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内涵与外延,对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这一概念的法律内涵、认定标准、司法实践及证明规则等多维度展开系统分析,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法律内涵与制度价值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区分罪与非罪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
1. 法律界定与演进
202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本解释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 这一界定体现了立法意图的明确化,将暂时性无法执行与永久性无法执行均纳入规制范围,强化了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与传统观点仅将“无法执行”理解为永久性无法执行不同,新司法解释确立了更全面的认定标准。
2. 制度价值与功能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要件的设定,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与司法权威维护的平衡。一方面,将刑事处罚限定在造成实质执行障碍的行为上,避免刑罚泛化;另一方面,通过刑事制裁强化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威慑,保障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一起案件中,四名行为人虚构租赁合同导致商铺被带租拍卖,但检察机关认为该行为未实质影响司法拍卖程序的进行,钱款最终全额支付,因此不构成“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这一案例体现了该要件在限制刑罚适用范围上的重要功能。
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认定需从客观效果、因果关系和时间维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 客观效果:执行障碍的实质性
“无法执行”强调拒执行为必须造成实质性的执行障碍。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这种障碍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
- 全部无法执行:判决、裁定的全部内容因拒执行为而无法执行
- 部分无法执行:判决、裁定的部分内容因拒执行为而无法执行
- 暂时无法执行:执行工作因拒执行为受到阻碍,需要额外时间或资源才能完成
- 永久无法执行:执行工作因拒执行为而根本不能完成
在应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被告人转移银行存款的行为导致执行程序受阻,即使法院已控制其他财产,仍被认定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该案例表明,即使存在其他可执行财产,但特定拒执行为造成的执行障碍即可构成本要件。
2. 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的直接关联
认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必须证明拒执行为与无法执行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无法执行是由于其他因素造成的,如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则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在证明因果关系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 行为与结果的时间关联性
- 行为对执行工作的直接影响程度
- 是否存在介入因素及其影响大小
-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
3. 时间维度:事后补救不影响认定
一个重要的司法观点是:人民法院在拒执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未及时有效执行后,通过另行采取执行措施,使判决、裁定得以执行的,不影响“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认定。 这一规则体现了对拒执行为独立评价的原则。在应某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即使法院通过多方面努力,采取各种手段,最终办结执行案件,仍然可以对被执行人定罪处罚。” 这纠正了实践中将“事后执行到位”作为出罪事由的错误认识。 表:“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认定标准与示例
| 认定标准 | 核心内涵 | 典型案例 | 司法意义 |
|---|---|---|---|
| 实质性障碍 | 行为造成执行工作实质受阻 | 应某转移资金案 | 避免对轻微妨碍行为过度刑事化 |
| 因果关系 | 行为与执行障碍直接相关 | 四人虚构租赁合同案 | 确保刑事责任归责的合理性 |
| 时间独立性 | 事后执行到位不影响认定 | 应某案二审法院观点 | 强化对拒执行为的独立评价 |
三、不同拒执行为与“无法执行”的因果关系认定
不同类型的拒执行为与“无法执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存在差异,需分类探讨。
1. 积极作为型拒执行为
积极作为型拒执行为指行为人通过主动的行为阻碍执行,如隐藏、转移财产、暴力抗法等。这类行为与“无法执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较为直接,容易认定。 根据2024年司法解释,以下积极作为行为均可认定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 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 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
- 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在孙某拒不执行行政罚款案中,其通过变更保险投保人、获取退保费后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被认定为典型的积极作为型拒执行为,导致行政罚款判决无法执行。
2. 消极不作为型拒执行为
消极不作为型拒执行为指行为人通过不履行特定义务的方式阻碍执行,如拒绝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等。这类行为与“无法执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更为复杂。 根据司法解释,消极不作为需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方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一规定体現了对消极不作为行为相对谨慎的认定态度。 在实践中,认定消极不作为与“无法执行”的因果关系需重点考察:
- 行为人是否负有特定义务
- 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
- 是否经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
- 不作为行为是否直接导致执行工作受阻
四、“部分无法执行”的认定与量化标准
“部分无法执行”是“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重要表现形式,其认定需要量化标准和实质判断相结合。
1. 量化标准的司法实践
一些地方法院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了“部分无法执行”的量化标准。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机关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规定:
- 致使无法执行的金额个人达2万元以上,单位达15万元以上,且超过执行标的额10%
- 致使被执行人、担保人仅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执行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机关的指导意见则规定:
-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额个人达1万元、单位达到3万元
这些量化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但同时也需要避免机械适用。数额仅是判断“部分无法执行”的因素之一,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2. 实质判断的综合考量
除了量化标准外,“部分无法执行”的认定还需进行实质判断,重点考量以下因素:
- 无法执行部分的重要性:是否影响判决、裁定的核心内容实现
- 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是否故意针对关键执行标的采取措施
- 对债权人的实际影响:是否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
- 对执行程序的阻碍程度:是否显著增加执行难度和成本
在应某案中,被告人转移15万元银行存款的行为,虽仅占执行标的的一部分,但法院认为该行为直接侵害了法院执行活动的正常秩序,因此认定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五、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解决路径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需明确解决路径。
1. “暂时无法执行”是否构成本要件
关于“暂时无法执行”是否属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只有永久性无法执行才构成本要件;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暂时性无法执行同样构成本要件。 从最新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看,暂时性无法执行已被纳入认定范围。在应某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被执行人逃避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暂时性地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使裁判确定的执行内容暂时未得到执行。” 这一观点体现了对执行秩序动态保护的理念。
2. 存在其他可执行财产时的认定
当行为人虽针对部分财产实施拒执行为,但存在其他可执行财产时,是否构成“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实践中存在争议。 在应某案中,被告人辩称其名下尚有房产、股权被查扣,相关资产足以偿还债务,因此不构成“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但法院认为,司法机关已控制的财产存在处置困难(房产存在违章且拆迁协议尚未签订,股权存在巨大争议),而被告人转移的银行存款是更易执行的财产,其转移行为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这一判决确立了执行效率原则:即使存在其他可执行财产,但行为人转移、隐藏更易执行的财产,显著增加执行成本、延长执行时间的,同样可以认定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3. 判断的时间节点问题
判断是否“无法执行”应以哪个时间节点为准,是行为时、发现时还是裁判时?司法实践通常以行为时为基准,同时考虑行为的持续状态。 如果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诉前拒执行为的追溯认定,扩大了本要件的适用范围。
六、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设定,直接关系到罪名的准确适用。
1. 证明责任分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公诉机关对“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承担证明责任。但在自诉案件中,申请执行人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 2024年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申请执行人需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 证明标准把握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证明标准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公诉机关或自诉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拒执行为与无法执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证明过程中,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 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裁定书
- 执行过程证据: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调查记录等
- 拒执行为证据:隐藏、转移财产的证据,暴力抗法证据等
- 结果证据:执行不能的证明、评估报告等
- 因果关系证据:证明拒执行为直接导致执行不能的证据
在孙某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保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孙某通过变更投保人、获取退保费等方式转移财产,导致行政罚款无法执行。这一案例体现了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的把握。
七、实践启示与完善建议
基于对“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要件的系统分析,可提出以下实践启示与完善建议。
1. 准确把握要件内涵
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丰富内涵,避免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过度收缩解释,仅将永久性无法执行纳入认定范围;二是过度扩张解释,将轻微执行障碍均认定为无法执行。 建议司法机关在认定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
- 行为对执行工作的实际影响
- 债权人的受损情况
- 执行程序的受阻程度
- 社会影响的严重性
2. 强化证据收集与固定
为有效证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当强化证据收集与固定工作。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包括:
- 财产线索证据:银行流水、财产登记信息等
- 行为证据:拒执行为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 结果证据:执行不能的情况说明、评估报告等
同时,探索建立执行过程全程记录制度,为潜在刑事追责奠定证据基础。
3. 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健全执行程序与刑事追责的衔接机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拒执行为,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4年司法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涉案财产的审查职责,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建议进一步细化移送标准和程序规则,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合力。
结语:走向精准化认定的司法实践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其认定标准正朝着精细化、明确化方向发展。2024年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 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对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认定将更加精准,既能有效打击恶意拒执行为,又能避免刑罚的过度扩张,实现维护司法权威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准确把握这一要件的内涵与外延,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唯有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才能充分发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