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作为一种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核心手段是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套路”恶意垒高债务数额,最终达到侵占被害人财产的目的。本文将系统分析套路贷恶意垒高债务的主要手法,并探讨相应的法律规制与防范措施。
一、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
在深入分析恶意垒高债务手法前,有必要明确套路贷与普通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与平等主体间基于意思自治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不同,套路贷从开始就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非通过出借资金获取合理利息收益。这一本质区别决定了套路贷中恶意垒高债务手段的违法性。
二、恶意垒高债务的四种核心手法
1. 还款后不销账并重复索债
放贷人在借款人还款后故意不出具还款凭证、不归还原借据,并利用其继续持有的借据作为“证据”,再次或多次向借款人主张所谓的“权利”。 这种手法利用借款人防范意识不足或交易习惯不规范的漏洞。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借款人还款后未索要凭证,放贷人凭借原借据通过诉讼成功获判支持的案例,直至刑事案件侦办才真相大白。例如在于都县公开的案例中,李某在债务人张某还款后并不销毁借据,反而继续凭借该借据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债务”,最终被认定为诈骗罪。
2. 迫使重签协议不扣减已还款
当借款人归还部分款项后,放贷人通过胁迫或欺诈手段,迫使借款人重新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出具新“借条”,且在新协议中不予扣除已偿还部分。 这种手法实质上是将已消灭的债务重新激活,并叠加到新的虚假债务中。在罗某诈骗案中,被告人采用“借款5万元,写10万元的借条只是个形式”的话术诱骗借款人,扣减各种费用后实际仅出借3万元左右,却以10万元为基数进行讨债。此种行为完全违背了民间借贷中本金随还款而减少的基本逻辑,属于典型的套路贷手法。
3. 安排关联方“平账”垒高债务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放贷人安排其关联关系人冒充第三方“帮助”借款人“偿还”现有债务,继而迫使借款人与该关联方或放贷人本人签订金额更大的“借贷”协议,即所谓的“转单平账”或“以贷还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瞿某等诈骗案是这一手法的典型例证。被害人杭某初始借款仅3000元,但经过被告人“转单平账”操作,债务在短时间内被恶意垒高至90万元,最终导致其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被非法过户。这种手法使被害人在债务泥潭中越陷越深,最终完全丧失偿还能力。
4. 故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
放贷人故意设置极不合理的还款条件或制造还款障碍,然后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并据此收取高额违约金。 在汽车抵押型“套路贷”中,叶某和等人常在借款人还款时故意制造障碍,如声称系统故障、拒收还款,随后立即以违约为由拖走车辆,胁迫借款人支付高额违约金、拖车费等不合理费用。这种手法看似有“合同依据”,实则通过人为制造的违约条件实现非法占有目的。 表:套路贷恶意垒高债务手法特征对比
| 手法类型 | 核心操作 | 关键特征 | 最终目的 |
|---|---|---|---|
| 重复索债 | 还款后不销账,凭原借据再次追索 | 利用还款凭证缺失 | 实现一笔资金多次索偿 |
| 重签协议 | 迫使重签协议,不扣除已还款项 | 债务数字虚假膨胀 | 使债务脱离实际借款基础 |
| 关联平账 | 安排关联方“平账”,签订更大债务协议 | 债务通过“转单”层层加码 | 几何级数垒高债务 |
| 制造违约 | 设置陷阱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 | 故意制造还款障碍 | 以“违约”为名合法化非法占有 |
三、恶意垒高债务的法律定性
1. 刑事犯罪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恶意垒高债务的行为,通常会根据其具体手段和情节,被认定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 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若在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2. 债务合法性认定
套路贷中通过恶意垒高手段形成的“虚高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司法意见,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处理套路贷案件时,会对“套路贷”行为进行整体上的否定性评价,所谓的“虚高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四、套路贷恶性垒高债务的社会危害
套路贷恶意垒高债务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还带来多方面的严重社会危害。
1. 对被害人的多重侵害
套路贷首先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犯罪分子通过虚增债务、恶意垒高金额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甚至霸占房产。更严重的是,套路贷还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在索债过程中,犯罪分子采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对被害人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在广东法院审理的钟某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该组织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被迫卖房、被诬告入狱、甚至自杀身亡等严重恶果。
2. 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套路贷还扰乱金融秩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套路贷组织通常冒用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干扰正常金融秩序。此外,套路贷还挑战司法权威。犯罪分子通过虚假诉讼,利用司法程序实现非法目的,严重妨害司法公正。当被害人发现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难以保护自身权益时,对司法系统的信任会受到严重损害。
五、防范与法律应对措施
1. 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为防范套路贷风险,公众应提高识别能力,警惕不合理的借贷条件。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审慎审查合同条款,拒绝签署空白或不完整合同。保留完整证据包括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还款时务必索取并保留有效凭证。
2. 完善法律规制手段
司法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犯罪。在具体办案中,要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从整体上对“套路贷”犯罪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对于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3. 建立多元治理体系
应对套路贷需要多方协同,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的格局。金融机构应加强客户教育,提示套路贷风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清理非法借贷机构。司法机关应加强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社会各界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能力。
结语
套路贷中的恶意垒高债务行为是系统性、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手法多样且隐蔽性强。通过还款不销账、重签协议不扣减、关联平账、制造违约等手法,犯罪分子能够在短时间内将微小债务垒高至惊人数额,最终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对于此类行为,司法机关应依法从严惩处,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同时,公众也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避免陷入套路贷陷阱。只有通过法律规制、市场监管、公众教育等多管齐下的措施,才能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