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用工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平台用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需根据​​实际用工事实​​综合判断,核心在于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程度​​(即“从属性”)。以下是基于司法实践和政策规定的分析框架:


​一、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从属性​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及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劳动关系需满足 ​​“从属性三要素”​​:

  1. ​人格从属性​
    • 平台是否对劳动者进行​​强控制​​:如强制在线时长、派单模式(抢单/派单)、路线监控、着装要求、差评扣罚、请假审批等。
    • ​算法管理​​是否实质替代传统劳动纪律(如超时降级、限制接单等)。
    • ​反例​​:劳动者可自主决定工作时间、接单量、拒单无惩罚的,通常不构成人格从属性。
  2. ​经济从属性​
    • 报酬是否​​主要依赖平台​​:固定底薪+提成、收入占个人总收入比重高、平台单方定价(如运费/配送费标准)。
    • ​反例​​:收入来源于多平台、可议价、按单即时结算且无保底的,经济依附性弱。
  3. ​组织从属性​
    • 劳动者是否以​​平台名义提供服务​​,且工作内容属于平台核心业务(如外卖配送、网约客运)。

​典型劳动关系场景​​:

  • 外卖骑手被要求​​固定区域打卡​​、​​每日最低接单量​​、​​差评扣款​​,且报酬按月发放。
  • 网约车司机​​接受平台派单​​、​​不得拒单​​、需遵守服务标准,平台控制抽成比例。

​二、合作关系的认定条件​

若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劳动者享有​​高度自主权​​,则可能被认定为合作关系:

  • ​自主性表现​​:
    • 可自由选择工作时间、接单量,无在线时长考核;
    • 报酬按单结算,平台不干预定价(如顺风车、部分众包骑手);
    • 无统一劳动纪律(如着装、流程),仅需遵守基础服务规范。
  • ​协议约定​​:签订《合作协议》《承揽协议》等,但​​协议名称不决定性质​​,仍以实际管理为准。

​典型合作关系场景​​:

  • 网约车司机​​自主抢单​​、​​无固定工时要求​​,车辆自备,平台抽成透明且可议价。
  • 主播与MCN机构​​协商分成​​、无考勤管理,内容创作自主可控。

​三、司法实践的“穿透式审查”​

法院通过​​事实优先原则​​识破规避劳动关系的操作:

  1. ​“假外包真用工”​
    • 平台将业务转包给第三方,但实际仍控制劳动者管理,认定平台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 ​案例​​:外卖站点外包公司管理骑手,但平台算法直接管控配送流程,骑手与平台构成劳动关系。
  2. ​“诱导注册个体工商户”​
    • 平台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户签合作协议,实际仍实施强管理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3. ​“隐蔽算法控制”​
    • 表面允许自由接单,但通过算法(如优先派单权、积分惩罚)变相强制的,认定人格从属性。

​四、权益保障的特殊政策​

即使不构成劳动关系,平台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1. ​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
    • 平台需为劳动者缴纳职业伤害保险(2025年试点覆盖外卖、即时配送等行业)。
    • 保障最低报酬、合理休息(如连续接单4小时强制休息)。
  2. ​民事救济途径​
    • 未被认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依《民法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如配送途中车祸)。

​五、实务建议​
​情形​​劳动者应对措施​​平台风控要点​
​存在强管理控制​保存考勤记录、派单规则、奖惩通知等证据,申请劳动仲裁。避免直接发放工资、实施排班制,明确协议为合作性质。
​高度自主性用工​购买商业保险,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禁用算法惩罚机制,允许自由拒单和多平台接单。
​政策试点行业​要求平台缴纳职业伤害保险,主张最低报酬保障。按单缴纳保费(如外卖每单0.07元)。

​总结​​:

平台用工性质认定需穿透“协议表象”,以​​实际管理强度​​为核心:

  • ​强控制+依赖平台生存​​ → ​​劳动关系​​(享工伤、社保等全面保障);
  • ​弱管理+多平台自主​​ → ​​合作关系​​(享职业伤害保险等有限保障)。劳动者应主动留存证据,平台需避免“名为合作、实为用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