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已成为衡量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核心指标之一。司法实践确立了精细化的规则:”罪犯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时应予从严,根据未履行情况每次缩减不超过一个月减刑幅度;但该规定不适用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主动履行的,可在规定幅度内予以从宽。” 这一规则体现了刑罚执行领域 ”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既强调对不履行义务的罪犯加以约束,又体现对未成年特殊群体的保护与挽救原则。本文将深入解析该规则的法理基础、适用要件、差异化处理及程序保障。
1 制度价值与法律渊源
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幅度的关联机制,是刑罚执行制度迈向精细化、科学化的重要体现,其核心在于通过减刑这一激励措施,督促罪犯履行对其犯罪行为的经济责任,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
1.1 财产性判项的内涵与范围
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义务,主要包括:
- 刑事追缴与退赔: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 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 民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
- 其他涉财产义务:如诉讼费用承担等。
1.2 法律规范的演进
该机制经历了从政策探索到司法解释规范化的过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首次系统确立履行情况作为综合考察因素。
- 地方司法文件细化: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讨论纪要》明确规定了对不履行行为的减刑幅度缩减标准及未成年罪犯的例外规则。
- 最新发展: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履行能力的审查,而非简单以履行结果作为衡量标准。
2 成年罪犯不履行的从严规则与幅度缩减
对于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罪犯,拒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将导致其在减刑时受到从严对待。
2.1 “从严掌握”的法律内涵
- 缩减幅度上限:根据未履行具体情况,每次减刑时缩减的幅度不超过一个月。这意味着即使未履行金额巨大,每次减刑的幅度缩减也有法定上限,防止了”一刀切”或过度惩罚。
- ”每次”的含义:该缩减适用于每一次报请减刑。如果罪犯多次减刑均未履行,则每次均可能被缩减幅度。
- 基础幅度的计算:缩减是在罪犯根据其改造表现本可获得的减刑幅度基础上进行。例如,若某罪犯表现可获减刑六个月,因其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最终可能被裁定减刑五个月。
2.2 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差异
尽管有统一规定,但不同地区在具体操作上曾存在细微差异,需注意最新规范:
- 某些地区的历史实践:过去有的监狱规定,未完全履行且履行比例低于10%的,可能扣减3个月幅度;履行10%-50%的,扣减2个月;履行50%以上的,扣减1个月。
- 当前统一要求:根据最新司法精神,履行程度本身不应直接作为扣减幅度的依据,关键是对履行能力的判断。若确无履行能力,即使未履行也不应影响减刑幅度;若有能力而不履行,则需从严。
3 未成年罪犯的例外规则与从宽处理
基于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刑事政策,法律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设置了例外规定和积极激励。
3.1 适用例外规则的核心要件
- 年龄标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即使服刑期间已成年,仍适用此特别规定。
- 行为要求: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强调履行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体现其悔罪态度。
3.2 从宽处理的具体体现
- 减刑幅度的从宽:在《规定》的幅度内予以从宽,即可接近或达到法定幅度的上限。
- 假释考验期的从宽:在决定假释时,也可依法从宽掌握假释考验期。
- 案例说明:如未成年罪犯李某,在判决前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判决后又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法院在减刑时依法从宽把握,裁定减刑八个月。
3.3 法理基础与政策考量
- 未成年人特殊性:未成年罪犯可塑性较强,应以教育挽救为主,故在减刑、假释的条件、起始时间、幅度和频次等方面可作从宽把握。
- 激励修复损害:鼓励未成年罪犯积极弥补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有助于其认识到行为后果,实现恢复性司法理念。
- 促进回归社会:通过从宽处理,激励其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避免长期监禁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4 履行能力的审查:关键环节与证明机制
无论是成年罪犯的从严还是未成年罪犯的从宽,其核心前提都是对罪犯履行能力的准确审查。
4.1 履行能力的判断要素
司法机关通常采用 ”三看”判断模式:
- 看财产申报与实际财产:罪犯需如实向执行机关申报个人财产情况。审查其申报真实性,并通过民政部门、街道、乡镇、村(社区)等出具证明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
- 看狱内消费与账户余额:审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消费水平、个人账户余额及资金往来,判断其消费是否与声称的”无履行能力”相符。
- 看财产性判项的实际执行情况:向原判法院发函核实执行情况,获取相关证明。
4.2 证明责任与程序
- 证明责任: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在提请减刑时,负有对罪犯履行能力初步审查和证明的责任。
- 法院的审查:人民法院办理减刑案件时,可向原一审法院核实罪犯履行情况,原一审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 “确无履行能力”的认定:经综合审查,确无履行能力的,可以正常减刑、假释。
5 司法实践中的挑战与典型案例
5.1 常见挑战
- 履行能力判断难:尤其是异地服刑、财产状况调查成本高、效率低。
- “机械关联”现象:部分地区曾简单将履行比例与减刑幅度直接挂钩,未能准确区分“不愿履行”与“不能履行”。
- 履行渠道不畅:被害人下落不明、拒绝接受赔偿或法院间衔接不畅,导致罪犯想履行却无门。
5.2 典型案例启示
表:财产性判项履行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类型 | 基本案情 | 裁判要点 | 启示意义 |
---|---|---|---|
从严案例 | 职务犯罪罪犯胡某某,故意隐瞒名下房产,不积极履行没收财产刑。 | 法院经深入调查核实,查明其隐匿财产,认定其确有能力而不履行,裁定不予减刑。 | 强化实质化审理,法院积极行使调查权,严厉打击隐匿财产、拒不履行行为。 |
从宽案例 | 未成年罪犯李某,积极履行全部财产性判项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 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时未成年、积极履行、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法从宽裁定减刑八个月。 | 体现对未成年罪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鼓励其主动修复社会关系。 |
能力审查案例 | 实践中诸多案件涉及对罪犯经济状况的调查。 | 经综合审查(如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地方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等),认定确无履行能力,准予正常减刑。 | 强调履行能力审查的核心地位,避免简单因未履行结果而剥夺减刑机会。 |
6 结论与实务指引
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幅度的关联规则,是公平与效率、惩罚与教育在刑罚执行领域的精细平衡。其核心精神在于:督促履行、补偿损害、区分情况、公正评价。
6.1 对司法实务者的指引
- 坚持实质审查:避免唯履行结果论,重点审查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综合运用“三看”模式,准确区分“不愿履行”与“不能履行”。
- 保障程序公正:严格遵循证据规则,确保罪犯的申辩权。对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存在争议时,应遵循“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进行推定。
- 落实差异化处理:严格适用对成年罪犯的从严规则,同时充分落实对未成年罪犯的从宽政策,体现司法温度。
6.2 对罪犯及家属的建议
- 成年罪犯:应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不仅每次减刑可能被缩减幅度,严重者还可能不予减刑甚至不予假释。
- 未成年罪犯:主动履行是获得从宽处理的重要途径。家属应积极配合,创造履行条件。
- 确无履行能力时:务必如实向执行机关申报财产情况,并提供确凿证据(如贫困证明、执行法院出具的无财产证明等),以证明确无履行能力。
6.3 未来展望
该规则将持续演进,未来方向可能包括:
- 强化履行能力评估的统一标准:建立更科学、统一的履行能力评估指南和证明标准。
- 优化履行渠道:畅通履行途径,如完善提存制度,解决被害人难找等问题。
- 深化智慧司法应用:利用大数据技术打通法院、监狱、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壁垒,提高履行能力查核的效率和准确性。
最终,该制度的完善将更好地实现激励履行、补偿损害、公正评价、促进改造的多元目标,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