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奖金与年终奖发放争议的司法裁判遵循“约定优先、公平合理、程序合法”的核心原则,结合性质认定、发放条件、离职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是基于最新司法案例和裁判规则的要点梳理:
一、奖金性质认定规则
- 劳动报酬 vs. 福利性奖金
- 固定性报酬:若名为“年终奖”实为固定工资(如13薪、14薪),无论是否离职或考核,均需全额支付。用人单位不得以制度排除支付义务。
- 激励性奖金:与公司效益、个人绩效挂钩的年终奖或绩效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范畴,需满足约定条件方可发放。
- 区分关键:
- 是否写入劳动合同或制度明确计算标准(如“年薪含固定年终奖”);
- 是否长期固定发放形成惯例。
二、发放条件审查规则
- 约定优先原则
- 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约定发放条件(如销售额达标、考核合格),劳动者需证明条件成就;用人单位需证明条件未成就。
- 示例:销售人员约定“完成2400万销售额奖27万”,离职时未达标但公司违法解除,法院按实际销售额比例支持奖金。
- 无约定时按公平原则处理
- 无约定但存在发放惯例的,用人单位需支付;无惯例的,用人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发放。
- 无效条款:
- “离职一律不发放年终奖”可能被认定排除劳动者权利而无效;
- 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或未公示的,不得作为拒付依据。
三、离职员工年终奖权利规则
法院结合离职原因、时间、贡献度综合判定,核心裁判逻辑如下:
离职情形 | 裁判倾向 | 典型案例 |
---|---|---|
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 | 支持支付(如违法解除、组织架构调整) | 房玥案(指导案例183号) |
劳动者主动辞职 | 一般不支付,除非约定或惯例允许 | 叶某案 |
协商解除无特别约定 | 协议明确“无争议”的,不支持追加主张 | 杨某案 |
工作满年度但提前离职 | 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支付(尤其考核仅与出勤相关时) | 成先生案 |
说明:
- 劳动者需证明离职非个人过失(如被违法解雇),且已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 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发放标准(如考核不达标)。
四、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劳动者初步举证
- 证明存在奖金约定、制度或发放惯例。
- 用人单位实质举证
- 若主张“不符合发放条件”,需提供考核记录、亏损审计报告等证据;
- 拒不提供关键资料(如审批记录)的,推定劳动者主张成立。
- 经营亏损抗辩
- 需提供经审计的财报,若对外公布盈利与内部亏损矛盾,法院可能采信对外数据。
五、制度有效性审查规则
- 民主程序与公示
- 规章制度未经职工讨论或未公示的,不得作为拒付依据。
- 合理性审查
- 即使约定条件未完全成就,若劳动者实质贡献突出(如完成90%业绩),法院可能按比例支持奖金。
六、总结:争议预防与维权建议
- 用人单位合规要点
- 在制度中明确定性奖金性质(固定报酬 or 浮动激励);
- 约定可量化的发放条件(如销售额、KPI),避免模糊表述;
- 履行民主程序及公示义务,保留告知记录。
- 劳动者维权策略
- 保留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考核结果、离职证明;
- 重点举证:非因本人过失离职 + 年度任务完成;
- 时效注意: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权利受损起算)。
典型案例指引:
- 指导案例182号:用人单位无理由拒批绩效奖金,劳动者可主张条件成就;
- 指导案例183号:非因劳动者过错离职且完成工作的,应支付年终奖。
建议双方在签订协议或制度时明确奖金性质及发放规则,从源头上减少争议。发生纠纷时,可依据上述规则评估胜诉可能性,必要时通过劳动监察或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