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激励罪犯改造的重要举措,其核心在于对罪犯 ”确有悔改表现” 的审查与认定。罪犯在减刑考核周期内的行为表现是评估其是否真诚悔改的关键依据。司法实践明确规定:”罪犯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违纪、违规,受到警告、记过、禁闭等处分,如果刑罚执行机关未作相应处理,在计分考核中没有体现且无说明的,可以酌情缩减减刑幅度。” 此规则旨在强化对罪犯改造表现的实质化审查,防止监管疏漏,确保减刑裁定的公正性与公信力,是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在刑罚变更执行中的精准体现。本文将系统解析该规则的法理基础、违纪行为的界定与影响、审查程序、幅度调整标准及权利保障机制。
1 制度价值与法律渊源
对减刑考核期内违纪行为予以审查并影响减刑幅度,其价值在于构建一个全面、动态、真实的罪犯改造评价体系。
1.1 法理基础:实质化审理与动态悔改观
- 实质化审理要求:减刑案件的审理需超越唯分数论的简单模式,法院应独立审查罪犯改造表现的真实性和持续性。考核分数是重要依据而非唯一标准。
- 动态悔改观:”确有悔改表现”并非某个时间点的静态状态,而是贯穿整个服刑期间,尤其是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的持续良好表现。期间的违纪行为直接挑战其悔改的真诚度和稳定性。
1.2 法律规范体系
该规则的法律依据是一个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规范体系:
- 核心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要求全面考察罪犯悔改表现的真实性。
-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以下简称《实质化审理意见》)明确规定需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坚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切实防止将考核分数作为唯一依据。
- 计分考核制度:司法部《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是基础性文件。它详细规定了考核内容、加扣分标准、等级评定以及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是判断罪犯日常表现的直接依据。
- 地方实施细则:各省高院常联合相关部门制定细则,如广东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9〕2号),对违纪行为的具体影响(如延长报请间隔期、缩减幅度)作出更细化规定。
2 违纪违规行为的类型与处分等级
违纪行为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和性质进行分类,并对应不同的处分等级,对减刑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2.1 常见违纪行为类型
- 破坏监管秩序类:如辱骂或威胁民警、聚众哄闹监狱、组织或参与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
- 逃避改造义务类:如有劳动能力却拒不参加劳动或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自伤自残以逃避劳动、在生产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破坏生产工具等。
- 持有违禁品类:私藏、使用手机、现金、毒品等违禁物品。
- 其他严重违规:多次违反监视纪律经警告无效,以及其他严重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行为。
2.2 处分等级与考核分扣减
根据《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会扣减相应的考核分:
- 警告:对应扣减考核分100分。
- 记过:对应扣减考核分200分。
- 禁闭:对应扣减考核分400分,且禁闭期间考核基础分记0分。
表:违纪处分与考核分扣减及常见影响对照
处分类型 | 扣减考核分 | 常见违纪行为举例 | 对减刑的潜在影响(根据规定和实践) |
---|---|---|---|
警告 | 100分 | 轻微斗殴、多次小违规 | 可能延长报请间隔期,或小幅缩减减刑幅度 |
记过 | 200分 | 较严重违规、对抗管理 | 较大可能延长报请间隔期,并缩减减刑幅度 |
禁闭 | 400分 | 严重违规、暴力抗管、袭警 | 通常需延长报请间隔期,并显著缩减减刑幅度 |
3 “未作处理”的情形与法院的审查职责
规则的核心在于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对考核周期内的违纪行为 ”未作相应处理,在计分考核中没有体现且无说明” 。
3.1 “未作处理”的常见情形
- 应处分未处分:罪犯实施了应受警告、记过或禁闭处分的行为,但监狱未按规定启动处分程序,未将其记入考核档案。
- 应扣分未扣分:行为未达到处分等级但依据规定应扣减日常考核分的,监狱未进行扣分处理。
- 隐匿或遗漏记录:出于各种原因(如监管疏忽、甚至有意隐瞒),违纪行为和相关处理决定未录入罪犯的计分考核台账或未存入罪犯档案。
3.2 法院的主动审查职责
法院在审理减刑案件时,负有实质化审查的职责,不能仅依赖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其审查内容包括:
- 全面调阅档案:法院应主动审查罪犯的计分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核对考核分数变化的每一笔记录及其原因。
- 核实异常表现:通过讯问罪犯、询问监管民警、同监舍犯人等方式,核实罪犯在考核期内的真实表现。
- 接受举报与控告:重视来自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或其他罪犯的举报线索。
- 依职权调查:当发现疑点时,法院可依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以确保查清事实。
4 酌情缩减减刑幅度的适用与考量因素
一旦法院经审查发现罪犯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纪行为而未按规定处理,即可 ”酌情缩减减刑幅度” 。
4.1 “酌情”的综合考量因素
法院在决定是否缩减及缩减幅度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 违纪行为的性质与严重程度:是一般违规(如内务卫生差)还是严重违纪(如打架斗殴、自伤自残)或重大违规(如袭警、组织暴动)。性质越严重,缩减幅度通常越大。
- 违纪的频率与次数:是偶发行为还是屡次违规。频繁违纪表明悔改态度不端,应从严掌握。
-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故意违规还是过失导致。故意违规主观恶性更大。
- 事后表现与改正态度:违纪后是否真诚认错、积极改正。能深刻认识错误并积极弥补者,可酌情从轻考量。
- 监狱未予处理的原因:是工作疏忽还是有意隐瞒。原因不同,其行为的可谴责性及对司法公正的损害程度亦不同。
- 罪犯的整体改造表现:结合其得分情况、获得表扬次数、劳动贡献等进行整体评价,避免以偏概全,但违纪行为必须是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2 缩减幅度的实践参考
尽管各地实践存在差异,但可参考以下情形:
- 对于应扣分未扣分的轻微违规:法院在计算其有效考核分时可不予认定,从而间接影响其减刑幅度。
- 对于应受警告、记过处分而未处分:可视情节酌情缩减1-2个月减刑幅度。
- 对于应受禁闭处分或涉及重大违规(如袭警、自伤自残)而未处分:不仅应显著缩减幅度(如3个月或更多),甚至可能因认为其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而裁定不予减刑。
- 发现监狱系统性隐瞒或存在腐败:法院可将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并可能中止减刑审理,待问题查清后再行处理。
5 监督机制与权利保障
为确保规则公正适用,防止权力滥用,配套的监督与权利保障机制至关重要。
5.1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减刑案件进行全程法律监督。
- 同步监督:派驻监狱的检察室可对计分考核、奖惩处理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
- 事后监督:收到减刑裁定书副本后,检察院应及时审查。认为裁定不当的,可在收到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查处腐败:对监狱民警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条件的罪犯捏造立功、隐瞒违纪、违规计分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依法立案侦查。
5.2 程序的公开与透明
- 公示制度:计分考核结果、奖励处分、减刑建议等依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 开庭审理:对于有重大违纪或争议的案件,法院应开庭审理,通知管教民警、同监室罪犯等出庭作证,进行举证、质证。
5.3 罪犯的权利救济
罪犯对考核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监狱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向监狱考核工作组申请复核。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但整个过程需抄送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
6 实践挑战与典型案例启示
6.1 实践中的挑战
- 调查取证难:法院主动发现监狱”未处理”的违纪行为存在困难,尤其当监狱有意隐瞒时。
- 标准不统一:对于何种违纪对应缩减多少幅度,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 监管压力:部分地区监狱管理压力大,可能存在”重生产、轻管教”倾向,对轻微违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6.2 典型案例分析
- 案例一:林某违规减刑被撤销案 辽宁省抚顺第二监狱罪犯林某在减刑考核期内存在狱内赌博、私藏现金等严重违纪行为,但监狱未能及时发现,导致其不当获得九个月减刑。后经检察院调查核实并提出纠正意见,法院撤销了对其的减刑裁定。此案典型地体现了对考核期内违纪行为的追溯审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 案例二:滕术平减刑案 罪犯滕术平在服刑期间有多次违规扣分记录,包括因争执推拉、内务差、自伤自残等被扣分,甚至年度考核曾被评为不合格。监狱和法院在提请和裁定减刑时,并未忽略这些违纪记录,而是将其作为综合考量的重要因素,最终在严格把握下裁定减刑。此案体现了法院的实质化审查,即使监狱已作处理,法院仍会将其作为”酌情”考量的重要依据。
7 结论与展望
“罪犯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违纪、违规…可以酌情缩减减刑幅度”的规则,是推动减刑案件实质化审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举措。它要求法院、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各司其职,共同构建一个透明、公正、高效的刑罚执行监督体系。
对司法实务的启示:
- 对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应严格依法、公正、透明地执行计分考核制度,对任何违纪行为都要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处理,自觉接受监督。
- 对人民法院:应强化主动审查意识,不局限于书面审查,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核实罪犯真实表现,敢于并善于”酌情”裁量,确保减刑裁定经得起检验。
- 对人民检察院:应强化同步监督和事后监督,特别是对计分考核、奖惩环节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减刑、假释行为。
- 对罪犯而言:此规则是明确的警示,投机取巧、伪装改造无法获得减刑,唯有持续、真诚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才是通往新生的唯一正途。
未来,随着大数据、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有望实现法院、检察院、监狱之间执法司法信息的更高效共享,使得对罪犯考核期内表现的审查更加便捷、精准,进一步压缩违规操作的空间,让减刑制度更好地发挥其激励改造、维护公正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