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作为近年来高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危害不仅在于前期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违约等手段设下圈套,更在于后期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进行讨债。当借款人落入陷阱后,放贷人会采取暴力或”软暴力” 方式直接施压,或通过虚假诉讼这种看似合法的手段,实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的目的。本文将深入解析套路贷的两种核心非法讨债方式,帮助读者识别和防范这些陷阱。
1:暴力与“软暴力”讨债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经过”套路”垒高的债务时,放贷人首先采取的往往是直接施压的方式,这其中既包括传统暴力,也包括更具隐蔽性的”软暴力”。
1.1 暴力讨债的表现形式
暴力讨债直接对借款人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在重庆沙坪坝区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放贷人陈某、何某等人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犯罪活动。被害人黄小明在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后,被陈某及其同伙非法拘禁长达27小时,期间被带至公司、网吧等地限制人身自由,最终其家人被迫支付1.5万元”赎金”才使其获释。 此类暴力手段还包括殴打、侮辱、威胁等。在富县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贺某某、高某为向文某索要债务,将其拉至山上实施殴打和侮辱。这种直接的暴力行为不仅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更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
1.2 “软暴力”的隐蔽威胁
相比直接暴力,”软暴力”手段更为隐蔽,但同样能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定义,”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 常见的软暴力手段包括:
- 滋扰纠缠:在借款人住所或工作场所长期蹲守、跟踪
- 骚扰通讯:通过电话、短信轰炸借款人及其亲友
- 名誉破坏:在公共场合或社交媒体散布借款人隐私或虚假信息
- 心理威慑:通过拉挂横幅、喷漆涂字等方式制造心理压力
在谭霖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该组织对无法归还高利贷的借款人采取恐吓、跟踪、喷红漆、打砸店铺等行为,迫使被害人签下空白合同。这些手段虽不直接攻击人身,但通过长期心理压迫,同样能达到非法讨债的目的。
1.3 针对特定关系人的施压策略
套路贷团伙不仅针对借款人本人,还会有意扩大施压范围,向借款人的家人、同事等特定关系人进行骚扰。这种”连坐式”施压旨在利用借款人的社会关系网,增加其心理负担,迫使就范。 表:暴力与”软暴力”讨债手段对比
| 手段类型 | 具体表现形式 | 主要特点 | 法律定性 |
|---|---|---|---|
| 暴力讨债 | 殴打、非法拘禁、伤害等 | 直接人身攻击,伤害明显 | 可能构成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罪 |
| 软暴力讨债 | 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 | 心理压迫为主,隐蔽性强 | 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罪 |
| 针对关系人 | 骚扰亲友、同事,扩大影响 | 利用社会关系施压 | 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罪 |
2:虚假诉讼讨债
当直接施压效果不佳时,套路贷团伙会转而利用司法程序,通过虚假诉讼使非法债务”合法化”。
2.1 虚假诉讼的典型特征
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 原告非实际出借人:诉讼原告往往是放贷人安排的关联方,而非实际资金提供者
- 借款人被控制而不抗辩:放贷人通过控制借款人或诱导其不参与诉讼,使法庭难以听到抗辩声音
- 表面证据完备:放贷人精心制造银行流水、合同等证据链,表面符合法律要求
在谭霖案中,该组织在暴力讨债的同时,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利用其制造的”完备”证据链,企图通过司法判决实现非法占有。这种”司法外衣”使得套路贷更具欺骗性。
2.2 虚假诉讼的证据链条套路
放贷人为使虚假诉讼得以顺利进行,会精心构建证据链条:
- 制造资金流水:按虚高合同金额转账,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后立即收回多余资金
- 利用空白合同:诱骗借款人签署空白合同,事后填写对放贷人有利的内容
- 制造违约证据:通过不接电话、系统故障等方式故意导致借款人违约,并保留”证据”
- 组织虚假证人:安排关联人员出庭作证,强化”债权”的真实性
在上虞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放贷人杨某在占有被害人章某房产后,还凭借20万元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章某归还本息及违约金。这种通过司法程序”洗白”非法债权的行为,凸显了虚假诉讼的严重危害。
3:非法讨债的法律认定与惩处
针对套路贷非法讨债行为,我国法律已构建起全面的惩处体系。
3.1 暴力及”软暴力”讨债的法律定性
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 对于”软暴力”行为,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以相应罪名定罪处罚。例如,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符合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相应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3.2 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针对虚假诉讼,《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对于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在打击虚假诉讼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检察机关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对确属虚假诉讼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3.3 共同犯罪的全面打击
套路贷往往涉及多人共同犯罪。对于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仍提供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在钟浩波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法院对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刑罚,体现了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的全面打击态度。
4:防范与应对策略
面对套路贷非法讨债,公众需提高警惕,并掌握有效的防范与应对策略。
4.1 识别非法讨债的危险信号
- 非正常沟通方式:放贷人使用陌生号码频繁联系,或拒绝提供正式联系方式
- 不合理施压:采用骚扰单位、亲友等非常规手段催收
- 法律文书异常:诉讼文书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原告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
- 证据链矛盾:银行流水与合同金额不符,或还款凭证不被认可
4.2 有效应对措施
一旦遭遇套路贷非法讨债,可采取以下措施:
- 保存证据:完整保留合同、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
- 及时报警:遇到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 寻求法律帮助: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 检察机关监督: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在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湖北省通城县检察院在办理金某”套路贷”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中,发现线索后及时启动调查,最终确认金某构成虚假诉讼,并将犯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查办。
4.3 社会共治格局的形成
防范套路贷非法讨债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 金融机构:加强贷款业务监管,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 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案件识别能力
- 教育机构:开展金融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 媒体:曝光典型案例,提高社会警觉性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严格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止虚假诉讼的工作意见》,要求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单,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这种制度化的防范措施,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套路贷非法讨债行为。
结语
套路贷非法讨债从直接的暴力威胁到隐蔽的虚假诉讼,形式多样且不断演变。面对这一社会毒瘤,既需要立法完善和司法严厉打击,也需要公众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只有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对于已经陷入套路贷困境的受害人,应当勇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司法机关正在通过职能融合与协同治理的方式,加大对套路贷及其非法讨债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受害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