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标准

前言

近年来,随着东南亚电信诈骗产业的兴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案件数量激增。从统计学数据来看,2012年至2021年法院审理妨害国(边)境刑事案件人数49664人,案件数量从2012年的873件增长到2021年的10194件,生效判决人数从2012年的1111人到2021年的26802人,增长了23倍之多。【数据来源:周加海、喻海松、李振华《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理解和适用】

司法实践中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的“组织”行为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景彩宁律师撰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标准》,从法律实务角度,全面解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盈科律师观点

一、刑法规定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除刑法外,另有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2022年)两个现行有效司法文件对本罪进行规制。

二、量刑标准详解

本罪的量刑分为两个档次:

1、基础量刑: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于一般组织行为。

2、加重情节:七类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组织偷渡集团首要分子

    -多次组织或组织人数众多(司法解释规定10人以上)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

    -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特别提示:犯本罪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或对检查人员实施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最高可判死刑。

3、嫌疑人的基准量刑区间在第一档,即二年以上七年以下,若同时具有从犯、自首、未成年人、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二年以下量刑。

三、罪名解析

1、“组织”行为的司法认定

组织行为的认定是本罪核心要点。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下两类行为可认定为“组织行为”:

(1)直接组织型——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

(2)向组织者提供帮助型——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

这两种行为类型基本确定了组织的犯罪集团属性,并且将犯罪集团分成了两个层次进行界定:第一层是首要分子,直接的领导、策划、指挥者,这是最常见也是最典型的“组织行为”;第二层是其他人员,他们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实施了拉拢、引诱、介绍等帮助行为,也是“组织”行为。

这里的“组织”从形式上要求有稳定的组织架构、有明确的组织分工、组织内部有明确的上下级,组织成员有直接、明确的共同犯罪故意和犯意联络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从实质要求行为人将偷越国(边)境的个人从松散、独立的个体变成有计划、成体系的群体才能够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偷越”行为的认定标准

“偷越”指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未经合法审批出入国境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具体包括: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特别提示:如果是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虚假的申报材料骗取了真实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后出入境的,也属于“偷越”。

3、“国(边)境”的法律内涵

本罪中的“国境”指我国与邻国的国界线;“边境”指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分界,以及我国与邻国尚未划定但实际管控的区域。

因此未经合法审批或者持有伪造、变造或者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也属于出入境。

四、关联罪名辨析

1. 本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区别

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表现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等名义,“编造出境事由,或者编造身份信息,或者编造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以此向出入境管理机关骗取合法出境证件供组织偷渡使用。因骗取出境证件罪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要求,两罪常存在牵连关系。两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程度不同,若行为人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共同故意或者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实施了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就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但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人提供骗取出境证件的帮助,但其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更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就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以骗取出境证件罪论处。

2. 与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区别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是指以出售、买卖等支付对价的方式向他人提供真实的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行为的目的不同,若行为人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目的,具体通过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行为实现该目的,则属于法律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但若行为人没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目的,只是单纯地出售自己的合法出入境证件或者介绍出售合法的出入境证件,就只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3. 与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

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行为目的和行为对象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必然不包括组织者本人,而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对象是自己,是行为人自身参与偷渡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目的是牟利或者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性目的就是非法的出入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表现是讲松散、独立的个人偷渡行为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而偷越国(边)境罪的个人就是松散、独立的个体,即便是拉拢了他人一起临时组队偷渡,也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五、辩护要点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辩护律师需重点把握以下环节:

1、行为人有无实施组织行为。严格对照司法解释规定,判断行为人有没有实施具体的组织行为,有没有形成实质的组织。若行为人办理的偷越国(边)境的个人之间是松散的、独立的、没有任何联系的,就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严格区分个人拉拢与组织拉拢,避免轻行为重判。若行为人虽实施拉拢行为,但未接受组织者的指挥或参与组织分工,与境外团伙无隶属关系,行为本质是“在自己偷越的同时拉拢他人”,就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人数认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组织10人以上即属加重情节,需结合证据逐人核实。另外,若被组织者在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未遂论处。

4、违法所得计算:剔除合理开支,避免将全部偷渡费计为违法所得。

5、地位作用区分:对没有领导、策划、指挥责任的嫌疑人,特别是受指挥、安排从事次要、辅助工作的,应争取认定为从犯。

结语

随着2022年《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意见》的实施,司法机关对组织偷渡至电诈园区等恶性案件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但精准定性、罚当其罪仍是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这也正是律师辩护的价值所在。

(本文作者:盈科景彩宁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