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还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2 北京市的具体规定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北京市的具体要求是: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除《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最迟不应超过约定支付日期的七天。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 其他主要地区的相关规定
除了北京的规定外,其他地区也有相应的工资支付规定:
3.1 深圳市的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 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 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3.2 广东省的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约定的日期不得迟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15日
- 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三个工作日内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表:不同地区工资支付期限规定对比
地区 | 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时的最迟支付期限 | 特殊规定 |
---|---|---|
北京市 | 约定支付日期后7天内 | 生产经营困难可延期最多30天 |
深圳市 | 支付周期期满后7日内 | 不同支付周期有不同规定 |
广东省 | 支付周期届满后15日内 |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需3个工作日内结清 |
4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4.1 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
-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
-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4.2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5 法律后果与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 行政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 刑事责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但仍不支付的,可能构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6 实务建议
为了合规管理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
- 明确约定并遵守支付时间:在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日期,并严格遵守这一日期,确保在最迟期限内支付工资。
- 遇到困难时及时沟通:如果因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应当及时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履行法定程序后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保留相关记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 遇到节假日提前支付: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了解当地具体规定:不同地区可能有具体的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了解并遵守所在地的具体要求。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工资支付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资支付期限的规定,确保持续合规经营,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