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劳动报酬争议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而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保护。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但由于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和​​不对称性​​的特点,许多关键证据往往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因此,在劳动报酬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呈现出​​一般原则与特殊规则相结合​​的特点,特别是对于工资支付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本文将深入分析劳动报酬争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特别是关于工资支付记录保存期限的“二年”与“三年”之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1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这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主张将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例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就需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无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请求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然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和​​不对称性​​的特点,许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因此,法律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重要补充,旨在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举证能力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进一步细化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表明在涉及用人单位作出的对劳动者不利的决定时,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工资支付记录的保存期限规定

用人单位编制和保存工资支付记录是其法定义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这项规定构成了用人单位在一般劳动关系中保存工资支付记录的​​最低期限要求​​——​​二年​​。

对于农民工这类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法律规定了​​更长的保存期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二年”与“三年”保存期限​​的计算方式为:从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这意味着,在劳动报酬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自申请仲裁之日起前两年或三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相应期限内的工资支付记录,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一般劳动者​​:用人单位需保存工资支付记录​​至少2年​
  • ​农民工​​:用人单位需保存工资支付台账​​至少3年​

3 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报酬争议包含多种情形,不同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也有所差异。了解这些细微差别对于正确主张权利和提供证据至关重要。

3.1 正常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主张未足额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足额发放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这是因为劳动者对自己主张的工资标准负有初步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则对其是否足额支付工资负有举证责任。

3.2 克扣或拖欠工资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支付情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特别保护了农民工群体的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减发劳动者工资等报酬,需要证明​​原因及依据​​;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举证证明​​延期支付的原因​​。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减少劳动报酬或延期支付的行为负有解释和证明的责任。

3.3 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原则上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实践中,劳动者可以提供考勤表、交接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的考勤、工资表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提交考勤、工资表。

3.4 奖金、提成等特殊报酬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主张提成、年终奖、补贴、津贴等待遇的发放,原则上由劳动者一方举证证明存在这类待遇、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或相关事实发生。例外情况是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发放的员工手册或签订的合同内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由用人单位举证为何不发。

具体而言:

  • ​劳动者主张业务提成的​​:应就存在业务提成的事实(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业务提成的约定或用人单位关于业务提成的规定、业务提成的支付时间、业务提成的支付标准以及计提提成的业务由劳动者完成等)举证。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业务款项收回后才支付的​​:对业务款项回收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
  • ​劳动者主张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应就双方存在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以及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金额等事实举证。

表:劳动报酬争议情形与举证责任分配对照表

​争议情形​​劳动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正常劳动报酬​证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具体数额证明已足额发放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克扣或拖欠工资​初步证明欠薪事实存在证明两年/三年内工资支付情况
​加班费​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证明加班事实不存在或已支付加班费
​奖金、提成​证明存在奖金、提成的约定或规定证明不发奖金、提成的理由和依据

4 特殊群体的保护:农民工工资争议

农民工是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特殊群体,其权益保护受到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设立了​​特殊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更长的工资支付台账保存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相比一般劳动者的2年要求更长)。
  • ​更严格的举证责任​​: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 ​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等制度,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全方位保障。

这些特殊保护规则体现了对农民工这类​​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有效缓解了农民工在劳动争议中面临的举证困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也往往会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5 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与实务建议

举证不能是指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这种情况下,该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劳动报酬争议中,举证不能可能导致主张不被支持、败诉甚至行政处罚等后果。

5.1 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对劳动者的后果​​: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主张,如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不能证明工资标准或不能证明加班事实等,其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 ​对用人单位的后果​​: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由其掌握管理的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完整、不真实,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仲裁机构或法院可能采信劳动者的主张。
  • ​行政处罚风险​​:用人单位如果未按照法律规定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对劳动者的实务建议
  • ​注意保留证据​​:劳动者应当注意保留与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社保缴纳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
  • ​及时主张权利​​: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时,应当及时主张权利。根据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支付情况;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前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支付情况举证。
  • ​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3 对用人单位的实务建议
  • ​规范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制度和考勤管理制度。
  • ​完整保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和保存工资支付台账,一般劳动者至少保存二年,农民工至少保存三年。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等内容。
  • ​及时提供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
  • ​配合调查举证​​: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其掌握管理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报酬争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既体现了公平原则,又考虑了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了解这些规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履行法定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健康发展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