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用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需根据实际用工事实综合判断,核心在于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程度(即“从属性”)。以下是基于司法实践和政策规定的分析框架:
一、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从属性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及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劳动关系需满足 “从属性三要素”:
- 人格从属性
- 平台是否对劳动者进行强控制:如强制在线时长、派单模式(抢单/派单)、路线监控、着装要求、差评扣罚、请假审批等。
- 算法管理是否实质替代传统劳动纪律(如超时降级、限制接单等)。
- 反例:劳动者可自主决定工作时间、接单量、拒单无惩罚的,通常不构成人格从属性。
- 经济从属性
- 报酬是否主要依赖平台:固定底薪+提成、收入占个人总收入比重高、平台单方定价(如运费/配送费标准)。
- 反例:收入来源于多平台、可议价、按单即时结算且无保底的,经济依附性弱。
- 组织从属性
- 劳动者是否以平台名义提供服务,且工作内容属于平台核心业务(如外卖配送、网约客运)。
典型劳动关系场景:
- 外卖骑手被要求固定区域打卡、每日最低接单量、差评扣款,且报酬按月发放。
- 网约车司机接受平台派单、不得拒单、需遵守服务标准,平台控制抽成比例。
二、合作关系的认定条件
若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劳动者享有高度自主权,则可能被认定为合作关系:
- 自主性表现:
- 可自由选择工作时间、接单量,无在线时长考核;
- 报酬按单结算,平台不干预定价(如顺风车、部分众包骑手);
- 无统一劳动纪律(如着装、流程),仅需遵守基础服务规范。
- 协议约定:签订《合作协议》《承揽协议》等,但协议名称不决定性质,仍以实际管理为准。
典型合作关系场景:
- 网约车司机自主抢单、无固定工时要求,车辆自备,平台抽成透明且可议价。
- 主播与MCN机构协商分成、无考勤管理,内容创作自主可控。
三、司法实践的“穿透式审查”
法院通过事实优先原则识破规避劳动关系的操作:
- “假外包真用工”
- 平台将业务转包给第三方,但实际仍控制劳动者管理,认定平台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 案例:外卖站点外包公司管理骑手,但平台算法直接管控配送流程,骑手与平台构成劳动关系。
- “诱导注册个体工商户”
- 平台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户签合作协议,实际仍实施强管理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 “隐蔽算法控制”
- 表面允许自由接单,但通过算法(如优先派单权、积分惩罚)变相强制的,认定人格从属性。
四、权益保障的特殊政策
即使不构成劳动关系,平台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 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
- 平台需为劳动者缴纳职业伤害保险(2025年试点覆盖外卖、即时配送等行业)。
- 保障最低报酬、合理休息(如连续接单4小时强制休息)。
- 民事救济途径
- 未被认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依《民法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如配送途中车祸)。
五、实务建议
情形 | 劳动者应对措施 | 平台风控要点 |
---|---|---|
存在强管理控制 | 保存考勤记录、派单规则、奖惩通知等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 避免直接发放工资、实施排班制,明确协议为合作性质。 |
高度自主性用工 | 购买商业保险,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 禁用算法惩罚机制,允许自由拒单和多平台接单。 |
政策试点行业 | 要求平台缴纳职业伤害保险,主张最低报酬保障。 | 按单缴纳保费(如外卖每单0.07元)。 |
总结:
平台用工性质认定需穿透“协议表象”,以实际管理强度为核心:
- 强控制+依赖平台生存 → 劳动关系(享工伤、社保等全面保障);
- 弱管理+多平台自主 → 合作关系(享职业伤害保险等有限保障)。劳动者应主动留存证据,平台需避免“名为合作、实为用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