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酌情从重处罚情形

假药犯罪的危害,不只表现为现实中的伤亡后果,更在于它直接冲击药品监管秩序和公众用药安全。药品一旦进入人体,成分、剂量、生产工艺和存储条件中的任何问题都可能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害。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司法实践不仅关注涉案金额和是否实际造成危害,还会重点审查药品所涉人群、药品类别、使用场景和主体身份,由此决定量刑方向。

一、从重情形的规范定位

2022年《药品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从重情形,首先属于同一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因素。人民法院在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后,会根据涉案药品的风险等级、实际流向、行为主体的职责身份以及是否造成危害后果,综合决定从重幅度。从重不等于直接顶格,也不等于只要具备一项情形就当然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具体结论仍要回到解释第三、四条的数额和后果门槛。

从重情形还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注射剂和急救药品直接关系生命健康,孕产妇、儿童和危重病人又是用药风险较高的群体,药品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则可能利用职务便利和患者信任实施犯罪。司法解释将此类情形集中列举,目的是让量刑评价更精准,避免仅以金额高低判断案件危害。

二、六类从重情形的认定要点

现行解释第一条列举了六项情形。适用时既要看涉案药品本身的属性,也要看药品的主要使用对象、使用场景和行为主体,不能仅凭商品名称或者包装宣传作形式判断。

(一)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

该项以“主要使用对象”为判断核心,而不是仅看是否存在个别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使用。审查时应当结合药品说明书、适应症、包装标识、销售对象、处方记录、实际购买人群和药品流向综合判断。如果药品说明书和适用症明显针对儿童,或者销售渠道和宣传内容直接指向母婴、儿童群体,则更可能落入该项。青岛市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中,被告人从事小儿推拿,长期用激素自行配制治疗口疮、疱疹、咳嗽的药品对外出售,使用对象以婴幼儿为主,法院最终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销售金额三倍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和职业禁止。该案说明,婴幼儿、儿童用药即使金额不大,也可能因主要使用对象的特殊性受到从严评价。

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药品解释》曾将“婴幼儿”与“儿童”并列;2022年《药品解释》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概括该项。条文表述虽有调整,但规范目的并未改变,关键仍在于涉案药品是否以高风险的用药群体为主要使用对象。

(二)涉案药品属于特殊管理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

现行解释明确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列为特殊管理对象,并单独规定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情形。相比旧版解释,生物制品整体进入从重评价范围,疫苗、血液制品等高风险品类可以据此处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药品则直接针对制毒物品流入药品市场的风险。认定时需要依据药品批准文件、检验结论、监管认定意见和成分鉴定,不能仅凭外包装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张某松、张某林将购买的裸瓶“冻干粉”改换包装后,假冒不同品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销售。经检验,涉案产品均未检出A型肉毒毒素成分,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也是注射剂药品。法院认定二人生产、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一年,并处罚金。该案同时触及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注射剂药品两项从重情形,体现了对高风险特殊药品的从严处理。

(三)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

注射剂直接进入人体循环系统,成分异常、微生物污染或者剂量偏差造成的风险明显高于普通口服制剂;急救药品则要求在使用场景中迅速起效,假药可能直接延误抢救。认定注射剂药品,通常依据药品批准剂型、说明书和注册信息;认定急救药品,则要结合药品用途、适应症和使用场景,审查是否属于临床急救所需。上述张某松案中,假冒肉毒素既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又属于注射剂药品,法院在量刑中对其风险属性进行了充分评价。

(四)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现行解释的表述强调涉案药品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而不是仅看生产、销售行为发生在突发事件期间。这一修改使审查重点从时间节点转向药品功能和使用场景。如果涉案药品明确是疫情防控、抢险救灾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治疗用药,或者行为人通过应急采购、紧急供应等渠道销售,即使未实际造成后果,也可能因延误救治风险而从严评价。证据上应关注药品的适应症、采购背景、销售对象和宣传内容,不能以案发时间简单推定。

(五)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

旧版解释使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表述,2022年《药品解释》调整为“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疾控接种点等实际使用药品的单位纳入评价范围。这类主体直接面对患者,具有接触药品、解释用药和取得患者信任的便利,其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通常更大。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免疫科负责人将四价HPV疫苗拆分成不合格疫苗,销售给306名受种者,销售金额达74万余元,最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虽因具体罪名竞合未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理,但司法机关对疫苗类高风险药品和药品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岗位实施犯罪从严评价的态度十分明确。

(六)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兜底条款为司法实践预留了评价空间,但适用时必须与前列情形具有相当性。规模化、跨区域、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药,将消毒产品或者保健品冒充药品,针对慢性病、重症患者等特定人群实施欺诈,以及行为人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受过处罚后再次实施同类行为等,都可能进入综合裁量范围。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旧版解释曾将两年内再犯单列,2022年解释未再单独列举,但该事实仍会影响主观故意认定、人身危险性判断和最终量刑。

三、从重情形与量刑档次的联动

第一条从重情形的意义并不局限于“酌情从重”,还可能与涉案金额共同决定量刑档次。根据2022年《药品解释》第三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第四条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意味着,同一个从重情形可能同时影响基准刑和法定刑幅度。

金额计算同样需要精确把握。解释第二十条明确,生产、提供药品的金额以货值金额计算,销售药品的金额以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计算。辩护和审查时,应当区分已销售部分与未销售部分,核实销售单价、数量、收款记录、物流数据和电子账目,避免以估算数额替代可查证事实。对于已经作为升档依据的从重情形,原则上不应再以同一事实重复从重;尚未进入升档评价的其他情节,仍可作为量刑调节因素。

四、辩护审查与证据质证

面对从重情节,不能仅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展开,还应逐项审查从重情形的事实基础和证据质量。第一,主要使用对象是否成立,要看说明书、适应症、实际销售对象和处方流向,不能仅以部分购买者属于特定群体就推定药品以该群体为主要使用对象。第二,药品是否属于特殊管理药品、生物制品、注射剂或者急救药品,应当有药品批准文件、检验结论、监管认定意见和产品属性证据支持,不能仅凭名称或者宣传用语认定。

第三,金额与从重情形是否联动,要审查涉案金额是否达到十万元、二十万元、五十万元的档次门槛,并核对已销售和未销售部分是否重复计算。第四,行为主体是否属于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核实劳动关系、岗位职责和实际实施行为,不能仅因工作地点在医疗机构就当然认定。第五,对于再犯、前科等综合情节,应当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裁判和处罚时间,确认是否属于同类行为、是否在评价范围内。

与此同时,从轻、减轻情节仍应依法主张。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从犯地位、退赃退赔、涉案药品未实际流入市场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等事实,都可能影响量刑。需要注意的是,危害药品安全犯罪通常涉及生命健康和公共利益,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要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并可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辩护时不能笼统以“认罪态度好”要求缓刑,而应当结合具体从轻情节、再犯风险和职业影响提出可验证的理由。

五、企业合规与当事人应对

对药品生产、销售和医疗机构相关企业而言,预防重点在于建立可追溯的药品采购、验收、存储、销售和处方记录,核实供货方资质、批准文号和检验报告,避免从无资质渠道采购或者以“消字号”“健字号”产品冒充药品。电商渠道销售更应保存商品页面、订单、物流和售后记录,防止第三方冒用企业名义销售假药后,企业因管理漏洞被牵连。

相关人员一旦涉案,应当第一时间固定采购凭证、授权文件、销售记录和监管沟通记录,准确区分生产、销售、提供三种行为,并在律师介入后评估涉案金额、药品属性、从重情形和量刑档次。如实陈述、配合调查、主动退赃和提供线索,往往比隐瞒事实更有利于争取从宽。对已经确定适用从重情形的案件,则应围绕“主要使用对象”“药品属性”“金额门槛”“主体身份”等争议点进行针对性质证,避免从重情节被不当扩张。

综上所述,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情形,是药品犯罪量刑体系中的关键环节。2022年《药品解释》第一条以主要使用对象、药品属性、使用场景和主体身份为核心,构建了现行从重情形框架;第三条、第四条又使这些情形与金额门槛联动,直接影响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基层司法机关发布的案例均表明,儿童用药、疫苗、注射剂和药品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在司法评价中通常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对当事人而言,准确识别从重情形的证据基础、防止重复评价,并依法主张从轻减轻情节,是争取罪责刑相适应的重要路径;对企业和从业者而言,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流通记录,才是从源头降低刑事风险的根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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