,可调查诉争商标权利人是否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拥有其他近似注册商标。这可为后续案件审理提供重要线索。
- 聚焦使用意图的证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重点审查并质疑权利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是否明确指向诉争商标,而非其名下其他商标。若发现证据更倾向于指向其他商标,可援引《审理指南》第19.13条进行抗辩。
- 关注证据链的完整性:审查权利人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6.3 对法律从业者的指引
- 深入理解规则精髓:准确理解《审理指南》第19.13条的立法本意和适用要件,把握“使用意图指向性”这一核心判断标准。
- 精细审查证据材料:代理案件时,需仔细比对实际使用的标识与诉争商标、权利人其他注册商标之间的异同,关注所有可能反映使用意图的细节(如注册号标注、宣传用语等)。
- 注重类案检索与引证:关注各级法院特别是北京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人多标”案件中的最新裁判观点和尺度,为案件代理提供有力支持。
结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9.13条关于“一人多标”行为认定的规则,是商标“撤三”制度中的重要细化规范。它深刻体现了商标法 “使用”而非“囤积” 的价值导向,旨在防止权利人通过注册多个近似商标却仅使用其一的方式,不当占用稀缺的商标资源,阻碍他人正当注册空间。
该规则的核心在于探究商标权人的真实使用意图,要求商标的使用行为必须与特定的注册商标建立清晰、唯一的对应关系。对于商标权人而言,规范使用、明确指向、证据留存是规避风险的关键;对于法律从业者和市场主体,深入理解该规则的适用逻辑与司法实践,有助于更好地预见风险、规划策略和维护权益。
最终,商标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真实、有效的使用。“一人多标”认定规则督促市场主体将商标注册与使用紧密结合,从而促进商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