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原则

1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核心原则

加班费计算基数是指用以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工资标准基础​​。其核心原则是:​​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得的工资确定,且每月支付的加班费不计入下个月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这一原则强调了加班费计算应以“​​正常劳动应得工资​​”为基础,不包括加班工资本身,确保了计算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规则

根据相关规定与司法实践,加班费计算基数按以下规则确定:

2.1 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这是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首要原则。

但需注意,若双方同时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予支持。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2 实际发放工资标准与约定不一致

在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

  • ​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的​​,可以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 ​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低于原约定工资标准的​​,需审慎审查。如果能够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例如,已经按照实际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较长、劳动者未提出异议等),则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2.3 劳动合同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

当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实际发放的工资包括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具体应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的“​​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仅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在以此方式确定基数时,​​前一月份的加班费​​以及​​伙食补助​​等具有专项补偿性质的费用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基数范围。

2.4 奖金的处理
  • 劳动者的当月奖金如果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 如果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 用人单位​​不按月、按季发放的奖金​​(如年终奖),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其是否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相关,进而决定是否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2.5 日工资与小时工资的折算

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折算。通常,​​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月计薪小时数为174小时​​。

2.6 特殊工时制度下的计算基数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表:加班费计算基数确定规则概览

​情形​​确定方法​​注意事项​
​合同有约定​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数为准约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实际发放高于约定​可视为变更,以实际发放为准需用人单位有明确的支付行为
​实际发放低于约定​需审慎认定双方变更后,以实际发放为准审查劳动者是否提出异议、履行时间长短等
​合同无约定或不明​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总额组成)
​奖金处理​具有正常劳动报酬性质的奖金应计入发放周期与日期不一致的应合计计算
​特殊工时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适用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排除项目

在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时,下列项目通常​​不包括​​在内:

  • ​加班工资​​:本身是计算所得,而非计算基础。
  • ​年终奖​​:通常不被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 ​各类补贴​​:如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
  • ​特殊津贴​​:如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
  • ​伙食补助​​:专项补助,与正常劳动无直接对价关系。
  • ​福利费用​​:如职工困难补助、救济金、抚恤金、安家费、探亲假路费、过节费等。
  • ​报销费用​​:劳动者因办理工作事项先行垫付并由用人单位凭票报销的钱款。

4 实务操作建议与风险防范
4.1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 ​规范劳动合同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及加班费计算基数,避免模糊表述。约定基数虽可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合规管理工资支付​​: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结构清晰、透明。避免为规避成本而任意拆分工资项目,否则在争议中可能被重新认定。
  3. ​审慎变更工资标准​​:如需调整工资结构或标准,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如变更协议、确认书等。
  4. ​完整保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4.2 对劳动者的建议
  1. ​关注合同条款​​: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关于工资标准和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条款,对不合理或模糊的约定及时提出异议。
  2. ​保留相关证据​​: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记录等,以备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
  3. ​及时主张权利​​: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
4.3 争议解决

若就加班费计算基数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法院通常会依据上述原则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行业惯例、劳动者岗位性质、薪酬结构等)进行综合判断。

结语

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准确计算加班费的核心环节。原则上应遵循“​​约定优先、实际履行补充、保障最低标准​​”的思路,确保劳动者获得与其正常劳动时间工资相对应的加班报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则,规范用工管理,保留必要证据,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