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是维护司法权威、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关键刑事利器。然而,仅对行为人科处自由刑或罚金,并不足以完全弥补申请执行人遭受的损失和恢复被破坏的司法秩序。为彻底实现刑罚的恢复性司法功能,202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2024年解释》)第十二条创设了专门的财产追缴制度,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这一规则构建了刑民协同的追赃挽损机制,对保障债权人权益、震慑失信行为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文将深入解析该制度的法理基础、运行机制、司法实践及权利平衡。
1 制度背景与法律演进
1.1 “拒执罪”的立法目的与局限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执罪,旨在惩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保护的法益具有双重性:既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判决执行力,也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传统的刑事处罚(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主要实现对行为的惩罚和一般预防功能,但无法直接解决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问题。导致实践中可能出现”人进去了,钱也没回来”的困境,未能完全实现立法目的。
1.2 追缴制度的设立与创新
《2024年解释》第十二条的出台,标志着拒执罪案件办理从 ”重人身处罚”向”人与财并重” 的理念转变。其创新性在于:
- 打通刑事追诉与民事执行:将刑事程序中的追缴、退赔措施与民事执行程序有机衔接,确保被违法处置的财产能够最终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 凸显恢复性司法理念:强调对犯罪行为的矫正和损害恢复,不仅惩罚行为人,更着力修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和弥补申请执行人损失。
- 构建刑民协同的追赃挽损机制: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新的利器,对恶意逃债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2 追缴制度的法律内涵与核心要素
2.1 适用前提:处于”拒执罪”追诉程序
该制度的启动以对被告人提起拒执罪追诉为前提。这意味着:
- 程序关联性:追缴程序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而非独立的民事执行程序。
- 主体特定性:追缴的对象是涉嫌构成拒执罪的被告人(包括单位)违法处置的财产。
- 时间节点:追诉时(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即可启动对涉案财产的追缴程序。
2.2 行为要件:四种典型的违法处置财产方式
《2024年解释》第十二条明确列举了四种违法处置财产的方式,其核心在于行为人实施的恶意性和欺诈性行为:
- 故意毁损:故意对财产进行物理上的破坏或毁灭,使其价值减损或完全丧失,致使无法用于执行。例如:故意砸毁机器设备、破坏交通工具、销毁贵重物品等。
- 无偿处分:将财产以零对价的方式转移给他人。常见形式包括:
- 无偿赠与:将房产、车辆、股权等无偿赠与亲友或其他关联方。
- 放弃债权:放弃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或债权担保。
- 象征性交易:以明显异常的低价(如1元)转让财产,实质为无偿。
-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虽存在交易对价,但价格显著偏离市场正常价值,且通常为低价转让。判断是否”明显不合理”需综合考量财产的实际价值、交易时的市场价格、交易对象的关联关系等因素。
- 虚假转让:通过伪造交易、虚构债务、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形式上变更财产权属,但实质仍由行为人或其关联方控制、受益。例如:与亲友串通,伪造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但实际不支付对价或资金循环回流。
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违法处置财产的主要方式及认定要点
处置方式 | 核心特征 | 常见表现形式 | 证明难点与关键证据 |
---|---|---|---|
故意毁损 | 使财产物理灭失或价值显著减损 | 砸毁设备、拆除房屋、销毁物品 | 证明主观故意、毁损行为与执行义务的关联性;现场照片、鉴定报告、证人证言 |
无偿处分 | 转移财产而未收取任何对价 | 无偿赠与、放弃债权、1元转让 | 证明无偿性、交易双方关联关系;赠与合同、放弃债权协议、银行流水(无对价) |
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 | 交易价格显著偏离市场价值 | 大幅低价出售房产、股权、车辆 | 证明市场正常价值、交易时点、关联关系;评估报告、同期同类交易价格、关联方证据 |
虚假转让 | 形式转让,实质控制 | 虚假合同、虚构债务抵销、循环转账 | 证明交易虚假性、实质控制;资金流向追踪、关联方关系证据、交易不合常理之处 |
2.3 法律措施:追缴与责令退赔
针对违法处置的财产,《2024年解释》规定了两种救济措施:
- 追缴:针对尚存且可追回的违法处置财产。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收回该财产或其变价款。例如:追回被无偿赠与的车辆、被低价转让的房产的变价款。
- 责令退赔:针对已灭失或无法追回的违法处置财产。责令被告人用其其他合法财产折价赔偿相应损失。例如:被故意毁损的机器设备无法恢复,责令被告人用其银行存款赔偿等价金额。
2.4 处置归宿: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被追回或退赔的财产,统一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这一规定实现了刑事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无缝衔接:
- 归属明确:财产最终用于履行行为人所负的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 效率提升:避免了申请执行人另行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的讼累,提高了债权实现的效率。
- 专业操作:执行法院熟悉案情,具备专业的财产处置能力和平台,能够高效、公正地处理财产。
3 程序规则与司法实践
3.1 程序启动与主体职责
追缴程序的启动和运行,涉及公、检、法三机关的协作配合:
-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发现涉案违法处置财产线索的,应及时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产,防止再次转移或毁损,并收集固定证据。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 审判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对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以及处置方式进行调查、辩论,并在刑事判决书中依法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明确追缴或退赔的具体内容。
3.2 涉案财产的审查与认定
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属于应追缴的违法处置财产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 时间节点:行为通常发生在诉讼开始后或执行程序启动后,具有明显的逃避执行意图。《2024年解释》第六条甚至将诉讼开始后(被告接到应诉通知后)至裁判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经查证属实且拒不执行的,纳入规制范围。
- 主观恶意: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负有执行义务,仍故意采取上述方式处置财产,旨在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 因果关系:违法处置财产的行为与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价格合理性评估:对于”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认定,通常需要借助司法评估、市场同期交易价格比对等方式进行判断。
3.3 案外人权利的保护
追缴程序可能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司法机关需谨慎平衡:
- 善意取得的认定:如果财产被违法处置后,受让人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可能构成善意取得,从而增加追缴的难度和复杂性。
- 程序性保障:案外人对追缴措施有异议的,可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提出权属异议,主张自身权利。
4 典型案例与实务难点
4.1 典型实践场景分析
- 放弃债权与债权担保: 如”刘氏鞋业公司案”中,刘备为逃避执行,通过股东会决议放弃公司对其享有的300万元借款债权,并与公司债权债务”两清”。对此,司法机关应依法向刘备追缴这300万元借款债权,交由执行法院处置。
- 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 深圳黄某为逃避12万元工程款债务,将价值80万元的房产无偿过户给女儿。案发后,法院不仅以拒执罪判处其拘役,同时依法追缴了该套房产,交由执行法院拍卖偿债。
- 虚假诉讼、仲裁转移财产: 行为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仲裁达成调解或裁决,进而将财产转移给案外人。对此,不仅可能追究拒执罪责任(甚至可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相关法律文书也可被撤销,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4.2 实务中的辩护要点与权利平衡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言,针对追缴指控,可能的抗辩理由包括:
- 主张处置行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如证明处置财产是为了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紧急医疗费用或清偿其他更具优先性的债务(如农民工工资),而非恶意逃避执行。
- 强调价格并未明显不合理:提供证据证明交易价格在当时市场环境下属于合理波动范围。
- 提出案外人善意取得:证明财产受让人系善意第三人,且已支付合理对价,财产追缴可能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需审慎审查相关抗辩,既要打击恶意逃债,也要保护正当的交易安全和案外人合法权益。
5 制度价值与实务建议
5.1 制度价值
- 强化震慑效应:极大提高了拒执行为的违法成本,使”人财两空”成为潜在后果,有效威慑潜在的失信被执行人。
- 实现刑民协同:打通了刑事追诉与民事执行的隔阂,形成了 ”以刑促执” 的良好局面,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
- 提升司法公信:通过对违法财产的追缴退赔,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5.2 对司法机关的实务建议
- 强化依职权调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注重对被告人财产流向的溯源调查,及时发现和固定违法处置财产的证据。
- 注重程序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措施合法合规。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财产,妥善听取案外人意见。
- 清晰判决主文: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应对追缴或退赔的财产范围、具体金额或财产名称以及移交执行法院处置等事项作出清晰、明确、可执行的判决。
5.3 对债权人的启示
- 积极提供线索: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产动向,发现其有低价转让、无偿赠与等异常行为时,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和证据。
- 善用刑事程序:在民事执行受阻,且债务人有明显拒执行为时,可考虑通过公诉控告或刑事自诉途径,推动启动拒执罪刑事程序,从而借助追缴制度实现债权。
- 关注涉案财产处置:在刑事程序进程中,关注涉案财产的查处情况,并及时向执行法院申报债权,确保追回财产后能依法受偿。
5.4 对债务人的警示
- 敬畏法律:切勿心存侥幸,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可能带来牢狱之灾,财产也同样难以保住。
- 诚信履行:积极与债权人沟通,争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诚实报告财产状况,是避免刑事风险的根本之道。
- 寻求专业帮助:如涉及复杂财产处置,应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法律风险,避免因不当行为构成犯罪。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设立的违法处置财产追缴制度,是拒执罪法律体系的一项重大创新与发展。它标志着我国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法律规制,从主要侧重人身惩罚向人身惩罚与财产追缴并重的模式转变,深刻体现了恢复性司法和刑民协同的现代法治理念。
该制度通过将刑事追诉程序中追缴、退赔的财产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用于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极大地强化了法律的震慑力,提升了债权实现的效率,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它为破解”执行难”这一顽疾提供了新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对构建诚信社会、优化营商环境具有深远的意义。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准确把握该制度的适用要件、程序规则及与民事执行的衔接,对于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精准打击拒执犯罪至关重要。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则应充分认识到恶意逃债的法律风险,恪守诚信,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