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非法讨债的两种核心手段

套路贷作为近年来高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危害不仅在于前期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违约​​等手段设下圈套,更在于后期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进行讨债。当借款人落入陷阱后,放贷人会采取​​暴力或”软暴力”​​ 方式直接施压,或通过​​虚假诉讼​​这种看似合法的手段,实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的目的。本文将深入解析套路贷的两种核心非法讨债方式,帮助读者识别和防范这些陷阱。

1:暴力与“软暴力”讨债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经过”套路”垒高的债务时,放贷人首先采取的往往是​​直接施压​​的方式,这其中既包括传统暴力,也包括更具隐蔽性的”软暴力”。

1.1 暴力讨债的表现形式

暴力讨债直接对借款人​​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在重庆沙坪坝区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放贷人陈某、何某等人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犯罪活动。被害人黄小明在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后,被陈某及其同伙​​非法拘禁长达27小时​​,期间被带至公司、网吧等地限制人身自由,最终其家人被迫支付1.5万元”赎金”才使其获释。 此类暴力手段还包括​​殴打、侮辱、威胁​​等。在富县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贺某某、高某为向文某索要债务,将其拉至山上实施​​殴打和侮辱​​。这种直接的暴力行为不仅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更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

1.2 “软暴力”的隐蔽威胁

相比直接暴力,”软暴力”手段更为隐蔽,但同样能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定义,”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 常见的软暴力手段包括:

  • ​滋扰纠缠​​:在借款人住所或工作场所长期蹲守、跟踪
  • ​骚扰通讯​​:通过电话、短信轰炸借款人及其亲友
  • ​名誉破坏​​:在公共场合或社交媒体散布借款人隐私或虚假信息
  • ​心理威慑​​:通过拉挂横幅、喷漆涂字等方式制造心理压力

在谭霖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该组织对无法归还高利贷的借款人采取​​恐吓、跟踪、喷红漆、打砸店铺​​等行为,迫使被害人签下空白合同。这些手段虽不直接攻击人身,但通过长期心理压迫,同样能达到非法讨债的目的。

1.3 针对特定关系人的施压策略

套路贷团伙不仅针对借款人本人,还会​​有意扩大施压范围​​,向借款人的家人、同事等特定关系人进行骚扰。这种”连坐式”施压旨在利用借款人的社会关系网,增加其心理负担,迫使就范。 表:暴力与”软暴力”讨债手段对比

​手段类型​​具体表现形式​​主要特点​​法律定性​
​暴力讨债​殴打、非法拘禁、伤害等直接人身攻击,伤害明显可能构成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罪
​软暴力讨债​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心理压迫为主,隐蔽性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罪
​针对关系人​骚扰亲友、同事,扩大影响利用社会关系施压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罪

2:虚假诉讼讨债

当直接施压效果不佳时,套路贷团伙会转而利用司法程序,通过​​虚假诉讼​​使非法债务”合法化”。

2.1 虚假诉讼的典型特征

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 ​原告非实际出借人​​:诉讼原告往往是放贷人安排的关联方,而非实际资金提供者
  • ​借款人被控制而不抗辩​​:放贷人通过控制借款人或诱导其不参与诉讼,使法庭难以听到抗辩声音
  • ​表面证据完备​​:放贷人精心制造银行流水、合同等证据链,表面符合法律要求

在谭霖案中,该组织在暴力讨债的同时,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利用其制造的”完备”证据链,企图通过司法判决实现非法占有。这种”司法外衣”使得套路贷更具欺骗性。

2.2 虚假诉讼的证据链条套路

放贷人为使虚假诉讼得以顺利进行,会精心构建​​证据链条​​:

  • ​制造资金流水​​:按虚高合同金额转账,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后立即收回多余资金
  • ​利用空白合同​​:诱骗借款人签署空白合同,事后填写对放贷人有利的内容
  • ​制造违约证据​​:通过不接电话、系统故障等方式故意导致借款人违约,并保留”证据”
  • ​组织虚假证人​​:安排关联人员出庭作证,强化”债权”的真实性

在上虞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放贷人杨某在占有被害人章某房产后,还凭借20万元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章某归还本息及违约金。这种通过司法程序”洗白”非法债权的行为,凸显了虚假诉讼的严重危害。

3:非法讨债的法律认定与惩处

针对套路贷非法讨债行为,我国法律已构建起​​全面的惩处体系​​。

3.1 暴力及”软暴力”讨债的法律定性

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 对于”软暴力”行为,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以相应罪名定罪处罚。例如,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符合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相应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3.2 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针对虚假诉讼,《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对于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在打击虚假诉讼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检察机关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对确属虚假诉讼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3.3 共同犯罪的全面打击

套路贷往往涉及​​多人共同犯罪​​。对于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仍提供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在钟浩波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法院对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刑罚,体现了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的​​全面打击态度​​。

4:防范与应对策略

面对套路贷非法讨债,公众需提高警惕,并掌握有效的防范与应对策略。

4.1 识别非法讨债的危险信号
  • ​非正常沟通方式​​:放贷人使用陌生号码频繁联系,或拒绝提供正式联系方式
  • ​不合理施压​​:采用骚扰单位、亲友等非常规手段催收
  • ​法律文书异常​​:诉讼文书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原告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
  • ​证据链矛盾​​:银行流水与合同金额不符,或还款凭证不被认可
4.2 有效应对措施

一旦遭遇套路贷非法讨债,可采取以下措施:

  • ​保存证据​​:完整保留合同、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
  • ​及时报警​​:遇到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 ​寻求法律帮助​​: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 ​检察机关监督​​: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在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湖北省通城县检察院在办理金某”套路贷”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中,发现线索后及时启动调查,最终确认金某构成虚假诉讼,并将犯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查办。

4.3 社会共治格局的形成

防范套路贷非法讨债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 ​金融机构​​:加强贷款业务监管,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 ​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案件识别能力
  • ​教育机构​​:开展金融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 ​媒体​​:曝光典型案例,提高社会警觉性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严格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止虚假诉讼的工作意见》,要求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单​​,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这种制度化的防范措施,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套路贷非法讨债行为。

结语

套路贷非法讨债从直接的暴力威胁到隐蔽的虚假诉讼,形式多样且不断演变。面对这一社会毒瘤,既需要​​立法完善​​和​​司法严厉打击​​,也需要公众​​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只有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对于已经陷入套路贷困境的受害人,应当勇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司法机关正在通过​​职能融合​​与​​协同治理​​的方式,加大对套路贷及其非法讨债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受害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