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不是真正的民间借贷,而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核心手法之一是诱使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为后续通过暴力、软暴力或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奠定“合法”基础。认清这些套路,是避免陷入此类陷阱的关键。
一、虚高借贷协议的常见套路
“套路贷”犯罪分子在设计虚高借贷协议时,通常会采用以下四种典型手法:
1. 假冒正规机构,以优惠条件诱骗签约
放贷人常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进行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 一旦借款人上钩,放贷人便会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在错误认识下签订金额远高于实际借款的协议。例如,实际借款10万元,却签订20万元的借款合同,放贷人声称多出的部分只是“走账”使用,不会真正要求偿还。
2. 利用急需资金心理,签订不规范合同
针对急需资金周转的借款人,放贷人会利用其心理弱点,诱使或迫使其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签订“阴阳合同”(即签订两份不同金额的合同)。 更狡猾的是,放贷人可能要求一笔借款出具多份借条。在山东青岛的一个案例中,借款人杜某实际只借了130万元,却被要求签订了五张借条,总金额远高于实际借款。这种手法为后续非法讨债埋下了伏笔。
3. 肆意认定违约,迫使重签高额协议
放贷人往往在协议中设置极其苛刻的违约条款,如还款时限精确到分钟,然后通过故意失联、系统故障等手段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随即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 一旦“违约”成立,放贷人便会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放贷人便会介绍其他“贷款公司”为其“平账”,迫使借款人签订金额更高的借贷协议,进一步垒高债务。
4. 伪装其他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为规避法律监管,放贷人可能不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是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其他形式的合同。 在杭州的一起案例中,放贷人诱骗借款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非借款合同,随后以违约为由企图非法占有借款人房产。这种手法更具隐蔽性,增加了借款人维权和司法机关识别的难度。 表:“套路贷”中虚高借贷协议的主要手法及特征
手法类型 | 具体表现形式 | 主要目的 | 识别特征 |
---|---|---|---|
诱骗签约 | 以优惠条件吸引,以行规为由诱导签虚高合同 | 制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 | 合同金额远高于实际借款额 |
不规范签约 | 空白合同、阴阳合同、多份借条 | 为后续非法讨债准备“合法”证据 | 合同条款模糊,存在多份不一致协议 |
制造违约 | 设置苛刻条款,故意导致违约,迫使重签协议 | 垒高借款金额 | 违约条件极易触发,债务迅速增长 |
伪装合同 | 以买卖、租赁等合同形式掩盖借贷实质 | 规避法律监管,非法占有财物 | 合同形式与实质交易不符 |
二、虚高借贷协议的法律认定与后果
司法机关在审理“套路贷”案件时,会从多个角度审查虚高借贷协议的合法性。
1. 协议效力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套路贷”中的虚高借贷协议,司法机关一旦查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通常会认定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特别是当借贷行为涉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时,相关借贷合同同样不受法律保护。例如,放贷人使用信用卡套现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这种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 法律责任的追究
对于“套路贷”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行为认定刑事责任。一般而言,“套路贷”可能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多种罪名。 在山东青岛的案例中,放贷人王某通过让借款人杜某签订五张借条的方式虚高债务,并在一审庭审期间非法拘禁杜某使其无法出庭应诉。检察机关查明事实后,提请抗诉,法院最终再审改判,将杜某的还款金额从180万元改为80余万元。 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组织严密的“套路贷”团伙,还可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韩某某“套路贷”涉黑案中,主犯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三、防范对策与维权途径
面对“套路贷”风险,借款人也并非完全被动,可通过以下方式防范风险并在受损后维权。
1. 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是避免“套路贷”的首要措施。确实需要通过非银行渠道融资的,应核实放贷机构资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经营范围,查看其是否具备金融业务资质许可。 树立证据意识也至关重要。不要签署空白借款合同,认真审查协议条款,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口头宣传不一致的内容。对放贷方以“手续费”“保证金”等名目收回部分资金的行为,应要求其出具相应收据。
2. 识别“套路贷”危险信号
不切实际的优惠条件往往是“套路贷”的第一个危险信号。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对那些宣称“无抵押、低利息、放款快”的机构应保持警惕。 不规范的合同签订过程是另一个危险信号。如果放贷人要求签订空白合同、阴阳合同,或一笔借款出具多份借条,很可能是在设置“套路贷”陷阱。
3. 有效维权途径
一旦发现陷入“套路贷”陷阱,应立即停止还款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注意保存证据,包括借款合同、银行流水、还款凭证以及与放贷人的通讯记录等。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是维权的重要途径。如遇暴力或软暴力催收,应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警。 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向法院说明情况,指出借贷关系中存在的虚高金额、虚假银行流水等问题。如发现放贷人提起虚假诉讼,应积极应诉并提出抗辩,必要时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结语
“套路贷”中的虚高借贷协议是犯罪分子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工具。其手法多样且隐蔽,社会危害性极大。防范“套路贷”,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金融机构应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多样化融资需求;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司法机关应提高识别能力,有效打击犯罪;而个人则应增强风险意识,选择正规融资渠道。 只有通过多方协同,才能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