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认定核心在于公共通行性,即是否允许不特定社会车辆通行。以下结合最新规定和司法实践,系统梳理认定标准及具体情形:
一、核心要件:以“公共性”为实质标准
- 法律定义
“道路”包括以下三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 公路: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际、城乡、乡间可通行汽车的公共道路(含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 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建设的公共通行路段;
- 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场所:如广场、公共停车场、开放式小区道路、校园/厂区道路等,需满足“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条件。
- “公共性”的实质内涵
- 对象不特定性:无论管理方式(收费/免费/登记),只要对不特定社会车辆开放通行,即属“道路”。
- 风险覆盖范围:需存在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可能性。例如,村道若允许外来车辆通行,且车流量较大,即具备公共性。
二、排除范围:非公共通行区域
以下场所不认定为“道路”,因其缺乏公共性:
- 封闭式管理区域:仅限内部车辆或特定来访者(需业主同意/登记)通行的住宅小区、单位内部道路;
- 私人专属场所:禁止外部车辆出入的私人庄园、农庄内部通道;
- 限制性通行区域:仅允许特定关系人(如员工、亲友)通行的厂区、校园内部路段。
示例:小区若要求外来车辆登记并获业主许可方可进入,其内部道路不属于“道路”;但若社会车辆缴费即可自由进出,则属于“道路”。
三、具体情形认定标准
场景类型 | 是否属于“道路” | 认定依据及说明 |
---|---|---|
开放式管理小区 | 是 | 社会车辆无需许可自由进出,如未设卡点或设卡不拦截。 |
半开放小区(收费/登记) | 是 | 社会车辆登记车牌或缴费即可通行(如公共停车场性质)。 |
封闭式小区 | 否 | 仅限业主或特定访客(需许可),无社会车辆自由通行条件。 |
校园/厂区道路 | 是(若开放) | 社会车辆可登记通行,且实际有公众穿行(如河北大学案)。 |
村道 | 是(若具公共性) | 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且车流量较大时,符合立法保护公共安全意图。 |
公共停车场 | 是 | 属于“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四、争议处理与司法实践
- 争议焦点:单位管辖路段(如小区、校园)是否具备“公共性”常引发分歧。
- 认定方法:
- 综合证据:结合物业合同、管理规范、监控记录、证人证言等;
- 实地调查:公安机关可出具公共性证明(如谢忠德案中交警对村道公共性的认定);
- 标准统一:2023年《醉驾案件意见》明确以“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为唯一标准,避免地方差异。
五、法律依据与案例指引
- 司法解释
最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5条(2023年)重申: “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并以是否具有公共性为实质标准。 - 参考案例
- 廖开田案(刑事审判参考第893号):开放式小区道路属“道路”;
- 谢忠德案(刑事审判参考第760号):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村道属“道路”。
总结
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认定,本质在于场所是否允许不特定社会车辆自由通行,而非物理属性或名称。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管理方式、通行实际综合判断,以契合立法保护公共安全的初衷。对封闭性区域或私人场所的驾驶行为,则不适用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