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内涵与外延,对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围绕行为执行类案件的特点,系统分析“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认定标准、证明规则及司法实践,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法律内涵与制度价值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区分罪与非罪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
1. 法律界定与演进
202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本解释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 这一界定体现了立法意图的明确化,将暂时性无法执行与永久性无法执行均纳入规制范围,强化了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与传统观点仅将“无法执行”理解为永久性无法执行不同,新司法解释确立了更全面的认定标准。
2. 行为执行类案件的特殊性
行为执行类案件与财产执行类案件存在本质差异。行为执行类案件主要针对迁出房屋、退出土地、拆除设备等行为义务的履行,其执行效果直接可见,执行难度往往更大。 在莱芜市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马某拒不拆除设备、迁出树木、退出土地的行为,直接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类案件体现了行为执行类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二、行为执行类案件的认定标准
在行为执行类案件中,认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需满足严格条件,既要维护司法权威,也要防止刑罚的过度扩张。
1. 执行部门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执行部门的告知义务是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司法实践,执行部门必须充分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 执行通知义务:向被执行人明确告知执行内容、履行期限和法律后果
- 权利告知义务:告知被执行人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和救济途径
- 后果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拒不执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
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处理的刘某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立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明确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军清空并撤出租赁场地和房屋。在刘某军拒不履行后,才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案例体现了告知义务履行的重要性。
2. 行为人采取对抗执行措施
对抗执行措施是区分拒不执行罪与普通不履行行为的关键。单纯的消极不履行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必须存在积极的对抗行为。 根据2024年司法解释,对抗执行措施主要包括:
- 公然对抗: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 暴力抗拒: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 隐蔽对抗: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方式妨害执行
- 消极对抗: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
在付某宾排除妨害纠纷案中,被告人不仅拒不履行拆除房屋、退出土地的义务,还让其八十岁的老父亲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以此对抗执行。这种积极的对抗行为最终导致其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双重因素”综合考量
认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需综合考量双重因素:执行程序的受阻程度与权利人权益的实际影响。 执行程序受阻程度强调行为人的对抗行为必须实际阻碍了执行程序的进行。在土右旗人民法院处理的高某拒不腾房案中,法院多次劝说被执行人高某腾出房屋,并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但高某仍明确表示拒不腾房,导致司法拍卖后的房屋无法交付买受人,执行程序完全受阻。 权利人权益的实际影响关注对抗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在行为执行类案件中,即使执行程序尚未完全终止,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对抗行为受到严重影响的,也可能认定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表:行为执行类案件中“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认定标准
| 认定要件 | 具体内容 | 证据要求 | 司法意义 |
|---|---|---|---|
| 告知义务履行 | 执行通知、权利告知、后果告知 | 执行文书送达回证、告知记录 | 程序正当性的保障 |
| 对抗执行措施 | 公然对抗、暴力抗拒、隐蔽对抗 | 现场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
| 执行受阻程度 | 执行程序完全或部分无法进行 | 执行过程记录、评估报告 | 客观危害的衡量 |
| 权益影响程度 | 权利人合法权益实际受损 | 损害证明、影响评估 | 实质后果的考量 |
三、“对抗执行措施”的认定标准与表现形式
对抗执行措施是认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核心要素,其表现形式多样,需准确把握。
1. 积极对抗与消极对抗的区分
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行为方式,对抗执行措施可分为积极对抗与消极对抗。 积极对抗指行为人通过主动、公然的方式对抗执行,如暴力抗法、聚众冲击执行现场等。在窦某福拒不执行判决案中,被告人在法院干警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时,放出大型猛犬袭击干警,属于典型的积极对抗行为。 消极对抗指行为人通过隐蔽、消极的方式对抗执行,如拒绝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在曹某蓝拒不执行判决案中,被告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个人财产情况,也未履行还款义务,并将名下财产抵押贷款挪作他用,属于消极对抗行为。
2. 对抗行为的程度要求
对抗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认定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24年司法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程度判断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对抗的持续性:对抗行为是偶发还是长期持续
- 对抗的强度:是否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
- 对抗的后果:是否造成执行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
- 社会影响: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在莱芜市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中,冯某通过案外人提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拖延执行,导致查封财产长期无法处置,执行程序拖延两年以上,法院认定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四、执行部门告知义务的内容与履行标准
执行部门的告知义务是认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程序性前提,其履行情况直接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1. 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
执行部门的告知义务包括形式告知与实质告知两个方面。 形式告知要求执行部门依法定形式履行告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时,应当附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实质告知要求执行部门确保被执行人充分理解执行内容和法律后果。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中,法院不仅向被执行人刘某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还明确了其需要履行的具体义务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2. 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
告知义务的履行需达到充分、明确、有效的标准。 充分性要求告知内容全面完整,涵盖执行依据、执行内容、履行期限、法律后果等要素。在土右旗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中,法院不仅送达了执行文书,还多次劝说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明确告知了拒不履行的刑事后果。 明确性要求告知内容具体清晰,避免模糊表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执行法院均向被执行人明确告知了具体履行内容和期限。 有效性要求告知方式确保送达。根据司法实践,执行文书应当直接送达被执行人本人,必要时可采用公告送达等方式。
五、特殊情形下的认定规则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需要适用特别的认定规则。
1. 事后履行义务的影响
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在曹某返还原物纠纷案中,被告人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主动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虽然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但鉴于其事后履行情况,司法机关在处理时予以从宽考虑。这一做法体现了刑事政策的灵活性,鼓励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 然而,事后履行并不必然免除刑事责任。在刘某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尽管被告人家属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法院仍追究了其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2. 对抗程度的界限把握
对抗程度的界限把握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轻微对抗或消极不履行行为,一般不宜直接认定为刑事犯罪。 在莱芜市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中,法院对焉某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但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对于尚未达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程度的行为,应优先适用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制裁。 这一界限把握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防止刑罚的过度扩张。
六、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设定,直接关系到罪名的准确适用。
1. 证明责任分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公诉机关对“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承担证明责任。但在自诉案件中,申请执行人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 2024年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申请执行人需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 证明标准把握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证明标准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公诉机关或自诉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抗行为与无法执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证明过程中,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 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裁定书
- 告知证据: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送达凭证
- 对抗行为证据:现场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 后果证据:执行不能的证明、评估报告等
在莱芜市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执行过程、收集对抗行为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对抗行为与执行不能之间的因果关系。
结语:走向精准化认定的司法实践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其认定标准正朝着精细化、明确化方向发展。2024年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 对于行为执行类案件,认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必须以执行部门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和行为人采取对抗执行措施为前提。这一标准既保障了司法权威的维护,也防止了刑罚的过度扩张。 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对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认定将更加精准,既能有效打击恶意拒执行为,又能避免刑罚的过度扩张,实现维护司法权威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准确把握这一要件的内涵与外延,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唯有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才能充分发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