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能否以“不知借款用途”为由主张免责,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其免责可能性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一、可免责的情形(符合条件时)
- 借贷双方协议“借新还旧”且担保人不知情
- 若主合同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以新贷偿还旧贷,且未告知新贷担保人真实用途,担保人可免责。但若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为同一人,则无论是否知情均需担责。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新贷担保人免责需满足“新/旧贷担保人不同”且“担保时不知借新还旧”。
- 《担保法解释》第39条:隐瞒借新还旧用途构成“串通骗保”,担保合同无效。
- 债权人或债务人欺诈、胁迫担保人
- 若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或债务人欺诈且债权人知情时,担保人可撤销保证合同并免责。
- 例如:银行与借款人合意虚构借款用途(如谎称购货实为还贷),隐瞒关键信息诱导担保人签字。
- 债权人未尽监督义务或参与变更用途
-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需监督资金专款专用,而债权人放任借款人挪用资金(如未追踪资金流向),担保人可免责。
二、不可免责的情形(需担责)
- 借款人单方擅自变更用途
- 借款人自行改变借款用途(如约定经营实为还旧债),而债权人未参与协商或不知情时,担保人仍需担责。因债权人无监管义务,且不构成主合同变更。
- 案例佐证:山东高院(2015)民申字第3150号裁定认为,单方变更用途不解除担保责任。
- 合同约定允许用途变更或概括性担保
- 若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人承担用途变更风险”或承诺“无条件担保”,即使用途被改(包括借新还旧),担保人仍担责。
- 例如:担保人签署“对转移贷款用途承担责任”条款,视为自愿接受风险。
- 担保人应预见到用途不确定性
- 若借款用途描述宽泛(如“经营周转”),或担保人未要求明确限制用途,法院可能推定其预见到变更可能性,不支持免责。
三、担保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 权利基础:担保人有权要求披露借款用途、债务人资信等信息。若债权人或债务人故意隐瞒(如不提供主合同、虚构用途),可能构成欺诈。
- 举证责任:债权人需证明担保人知晓真实用途(如面签记录、用途加粗条款);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四、实务建议
为降低风险,担保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 签约前:
- 要求查阅主合同,核实借款用途、债务人负债情况;
- 在保证合同中明确限制用途变更,或约定“用途变更即解除担保”。
- 签约时:
- 要求书面注明用途(如“借新还旧须单独书面同意”);
- 通过公证确认意思表示真实性,避免欺诈。
- 纠纷时:
- 收集债权人隐瞒用途的证据(如未披露旧贷记录);
- 主张债权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符合法定免责条件。
总结
担保人免责的核心在于:用途变更是否经债权人参与或知情,以及是否实质加重担保风险。借新还旧、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免责可能性较高;而单方变更或概括性担保则难获支持。建议担保人善用知情权与合同约定,以规避不可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