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作为一种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复杂性在于披着合法外衣进行诈骗活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必须练就”火眼金睛”,从众多寻常案件中识别出那些试图利用司法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的套路贷行为。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深入解析套路贷重点审查情形的法律内涵与识别方法。
一、套路贷的伪装性与司法识别难点
套路贷与传统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在于主观目的和行为手段的不同。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等”套路”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传统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收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套路贷的隐蔽性特征
套路贷犯罪分子通常具有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制造完整的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他们往往在证据形式上做得天衣无缝,如有规范的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痕迹等,使表面证据看起来完全符合合法借贷的特征。 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出租车司机王某在实际仅需要10万元资金的情况下,被诱骗签署了47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并制造了完整的银行流水痕迹。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但背后却是典型的套路贷陷阱。
二、重点审查情形的法律内涵与识别方法
1. 原告身份可疑的情形
原告为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是套路贷案件的重要信号。职业放贷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或个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苏泽与杨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苏泽在一年内作为出借人出借钱款八次,涉及金额逾三千万元,最终认定其为职业放贷人,相关借贷合同无效。 原告系从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处受让债权的情形也需警惕。套路贷团伙可能通过债权转让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将债权转让给关联方以规避审查。
2. 诉讼行为异常的情形
原告未起诉借款人而向他人(如案涉借款担保人)主张权利是一个重要信号。正常的民间借贷纠纷通常直接针对借款人提起诉讼,而套路贷案件中,放贷人可能绕过借款人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目的是向担保人施压或企图通过担保人实现非法债权。 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值得警惕。在套路贷案件中,原告往往对借贷细节不了解,担心法庭询问会暴露破绽,因而避免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 被告下落不明或未应诉以及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或未作抗辩可能暗示被告受到控制或威胁。在套路贷案件中,借款人可能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受到威胁而不敢抗辩。如某地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被放贷人控制而不作抗辩,表面证据却十分完备。
3. 证据链条可疑的情形
借贷合同为统一格式可能暗示批量化运作的套路贷团伙。正规民间借贷合同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而套路贷团伙则可能使用统一格式的合同进行批量化操作。 原告提供的证据虽完备,但不符合常理是识别套路贷的关键。法官需要审查借贷逻辑,即借贷双方的行为关系是否符正常交易习惯。例如,在一起套路贷案件中,王某在实际只需10万元的情况下,接受素未谋面的人分别向其账户转账20万元和27万元,并签署相应借条,随后又立即将款项转回,明显不符合常理。 原告主张出借款项以现金交付,数额超过5万元的情形需要重点审查。大额现金交付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可能涉及虚增债务或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法院需要审查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 款项出借或本息归还存在指示交付或委托交付情形也可能存在问题。正常的民间借贷通常直接发生在借贷双方之间,而复杂的交付方式可能意在掩盖资金真实流向。 表:套路贷重点审查情形分类与特征
| 审查类别 | 具体情形 | 风险特征 | 审查要点 |
|---|---|---|---|
| 原告身份 | 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关联关系人 | 批量化诉讼、专业化操作 | 关联案件查询、资金来源审查 |
| 诉讼行为 | 原被告行为异常 | 回避法庭调查、缺乏对抗 | 当事人本人到庭、依职权调查 |
| 证据链条 | 证据完备但不符合常理 | 形式合法但实质不合理 | 借贷逻辑分析、资金流向审查 |
| 交易方式 | 现金交付、指示交付 | 逃避资金痕迹留存 | 大额现金审查、交付合理性判断 |
三、法院的审查方法与裁判规则
面对可能涉及套路贷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需要采取主动审查模式,不能仅仅局限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而应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
1. 强化关联案件查询机制
法院应当加强关联案件查询,通过系统检索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涉及的所有诉讼案件。江苏省法院系统建立的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就是这一机制的典型体现,通过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实现对职业放贷人的有效识别。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实践表明,同一或关联出借人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满足一定数量或金额标准时(如连续3年内在同一法院涉及10件以上,或在全市各级法院涉及20件以上),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2. 加强对借贷事实的实质审查
法院应当实质审查借贷事实,不能仅满足于表面证据的形式审查。具体包括审查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等因素。 在证据审查方面,应当重点审查资金流向。套路贷的核心环节往往是伪造资金交付凭证。法院需要审查借款人账户资金流向,关注短期内同时存在转入、转出或一次性取款等异常操作,判断是否存在资金回流情形。
3. 正确适用民事与刑事程序衔接机制
当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已作出的生效裁判,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苏泽案中,法院认定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后,直接判定借贷合同无效,并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这一裁判规则体现了法院对套路贷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四、检察机关的监督角色与协作机制
在防范和打击套路贷方面,检察机关发挥着重要的法律监督作用。检察机关对刑民交织关系中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要点包括:是否为”套路贷”案件、是否为”职业放贷人”案件、是否为虚假诉讼案件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刑事犯罪情形。
1. 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履行监督职责:
- 线索发现与移送: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中发现涉嫌套路贷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 诉讼活动监督: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依法打击套路贷犯罪。
- 一体化协作机制:建立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2. 协同治理体系的构建
防范和打击套路贷需要多方协同,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的格局:
- 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法院移送涉嫌套路贷犯罪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立案决定,并反馈移送法院。
- 法院与检察机关的协作: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同时将移送函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 跨地区协作机制:建立地区间关于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情况信息共享机制,互通相关线索,共享办案经验。
结语
套路贷的识别与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司法机关从众多民间借贷纠纷中准确识别出伪装良好的套路贷行为。通过对12类重点审查情形的深入剖析,可以发现套路贷虽然在表面上与民间借贷相似,但在原告身份、诉讼行为、证据链条等方面存在显著异常。 未来,随着套路贷手法的不断演变,司法机关需要持续更新识别方法和审查标准,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只有通过司法实践的不断积累和创新,才能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