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以下是对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的法律解析与实务要点,结合刑事合规与判例经验,供法律从业者及企业参考:


一、罪名定义与法律依据​

​《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或​​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核心构成要件​​:

  1. ​行为对象​​: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包括标签、包装、防伪标志等物理载体);
  2. ​行为方式​​:
    • ​非法制造​​:未获授权伪造(完全假冒)或擅自制造(超出授权数量/范围);
    • ​非法销售​​:明知系非法制造的标识仍进行销售;
  3. ​主观故意​​: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故意实施。

​注​​:仅侵犯未注册商标或商品本身(如假冒伪劣产品)不构成本罪,可能涉嫌其他罪名(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立案标准与“情节严重”认定​

依据《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规定(二)》第71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立案:

​情形​​量化标准​​示例​
​伪造/擅自制造数量​≥2万件(套)印制约5万个“景德镇陶瓷”防伪标签
​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销售假冒“CHANEL”包装盒获利8万元
​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代工生产侵权酒瓶标识获利3.5万元
​曾受行政处罚又实施​两年内因商标侵权受罚后再次实施2023年被罚,2024年继续印制侵权标识

​“情节特别严重”​​(刑期3-10年):

  • 数量/数额达到前述标准的 ​​5倍以上​​(如≥10万件或非法经营额≥25万元);
  • 造成权利人 ​​重大经济损失​​(如导致知名品牌市场份额下降30%)。

⚠️ ​​三、实务难点与辩护要点​
​(1) 罪与非罪界限​
  • ​真实授权抗辩​​:
    若能证明有商标权人书面授权(如许可合同),或依合同超量生产但未流入市场,可主张不构成“擅自制造”。
    判例参考:张某按合同生产3万套标识,超量5000套存放仓库未销售,法院认定不构罪。
  • ​主观明知排除​​:
    接受委托时已审查委托人商标授权书(即便后期被认定无效),且无相反证据表明知假,可主张无主观故意。
​(2) 量刑关键因素​
​从重情节​​从轻/免责路径​
涉及食品/药品包装标识举证标识未用于直接入口商品(如转为日化品包装)
犯罪团伙主犯受雇于幕后老板仅负责技术操作(如印刷工人)
造成权利人破产等严重后果退赔违法所得+取得权利人谅解书

​四、企业刑事合规建议​
  1. ​委托方审查​​:
    • 承接商标标识印制订单前,需核验委托方提供的 ​​《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查);
    • 通过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 核查商标状态是否有效。
  2. ​生产过程管控​​:
    • 建立 ​​“订单-生产-仓储-发货”​​ 全流程记录(如防伪码溯源系统),精确控制产量;
    • 超产标识 ​​立即销毁并录像留存​​,避免被挪用。
  3. ​员工风险培训​​:
    • 生产部门需签署《知产合规承诺书》,明确“ ​​拒印无授权文件订单​​”的流程。

⚡ ​​五、关联风险提示​
  • ​数罪并罚风险​​:若非法制造的标识用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同时触犯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 ​单位犯罪责任​​:企业决策层指使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景德镇行业警示​​:
陶瓷企业代工贴牌时,尤其注意 ​​“景德镇制”地理标志​​ 等特殊标识需取得地方政府授权(如《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擅自印制可能同时触犯本罪与 ​​地理标志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