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案件中,认定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是适用法律的关键第一步。这一认定并非主观感受,而是具有明确法律内涵的技术性判断。《商标审理标准》对这三种侵权行为进行了精准的界定,为行政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尺度。本文将深入解析这三种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
一、引言:侵权行为认定的基础性作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的前提之一是诉争商标构成对其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这一要件独立于商标的驰名状态和损害可能性,是判断诉争商标行为人主观恶意和客观侵权形式的首要环节。准确区分这三种行为,对于确定侵权性质、认定主观恶意以及最终判定保护范围都具有决定性意义。
二、复制:相同或视觉基本无差异的完全抄袭
法律标准:“诉争商标标志与他人驰名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异属于复制。”
核心解读:
“复制”是三种行为中最直接、最严重的一种,其核心在于完全相同或高度逼真,旨在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
- “相同”:指诉争商标与驰名商标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声音等要素及其组合上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肉眼可识别的差异。
- “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指虽非绝对相同,但差异极其微小,普通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程度下无法分辨或会将其视为同一商标。例如,仅改变微不足道的细节(如字体粗细的极小调整、颜色的细微差别)、使用不同但视觉等效的字体、或对图形元素进行非实质性的细微改动。
认定要点与实务意义:
认定“复制”侧重于客观形式的比对。一旦成立,即可强烈推定诉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明显恶意,是“搭便车”的赤裸裸体现。在案件中,权利人只需提供清晰的商标图样对比证据,即可完成对此要件的证明。
三、摹仿:窃取核心显著部分的实质性模仿
法律标准:“在诉争商标标志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等属于摹仿。”
核心解读:
“摹仿”相较于“复制”更为隐蔽和常见。其核心不在于完全照搬,而在于抽取并挪用驰名商标中最具识别力的核心部分(显著特征),使相关公众在看到诉争商标时能够立即联想到引证驰名商标。
- “显著部分/显著特征”:指驰名商标中最独特、最令人印象深刻、最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部分。这可能是:
- 一个文字商标中的核心字词(如将“百度”摹仿为“百渡”);
- 一个图形商标中独特的构图元素(如摹仿“奔驰”星星标的三叉星设计);
- 一个组合商标中最具特色的部分(如单独摹仿“星巴克”美人鱼图案)。
- 认定逻辑:判断是否构成摹仿,需站在相关公众的视角,审视诉争商标是否采用了引证商标的“灵魂”,从而产生了强烈的关联联想。
认定要点与实务意义:
认定“摹仿”侧重于主观印象与核心特征的比对。其认定难度高于复制,需要论证为何被挪用的部分构成“显著特征”,以及这种挪用足以产生联想。权利人往往需要提供市场调查报告、商标独创性证明等证据,来佐证该特征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翻译:跨语言文字的对应转换
法律标准:“在诉争商标标志中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的,属于翻译。”
核心解读:
“翻译”主要发生在不同语种的商标之间,其认定标准最为严格,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对应关系:不同的语言文字之间必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唯一的对应翻译关系。例如,“Apple”与“苹果”、“Coca-Cola”与“可口可乐”。
- 公众认知:这种翻译后的形式必须已经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或习惯使用。这意味着该翻译形式本身通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中国市场建立了独立的商誉,成为了原驰名商标的公认“中文名”或“外文名”。
重要区别:并非所有字面意义上的翻译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翻译”。如果一种翻译仅为字典上的直译,但并未被中国市场所熟知和接受,则不属于此类。例如,将一款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德国品牌“Fuchs”(意为“狐狸”)直接注册为“狐狸”商标,可能难以认定为对“Fuchs”商标的翻译,因为二者在中国市场未建立对应关系。
认定要点与实务意义:
认定“翻译”侧重于市场认知与语言习惯的证明。权利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翻译形式已在中国广泛使用,如中文媒体报导、广告材料、官方文件、消费者认知调查等,证明“此译名即指彼品牌”。
五、总结:三者关系与实务应用
复制、摹仿和翻译是递进且互补的认定体系。复制是形似,摹仿是神似,而翻译是意似。在实践中,一个诉争商标可能同时构成两种行为,例如,既是对外文商标的“翻译”,其翻译后的中文形式又构成对另一中文驰名商标的“摹仿”。
对于权利人和法律从业者而言,在发起维权时:
- 应精准定性,明确主张对方的行为属于哪一种或哪几种类型。
- 应针对性举证,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组织最有效的证据链。
- 应善于利用该认定结论,来强化对方主观“恶意”的证明,从而为最终赢得案件奠定坚实基础。
清晰界定这三种行为,不仅有助于打击恶意注册,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商标授权确权秩序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