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表象的司法矫正:从两起案例看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认定的裁判突围

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往往是案件审理的“牛鼻子”。然而司法实践中,一审法院常因过度拘泥于合同名称(如“劳务分包”)或合同相对性外观,陷入形式主义的裁判误区,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被技术性屏蔽。本文结合“刘XX诉江西某公司案”与“广东某公司诉陕西某公司案”两起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了一审法院在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时的常见“技术性故障”。通过对比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本文指出:司法审判应摒弃“以名定性”,确立“穿透式审判”思维,以资金流向、物权化投入及风险承担为核心标准,实质性剥离表面证据。唯有准确界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方能厘清工程款支付责任,维护建筑市场的实质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穿透式审判;劳务分包;合同相对性;工程价款

引言

笔者曾在2023年11月24日撰写《如何区分劳务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文,基于当时的办案经验,探讨了“劳务”与“工程”在法律属性上的界限[1]。然而,随着法律实务的不断深入,笔者在近期代理的案件中发现,尽管理论界定已相对清晰,但在司法审判的一审程序中,关于“实际施工人”认定的“技术性故障”依然频发。

这种“故障”表现为:法官在面对复杂的工程转包、分包及挂靠关系时,往往习惯性地退守至“合同相对性”或“合同外观名称”的防线之后,选择性忽视施工现场“人、材、机”的实际投入要素。这种形式主义的裁判倾向,不仅导致案件事实查明不清,更直接阻断了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总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通道。

本文旨在通过复盘笔者亲办的“刘XX案”与“广东某公司案”,以法律人的专业视角,解构一审裁判的误区,并以此为样本,探讨二审法院如何通过实质审查实现司法矫正,为今后同类案件的代理与审判提供实务参考。

司法裁判中的“技术性故障”:被形式主义遮蔽的真相

在建设工程领域,一审法院最容易犯的错误在于将法律关系简单化。为了追求审判效率或规避法律适用的复杂性,部分法院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或“依合同名称定性”,从而掩盖了工程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事实。

(一) 故障类型一:名为“劳务”,实为“工程”的定性偏差

在“广东某公司诉陕西某公司案”(以下简称“广东某公司案”)的一审中,这种偏差表现得尤为典型。

案涉合同虽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但其实质内容却远超劳务范畴。合同约定采用“全费用固定总价包干”,且结算清单清晰显示,广东某公司公司不仅提供了劳务,还承担了混凝土、止水带等主要建筑材料的采购供应,以及大型机械设备的租赁与使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劳务分包的作业范围仅限于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辅材[2]。一旦分包人提供了主要材料和大型机械,其性质便发生了质变,属于典型的专业工程分包。

然而,一审法院仅凭合同封面的“劳务分包”四个字,便将双方关系定性为劳务合同关系。这一“定性错误”直接导致了法律适用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否定了广东某公司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的独立地位,将其矮化为纯粹的劳务提供者,进而影响了其工程款债权的实现及利息计算标准,甚至可能影响其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二) 故障类型二: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屏蔽“挂靠”事实

在“刘XX诉江西正远案”(以下简称“刘XX案”)的一审中,法院则陷入了另一种形式主义误区——对“合同相对性”的僵化适用。

原告刘XX系自然人,挂靠在珠海市方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X公司”)名下,实际承接了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某公司”)的中梁XXXXXX项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逻辑看似无懈可击:刘XX并非《室外工程承包合同》的签字方,且挂靠行为违法,故刘XX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这种裁判逻辑混淆了“合同效力”与“诉讼资格”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正是基于“挂靠”或“违法转分包”这一前提[3]。一审法院因“挂靠违法”而否认“实际施工人”的存在,实质上是让“僵尸企业”(被挂靠方)占据诉讼地位,而让真正投入资金、承担风险的自然人求告无门。

司法矫正的路径:二审法院的“穿透式”认定

令人欣慰的是,在这两起案件的二审程序中,司法机关通过“穿透式审判”,对一审的“技术性故障”进行了有力的矫正。这种矫正不再纠结于合同的名称或形式上的相对性,而是直击工程施工的“核心三要素”:资金投入、实际支配、风险承担。

(一) 广东某公司案:透过“劳务”表象,确认实际施工人身份

在“广东某公司案”的二审(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代理律师团队紧紧抓住“包工包料”这一核心事实,通过提交详细的结算书、主材采购发票及机械租赁合同,成功引导法庭关注合同的履行实质。

二审判决的矫正逻辑在于:

1、实质重于形式的合同解释规则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虽然合同名为“劳务分包”,但广东某公司实际履行的义务包含了材料采购、机械作业及工程管理。法院并未被“劳务”二字一叶障目,而是认定双方构成了实质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2、实际施工人身份的确认

基于广东某公司对工程进行了实质性投入(人、材、机)并承担了经营风险,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明确认可了其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这一认定的意义重大:它不仅确认了广东某公司有权直接向总包方(陕西某公司)主张全额工程款,而且为后续可能涉及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预留了法律空间。

二审法院的这一改判思路,有力地回击了“利用劳务分包名义规避工程分包责任”的行业潜规则,确保了真正干活的企业能够拿到应得的工程款。

(二) 刘XX案:突破“相对性”壁垒,还原挂靠真相

在“刘XX案”的二审(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法院的矫正更为彻底,直接撤销了一审裁定,指令重审。

赣州中院的裁判逻辑堪称教科书级别:

1、证据链闭环锁定“真身”

上诉人提交了《挂靠协议》、被挂靠单位(方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明。尤其是方X公司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确认刘XX独立施工、自负盈亏”,这一证据形成了完美的闭环。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虽然合同上盖的是公司的章,但干活、出钱、担责的都是刘XX,他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2、程序正义的回归

二审裁定明确指出,一审法院在未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况下,仅以合同相对性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这向实务界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对于主张实际施工人身份的案件,法院必须进入实体审理,查明“谁在干活、谁在收钱”,而不能在立案或管辖异议阶段草率驳回。

深度解析:“实际施工人”认定的核心裁判标准

综合上述两案的胜诉经验,我们可以提炼出法院在认定“实际施工人”时的核心裁判标准。这些标准应当成为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的“证据指引”,也应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思维导图”。

(一) 资金投入的独立性与封闭性

“谁投资,谁受益;谁投资,谁担责。”这是商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认定实际施工人的首要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重点审查:

1、工程保证金的来源:是由挂靠人个人账户支付,还是由被挂靠单位支付?

2、材料款与工人工资的支付:是否存在实际施工人直接向材料商、班组长付款的流水记录?

3、工程款的流向:总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是否在扣除管理费后,最终流向了实际施工人的控制账户?

在“刘XX案”中,正是那一笔笔清晰的转账记录,让法官确信刘XX才是工程背后的“金主”和经营者。

(二) “人、材、机”的实际支配权

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实际施工)的根本区别,在于对生产要素的支配权。

1、劳务分包:仅对劳务人员有管理权,对工程技术方案、主材采购无决定权,赚取的是“管理费”和“人工差价”。

2、实际施工人:拥有对施工现场的全面控制权。他们决定买什么牌子的水泥,租哪家公司的挖掘机,甚至决定施工方案的变更。

在“广东某公司案”中,结算清单中列明的“止水带”、“混凝土”等主材,就是广东某公司拥有实际支配权的铁证。

(三) 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利润与风险是共生的。被挂靠单位或名义总包方,通常只收取旱涝保收的“管理费”,不承担工程亏损的风险。而实际施工人则处于风暴中心,一旦工程烂尾、质量不合格或工期延误,他们是最终的赔偿责任人。

司法审判中,可以通过审查双方内部的《承包责任书》或《挂靠协议》中关于“盈亏自负”的约定,来锁定谁是真正的实际施工人。

结语与实务建议

“刘XX案”与“广东某公司案”的二审裁判,彰显了司法机关在建设工程领域“实事求是”的审判态度。它警示我们:法律的形式(合同名称、资质印章)不应成为掩盖事实真相的屏障。

(一) 给法官的建议:警惕“自动忽略”的思维惯性

建议一审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克服“案多人少”带来的形式主义倾向。当原告主张其实际施工人身份时,不应简单依据合同相对性进行阻断,而应启动“穿透式审判”程序,重点审查履约过程中的资金流、物流和发票流。对于“名为劳务、实为工程”的合同,应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透过虚伪表示(劳务分包)看到隐藏行为(工程分包)的实质。

(二) 给律师的建议:构建“五位一体”的证据体系

作为代理律师,在面对一审法院可能的“技术性误判”时,必须未雨绸缪。在起诉前,应构建包含“人(班组管理)、材(采购单据)、机(租赁合同)、资(银行流水)、管(现场签证)”五位一体的证据体系。

特别是在二审上诉状中,应直击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软肋,通过可视化图表展示资金流向和物权投入,帮助二审法官迅速抓住案件实质,从而实现案件的逆转。

法治的进步,往往就蕴藏在这一次次对“常识”的回归和对“形式”的突破之中。只有当“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不再被技术性忽略,建设工程领域的公平正义才能真正落地生根。

(本文作者:盈科侯雅觅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