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21年《刑诉解释》)第226条[1] 和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以下简称:2024年《庭前会议规程》)第1条[2] 的规定,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2)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关于启动庭前会议的条件,有几个问题需要引起大家的重视。
首先,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仅是法院启动庭前会议的条件之一。并不是说,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就必须召开庭前会议。《刑诉解释》和《庭前会议规程》此处使用的表述都是“可以”,而非必须或者应当。有一种例外,就是辩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法提供了相关线索或材料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此时法院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庭前会议规程》第2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所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下简称:辩方)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排非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从而推动法院召开庭前会议解决相关问题。
其次,是否只有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中才可以启动庭前会议?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是否可以启动庭前会议呢?在这一点上,《刑诉解释》和《庭前会议规程》规定的并不一致,《刑诉解释》对于适用的程序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庭前会议规程》则明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先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其后转为普通程序,另一种是直接适用普通程序,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法院都可以启动庭前会议,而且都应当在组成合议庭之后启动庭前会议。
第三,法院启动庭前会议使用的是“决定”这一裁判方式,而不是裁定或其他。而且,实务中一般都是“口头”决定,没有相应的书面决定文书。胡云腾大法官主编的《最新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参考样本)》(第2版)也没有列出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庭前会议的法律文书。法院使用“决定”作出一定的司法行为,一般涉及诉讼程序问题。部分诉讼程序性问题,法律规定法院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作出决定,比如变更管辖的决定,强制措施的决定;部分诉讼程序性问题,口头作出决定即可,比如启动庭前会议的决定。笔者认为,作为在正式庭审之前,由人民法院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主要就案件审理的相关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预备性程序,法院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并在决定书中说明同意/不同意的理由。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要求申请人采用书面方式申请启动庭前会议,法院也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回应这一申请。在法院决定不启动庭前会议的情况下,现行规范并没有规定申请人的救济途径,这不得不说是立法的缺陷,未来的司法解释应当进行明确。
第四,同意/不同意启动庭前会议的决定由谁作出?是由合议庭作出?还是承办法官作出即可?两者作出的决定,是否可以代表法院?笔者认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是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而且应当是合议庭合议之后的结果,这样作出的决定才能最终代表法院。这一点,从法条的表述中也可以推导出来。比如,《庭前会议规程》第1条和第2条的表述都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召开庭前会议。这也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精神。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第1条首先强调了“合议庭成员平权”原则,即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阅卷、庭审、评议、裁判等审判活动,确立了合议庭成员在办案中的平等地位。明确要求合议庭成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职尽责,对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结果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合理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3]。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符合启动条件的情况下,合议庭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启动庭前会议的决定。
(本文作者:盈科郝孝伟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