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中,非法讨债与“套路贷” 的界限曾长期模糊不清。随着2019年《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这一界限得到了明确界定:仅存在非法讨债情形,出借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不应视为“套路贷”。这一界定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套路贷”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界定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1. “套路贷”的构成要素
“套路贷”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核心要素:非法占有目的和“套路”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是“套路贷”的本质属性。在“套路贷”案件中,只要有“套路”,就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虚增贷款金额、故意设置不平等条款等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的行为,无论对方是否明知,均不影响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套路”行为是指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这些“套路”是“套路贷”区别于普通民间借贷的关键特征。
2. “套路贷”的常见手法
“套路贷”通常采用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步骤来实现非法占有目的:
-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
-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
- 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 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表:“套路贷”与非法讨债的核心区别
比较维度 | “套路贷” | 非法讨债 |
---|---|---|
主观目的 |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 实现合法或非法债权,无非法占有目的 |
债权债务性质 | 通过“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 可能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 |
行为方式 | 使用虚增金额、制造违约等“套路” | 仅使用非法手段实现债权 |
法律定性 | 诈骗类犯罪 | 可能构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 |
二、非法讨债的法律定位与表现形式
非法讨债是指为实现债权,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进行催收的行为。非法讨债可能构成多种犯罪,但其不具备“套路贷”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套路”行为。
1. 非法讨债的常见形式
非法讨债的表现形式多样,可能涉及多种违法犯罪行为:
- 非法侵入住宅:强行侵入债务人住宅催款或者经其或他人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为讨债非法拘禁债务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例如,李某、朱某等人为追讨债务,将畅某强行带回宾馆并不让其离开,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50余小时,最终被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
- 暴力或威胁手段:为讨债殴打债务人或他人,造成轻伤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采取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搬走债务人家具、电器等贵重物品或造成其轻伤的,可能构成抢劫罪。
- 寻衅滋事:讨债过程中辱骂、恐吓债务人或他人,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被告人李某雇佣赵某等8人采取随意走动、车辆堵门、悬挂横幅标语等方式索要债务,严重扰乱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最终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2. 非法讨债与“套路贷”的本质区别
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存在根本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这一区别的关键在于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主观目的合法性。在非法讨债案件中,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只是采用了非法手段实现债权;而在“套路贷”案件中,债权债务本身是虚假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三、法律界定与司法实践中的区分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套路贷”与非法讨债至关重要,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法律适用。
1. 主观目的的判断标准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套路贷”与非法讨债的关键。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合同条款的合理性:行为人是否设置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的不平等条款。
- 费用名目的真实性:行为人是否以各种虚假名目收取费用,虚增贷款金额。
- 违约制造的故意性:行为人是否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
- 债务垒高的恶意性: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行为人是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套路贷”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以基于行为人的“套路”行为进行推定。行为人设置各种“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债权债务真实性的审查
审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是区分“套路贷”与非法讨债的重要环节。在非法讨债案件中,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存在的;而在“套路贷”案件中,债权债务是虚假的,是通过“套路”形成的。 在债权转让案例中,这一区分尤为明显。例如,在张某被控“套路贷”诈骗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本是一起债权转让民事法律纠纷,由于张某不懂法,将债权转让误以为借贷关系,向李某某出具了虚假的承兑汇票,造成张某“诈骗”李某某的假象。但事实上,李某某欠款事实存在,只不过债主易人而已。李某某并未因债权转让而徒增债务,相反张某还降低了李某某的借贷利息。张某没有非法占有李某某财产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李某某亦未因向张某还款而遭受财产损失。最终法院作出张某无罪的判决。 这一案例表明,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是区分“套路贷”与非法讨债的关键因素。在存在真实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即使讨债手段不合法,也不应认定为“套路贷”。
四、法律适用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套路贷”与非法讨债在法律适用和刑事责任上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
1. 定罪上的区别
“套路贷”案件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而非法讨债案件则根据具体行为定罪。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例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造成轻伤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债务人财物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2. 量刑上的区别
在量刑方面,“套路贷”犯罪通常从严惩处。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而非法讨债案件的量刑则根据具体罪名和情节确定。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五、证据审查与认定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套路贷”与非法讨债需要进行全面的证据审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故意的证明
对于“套路贷”案件,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目的的证明可以基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进行推定。例如,行为人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虚增贷款金额、故意设置不平等条款等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的行为,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非法讨债案件,需要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采用了非法手段实现债权。例如,在债权转让案例中,张某虽向李某某出具了虚假的承兑汇票,但李某某欠款事实存在,债主只是由刘某变为张某,李某某并未因债权转让而徒增债务,因此张某没有非法占有李某某财产的主观故意。
2. 债权债务真实性的审查
审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是区分“套路贷”与非法讨债的重要环节。在“套路贷”案件中,债权债务是虚假的,是通过“套路”形成的;而在非法讨债案件中,债权债务是真实存在的。 审查债权债务真实性时,应当重点关注:
- 债权债务的形成过程:是否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 资金流向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 债务履行的实际情况:债务人是否实际获得了借贷协议上显示的钱款。
结语
准确区分“套路贷”与非法讨债,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非法占有目的和虚假债权债务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标准。仅存在非法讨债情形,出借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不应视为“套路贷”。 这一区分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确保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形式日益多样,法律适用面临新的挑战。司法机关应当继续深入研究“套路贷”与非法讨债的界限,及时出台指导意见,统一裁判标准,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