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劳动关系认定

在校学生实习是连接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重要桥梁,但其法律性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常生争议。核心问题在于: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本文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规则,对此进行深入剖析。

一、法律定性的一般原则:以“从属性”为核心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并获取报酬。而在校学生实习的初衷多为完成学业要求或积累经验,其核心目的并非获取劳动报酬以谋生,这与典型的劳动关系存在显著差异。

因此,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对于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或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原则上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其法律关系更接近于一种​​教学关系的延伸​​或​​特殊的劳务关系​​。

二、区分两类实习情形

为准确界定,需将实习行为区分为以下两类:

特征维度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就业型实习(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主导方与目的​以​​学校主导​​为主,为完成课程要求、学分或学校安排的社会实践。以​​学生个人主导​​为主,以求职、就业为目的,接受单位管理并提供劳动。
​协议性质​学校、学生、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或《三方协议》,明确实习为教学环节。学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内容实质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协议。
​管理归属​学生同时接受学校与单位的管理,但学籍管理、纪律约束仍以学校为主。学生(实习生)​​完全或主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考勤、工作安排。
​报酬性质​单位可能支付补贴、补助,​​非严格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单位按月发放​​固定工资​​,金额与同岗位员工相当或受最低工资标准约束。
​结果导向​实习结束后需向学校提交报告、鉴定,核心目标是​​获得学分​​。实习表现与​​录用直接挂钩​​,核心目标是​​建立劳动关系​​。

三、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当实习关系具备以下特征时,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

  1. ​主体资格​​:学生已基本完成学业,处于毕业阶段,以就业为目的,且用人单位明知此情况。
  2. ​人身从属性​​:学生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与其他员工一样接受考勤、考核、工作指令和管理。
  3. ​经济从属性​​:用人单位向学生支付​​固定工资​​,而非临时性的补助或补贴,并且该报酬是学生的主要生活来源。
  4. ​业务从属性​​:学生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非仅为观摩、学习。
  5. ​无教学目的​​:实习活动与学校的教学安排、课程要求无关,完全由学生自主进行。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用人单位招用应届毕业生,以“试用期”或“实习期”为名,要求其长期提供劳动并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法院最终认定,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四、实务操作与风险防范建议

​对用人单位而言:​

  1. ​严格区分协议类型​​:若为教学实习,务必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实习目的、期限、补贴及各方权利义务。
  2. ​避免劳动化管理​​:对教学实习生不宜进行与正式员工相同的考勤、绩效处罚等管理,管理强度应与学习目的相匹配。
  3. ​合理支付费用​​:支付款项宜定义为“实习补贴”、“餐旅补助”等,避免使用“工资”、“薪酬”等表述,金额可不与劳动量严格对价。
  4. ​购买商业保险​​:为防范实习生在岗期间的人身伤害风险,应为其购买​​实习责任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替代。

​对在校学生而言:​

  1. ​明确实习性质​​:签署协议前,需清楚了解是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还是个人求职的就业型实习。
  2. ​保留相关证据​​:无论何种实习,都应保留工作沟通记录、考勤、工资单或补贴发放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3. ​权益受损时勇于主张​​:若在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中遭受不公待遇(如超时工作无加班费、无故被辞退),可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相应权利。

结语

认定在校学生实习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穿透形式看本质,核心在于审查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教学实习与社会实践是学业的一部分,不受劳动法调整;而“名为实习,实为用工”的行为则被法律所否定,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明晰此界限,既能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能引导企业规范用工,最终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