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一人多标”行为的司法认定

“一人多标”行为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多个近似商标,但在商业活动中仅使用其中之一或部分商标,导致其他注册商标(诉争商标)面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俗称“撤三”)风险的情形。此类行为触及商标法核心问题——​​注册商标是否真实投入商业使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9.13条确立了明确规则:“诉争商标注册人拥有多个已注册商标,虽然其实际使用商标与诉争商标仅存在细微差异,但若能够确定该使用系针对其已注册的其他商标的,对其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主张,可以不予支持。” 该规则旨在防止商标囤积、鼓励真实使用,对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深入解析该规则的法理基础、构成要件、司法实践及法律风险,为市场主体和法律从业者提供全面指引。

1 制度背景与法律框架
1.1 “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设立“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核心目的在于​​清理闲置商标​​,防止商标资源浪费,鼓励商标权利人将注册商标​​真实、合法、规范、公开、有效​​地投入商业使用,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保障商标制度的健康运行。该制度并非旨在惩罚商标权人,而是为了​​激活商标资源​​,促进市场竞争。

1.2 “一人多标”现象的成因与问题

“一人多标”现象常源于企业品牌防御策略、业务拓展或并购等,但其可能导致部分注册商标​​实质闲置​​。在“撤三”程序中,商标权人常主张其对某一商标的使用行为可视为对近似商标的使用。此举若被允许,可能导致权利人通过一个使用行为维持多个注册商标,变相规避“撤三”制度,造成商标资源浪费,并阻碍他人正当注册。

2 “一人多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9.13条及司法实践,认定“一人多标”行为并否定诉争商标维持注册的主张,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2.1 主体要件:注册人拥有多个已注册商标

诉争商标注册人必须​​拥有两个或以上的已注册商标​​,且这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这些商标通常在外观、呼叫或含义上​​构成近似​​,可能存在细微的图形、文字排列或字体等差异。

2.2 客观要件:实际使用商标与诉争商标存在细微差异

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诉争商标之间仅存在​​细微差异​​。法律允许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细微改变,只要未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例如:

  • ​文字商标​​:文字组成相同,仅字体、颜色、大小写等不同(如简体与繁体转换、横排与竖排转换)。
  • ​图形商标​​:图形主体结构相同,仅在细节、配色或比例上有微小调整。
  • ​组合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相同,排列方式或次要元素有细微差别。
2.3 核心要件:使用意图针对其他已注册商标

这是认定中最关键且复杂的一环。需​​综合在案证据​​,判断商标权人的​​主观使用意图​​是明确指向其名下的另一个已注册商标,而非诉争商标。若证据显示实际使用的标识与其他注册商标的核准图样​​高度一致或完全相同​​,而非与诉争商标一致,则通常认定使用行为系针对该其他注册商标。

表:“一人多标”行为认定要件与法律后果

​要件类型​​核心内容​​证据示例​​法律后果​
​主体要件​注册人拥有多个已注册商标(商品相同类似)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是适用本规则的前提
​客观要件​实际使用商标与诉争商标存在细微差异产品照片、包装、广告材料差异需在合理范围内,未改变显著特征
​核心要件​使用意图指向其他注册商标使用标识与其他商标图样完全一致;宣传材料明确关联其他商标;权利人自认​不予支持维持诉争商标注册​

3 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多种证据综合判断商标使用意图。

3.1 典型证据与认定情形
  1. ​使用标识与其他注册商标图样完全一致​​:在“​​康纳利爱尔兰有限公司案​​”中,权利人晟雅绮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显示其实际使用标识为“CARLI”,该标识与其名下的第6103451号“​​CARLI​​”注册商标图样完全一致,而与诉争商标(图文组合的“​​CARLI及图​​”)差异明显。法院结合其拥有多个注册商标的事实,认定使用行为针对第6103451号商标,而非诉争商标,故未支持其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主张。
  2. ​宣传材料、交易文书明确关联其他商标​​:若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中提及的商标注册号、品牌名称明确指向其他特定注册商标,而非诉争商标。
  3. ​权利人陈述或自认​​:权利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行承认其使用的是名下其他商标。
3.2 法院审查要点

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关注:

  • ​证据的明确指向性​​:在案证据能否​​唯一、确定地​​证明使用行为是针对诉争商标,还是其他注册商标。
  • ​商标的显著特征对比​​:比对实际使用的标识与各个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判断其与哪个商标的核准图样更为接近。
  • ​权利人的整体商标布局与使用习惯​​:考察权利人一贯的品牌使用策略和重点。

4 “一人多标”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4.1 与“一物多标”的区分

“​​一人多标​​”强调​​同一权利人​​拥有多个近似商标,需辨析使用意图指向哪一个自有商标。“​​一物多标​​”则指同一商品上同时出现​​不同权利人​​的商标(如制造商商标与经销商商标),需判断诉争商标是否独立发挥了识别来源的功能。两者法律问题和审查重点不同。

4.2 与“细微差异”通常可被接受的规则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注册商标的细微改变且未改变显著特征的,可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然而,在“一人多标”情境下,此规则适用受到限制:​​即便实际使用的商标与诉争商标仅存在细微差异,但如果该使用被确定是针对其他注册商标的,则不能认定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这体现了对商标使用​​真实意图​​的深入探究。

5 法律后果与实务影响
5.1 在“撤三”案件中的直接影响

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若法院经审理认定商标权人的使用行为构成“一人多标”且使用意图指向其他注册商标,则其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5.2 对商标战略管理的启示

此规则警示市场主体,​​商标注册需与实际使用相结合​​。盲目注册大量近似商标而不投入真实使用,其权利稳定性将受到挑战。商标管理应从“数量积累”转向“质量并重”和“使用为王”。

6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6.1 对商标权人的建议
  1. ​规范使用,明确指向​​: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尽量​​严格依照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进行使用。若因商业宣传需要稍作调整,应确保使用标识与意图维持的注册商标保持一致,避免产生指向性混淆。
  2. ​证据留存,有备无患​​:注意​​系统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如标注清晰商标图样的商品照片、包装设计、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据应能清晰反映使用的商标标识、时间、商品/服务项目及范围。
  3. ​审慎注册,合理布局​​:申请注册新商标时,应进行​​必要性评估​​,避免非必要的防御性注册或近似商标的过度储备。商标布局应围绕核心品牌和实际业务需求展开。
  4. ​及时应对,专业维权​​:一旦面临“撤三”风险,应积极应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真实使用意图指向诉争商标。必要时​​寻求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帮助​​,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6.2 对商标撤销申请人的提示
  1. ​调查权利人多商标情况​​:提出撤销申请前,可​​调查诉争商标权利人是否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拥有其他近似注册商标​​。这可为后续案件审理提供重要线索。
  2. ​聚焦使用意图的证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重点审查并质疑权利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是否​​明确指向诉争商标​​,而非其名下其他商标。若发现证据更倾向于指向其他商标,可援引《审理指南》第19.13条进行抗辩。
  3. ​关注证据链的完整性​​:审查权利人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6.3 对法律从业者的指引
  1. ​深入理解规则精髓​​:准确理解《审理指南》第19.13条的立法本意和适用要件,把握“​​使用意图指向性​​”这一核心判断标准。
  2. ​精细审查证据材料​​:代理案件时,需​​仔细比对实际使用的标识与诉争商标、权利人其他注册商标之间的异同​​,关注所有可能反映使用意图的细节(如注册号标注、宣传用语等)。
  3. ​注重类案检索与引证​​:关注各级法院特别是北京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人多标”案件中的最新裁判观点和尺度,为案件代理提供有力支持。

结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9.13条关于“一人多标”行为认定的规则,是商标“撤三”制度中的重要细化规范。它深刻体现了商标法 ​​“使用”而非“囤积”​​ 的价值导向,旨在防止权利人通过注册多个近似商标却仅使用其一的方式,不当占用稀缺的商标资源,阻碍他人正当注册空间。

该规则的核心在于​​探究商标权人的真实使用意图​​,要求商标的使用行为必须与特定的注册商标建立清晰、唯一的对应关系。对于商标权人而言,​​规范使用、明确指向、证据留存​​是规避风险的关键;对于法律从业者和市场主体,深入理解该规则的适用逻辑与司法实践,有助于更好地预见风险、规划策略和维护权益。

最终,商标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真实、有效的使用。“一人多标”认定规则督促市场主体将商标注册与使用紧密结合,从而促进商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