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以申请日为基准的司法认定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商标法》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一条的选择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焦点与难点。其核心在于如何准确理解并适用“​​申请日​​”这一关键时间节点,以判定引证商标的法律状态,进而决定适用第三十条(保护已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还是第三十一条(保护在先申请商标)。本文旨在系统解析这两条法律的适用条件、辨析其异同,并为实务操作提供指引。

1 法律条文解析: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一条的规范内涵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该条款的保护对象非常明确,是“​​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这意味着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完成了注册程序或至少已经通过了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该条款解决的是​​申请在先权​​的冲突问题,其保护的是“​​在先申请的商标​​”,而非已获得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只要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早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日,即便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时仍处于审查过程中,即可依据本条主张权利。

2 核心基准:诉争商标“申请日”的决定性作用

在商标行政案件中,判断引证商标的法律状态并进而决定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还是第三十一条,​​必须坚持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日为基准时间点进行判断​​。

2.1 适用第三十条的情形

当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如果引证商标在商标局的记录中已经是​​已核准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状态,那么商标审查部门、评审委员会及法院在后续的驳回复审、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中,应当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查诉争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2.2 适用第三十一条的情形

这是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的情形。如果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早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日,但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尚未被核准注册甚至尚未被初步审定​​(即仍处于受理、审查或驳回后复审等未决状态),那么即便在商标评审部门作出裁决时,引证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或初步审定,也​​应当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而非第三十条,对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进行认定。

表:商标法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一条的适用条件对比

​审查维度​​《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保护对象​已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先申请的商标(无论是否已审定)
​关键时间点​诉争商标申请日当天引证商标的法律状态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申请日的先后
​引证商标状态​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申请日早于诉争商标,但在其申请日时状态未定
​法律程序​驳回申请、异议、无效宣告等主要解决申请权冲突,驳回在后申请

3 司法实践与误区辨析
3.1 坚持“申请日”基准,避免以“审理时”状态倒推

一个常见的误区是,在商标评审或诉讼程序中,发现引证商标在​​当前​​(即评审部门作出裁决时)已经获准注册,便想当然地适用第三十条。​​这是不正确的​​。法律的适用必须回溯到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那个时间点,去看引证商标当时的状态。如果当时引证商标尚未“已注册或初步审定”,即使它后来成功注册,也仅能依据第三十一条来保护其在先的申请权。

3.2 “初步审定”状态的特殊意义

“初步审定公告”是商标注册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旦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即意味着商标局已初步认可其可注册性,自此其便可以作为第三十条项下的“初步审定的商标”来阻挡在后申请的相同近似商标。从初步审定到最终核准注册,期间可能经历异议程序,但这并不影响其在初步审定公告后即可获得第三十条保护的地位。

4 商标近似性判断的综合考量

无论是适用第三十条还是第三十一条,最终都需要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进行认定。此认定并非机械比对,而是一项综合性工作。

4.1 判断原则:混淆可能性

商标近似的本质是​​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近似​​。判断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相结合的方法,并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4.2 “完整包含”与近似性认定

在文字商标中,若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通常会增加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的可能性。例如,在“维盾断桥”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维盾断桥”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维盾”,且增加部分“断桥”显著性较低,因此构成近似。
但“完整包含”并非绝对标准。如果附加部分具有较强显著性,使得两商标在​​整体含义、呼叫​​上产生明显区别,则可能不构成近似。例如,“小小陈”与“小小”虽存在包含关系,但法院认为“小小”修饰“陈”,整体含义和读音重点不同,未构成近似。

4.3 其他影响近似性判断的因素
  • ​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知名度越高,保护强度越大,其排斥在后相同近似商标的范围越宽。
  • ​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如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攀附模仿​​他人商标声誉的恶意,会强化商标构成近似的结论。
  • ​商品类似程度​​:需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并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综合判断。

5 实务操作与风险防范
5.1 对商标申请人的建议
  1. ​申请前全面检索​​:在提交申请前,务必进行​​精细化的商标检索​​,不仅检索已注册和已初步审定的商标,还要特别关注那些​​申请日早于您、但尚未审定的在先申请商标​​,这些商标同样构成注册障碍。
  2. ​及时应对法律文书​​:若申请被引证在先申请商标驳回,应积极应对。在驳回复审、异议等程序中,可以论证商标不近似,或通过​​协商共存​​、​​尝试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引证商标等方式争取权利。
  3. ​注意留存使用证据​​:商标的使用证据在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中至关重要,是证明商标知名度、使用意图和避免被撤三的重要依据。
5.2 对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建议
  1. ​关注商标公告​​:及时关注《商标公告》,发现与自己商标相同近似的诉争商标时,若自身商标已注册或已初步审定,可依据第三十条在​​三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若自身商标尚在申请中,则应密切关注诉争商标审查进展,做好后续维权准备。
  2. ​完善证据链条​​:注意收集和保存商标​​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以及能证明对方恶意的证据,以便在后续程序中有效支持自己的主张。

结语

准确理解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一条,关键在于牢牢把握“​​诉争商标申请日​​”这一基准时间点,并据此判断引证商标在该时间点的法律状态。第三十条保护“既得权利”(已注册/已初步审定),第三十一条保护“期待权利”(在先申请)。司法实践中,必须避免以评审时的法律状态倒推适用法条的错误。

商标授权确权程序复杂且专业,无论是申请人还是权利人,都应当树立​​前瞻性的商标布局意识​​,注重申请前的检索与风险评估,并在程序进行中积极、有效地运用法律规则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