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套路贷的发展演变中,一个危险的趋势是放贷人不再仅仅满足于侵蚀借款人的财产,而是通过精心设计的法律陷阱将还款责任转嫁给第三方。这种手法不仅扩大了受害面,更利用了法律中的表见代理、担保制度等规则,使无辜第三方在浑然不觉中背负沉重债务。
一、套路贷转嫁第三人责任的运作模式
套路贷转嫁第三人责任并非单一手法,而是根据目标对象的特点量身定制的系统化陷阱。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存在三种典型模式。
1. 利用表见代理转嫁建筑企业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通常为个人)常常需要资金周转,这为套路贷提供了可乘之机。放贷人明知是实际施工人的个人虚高债务,却通过制造 “表见代理” 假象,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有关建筑企业。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的制度。套路贷团伙利用这一制度,精心制造各种表面证据,如:
- 伪造建筑企业授权委托书
- 利用实际施工人曾经代表企业的历史交易记录
- 制造与实际施工人在企业办公场所洽谈的虚假场景
- 伪造包含企业印章的虚假合同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工作指南中,特别强调了这种手法的高度危害性:放贷人明知是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个人虚假或虚高债务,但通过制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假象,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有关建筑企业。
2. 利用分公司印章转嫁企业责任
企业分公司负责人也是套路贷的重点目标。放贷人明知是企业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虚高债务,但通过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在“借贷”协议上加盖分公司印章等方式,将“债务”恶意转嫁给企业。 这种手法利用了分公司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然而,分公司可以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格。套路贷团伙正是利用这一特点,诱使分公司负责人在借贷协议上加盖分公司印章,进而要求总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分公司债务的责任承担存在不同观点。多数法院认为,分公司应当首先承担责任,在其财产不足时,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套路贷团伙利用这一规则,故意选择资产雄厚企业的分公司作为目标,以确保最终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
3. 利用过桥资金转嫁担保人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放贷人会安排关联关系人提供 “过桥资金” 为借款人“偿还借款”,并诱使或迫使借款人让他人为“过桥资金”提供担保,从而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担保人。 这种手法的阶段性特征十分明显:
- 第一阶段:制造原始债务,通过虚增金额、制造虚假流水等方式形成虚高债务
- 第二阶段:等待违约,利用各种手段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
- 第三阶段:引入过桥资金,由关联方提供短期资金用于“解套”
- 第四阶段:要求担保,诱骗或胁迫借款人找到第三方为过桥资金提供担保
- 第五阶段:债务转嫁,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过桥资金时,向担保人追偿
这一过程的阴险之处在于,担保人往往对前期债务形成过程一无所知,仅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提供担保,却不知自己已经陷入了一个精心设计的债务陷阱。 表:套路贷转嫁第三人责任的三种模式对比
| 转嫁模式 | 目标对象 | 核心手法 | 法律依据滥用 |
|---|---|---|---|
| 表见代理转嫁 | 建筑企业 | 利用实际施工人制造代理假象 | 表见代理制度 |
| 分公司印章转嫁 | 企业总公司 | 滥用分公司印章和法律地位 | 分公司责任承担规则 |
| 过桥资金转嫁 | 担保人 | 引入关联方资金并要求担保 | 担保制度 |
二、转嫁第三人责任的法律原理与滥用机制
套路贷能够成功将债务转嫁给第三人,根本原因是其滥用了一系列法律原理和制度,使表面证据符合法律形式要求,从而掩盖非法目的。
1. 表见代理制度的恶意利用
表见代理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套路贷团伙通过系统化操作,制造出足以让理性第三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表面证据。在戴某贷款诈骗案中,戴某虽已被公司辞退,但仍持有公司营业执照,使银行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最终法院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然而,表见代理的适用有严格条件: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如果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行为人无代理权,则不构成表见代理。套路贷团伙恰恰是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故意制造假象,属于典型的权利滥用。
2. 分公司法律责任规则的扭曲运用
关于分公司债务承担,法律界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是总公司直接责任说,认为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是补充责任说,认为分公司应先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 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定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 套路贷团伙利用这一规则,诱使分公司签订虚高借贷协议,然后要求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由于总公司资产通常较为雄厚,这种手法往往能实现更大的非法利益。
3. 担保法律制度的欺诈性应用
担保制度本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套路贷却将其异化为欺诈工具。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主合同的真实性。如果主合同系虚构或存在欺诈,担保合同可能无效。 套路贷团伙在引入过桥资金时,往往隐瞒债务的真实情况,使担保人在误解情况下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主张欺诈而请求撤销担保合同。然而,套路贷团伙会制造表面证据,使担保人难以证明欺诈事实。
三、识别与防范转嫁责任的关键要点
面对套路贷转嫁第三人责任的风险,建筑企业、总公司和潜在担保人需要建立系统的防范机制。
1. 建筑企业的防范措施
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实际施工人的管理,防范表见代理风险:
- 授权管理: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权限范围,出具限定事项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
- 过程监控:定期检查实际施工人的经营活动,确保不超越授权范围
- 信息披露:向合作方明确实际施工人的代理权限,避免产生误解
- 及时终止:在项目结束或关系终止时,及时通知相关方并公告授权终止
2. 总公司的风险控制
总公司应建立对分公司的有效管控机制:
- 印章管理:严格管理分公司印章使用,建立审批登记制度
- 合同审查:对分公司签订的金额较大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
- 财务监督:定期审计分公司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异常资金往来
- 明确责任:在分公司营业执照中明确其责任限制,告知交易相对方
3. 担保人的自我保护
潜在担保人需要增强警惕,避免陷入过桥资金陷阱:
- 尽职调查:充分了解主债务的真实情况,不轻信口头承诺
- 书面审查:仔细审查主合同内容,警惕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多方核实:向借款人及相关方核实债务背景,不盲目信任
- 限定责任:在担保合同中明确担保范围、期限和条件,避免无限责任
四、司法应对与权利救济途径
一旦陷入套路贷的第三人责任陷阱,受害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 民事救济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受害者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 恶意串通:如果证明债权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 欺诈:如果证明担保基于欺诈而作出,可请求撤销担保合同
- 虚假意思表示:如果证明表面交易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合同无效
在表见代理争议中,企业可以证明相对人非善意,即明知或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从而否定表见代理的成立。
2. 刑事控告途径
套路贷转嫁第三人责任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等刑事犯罪。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套路贷团伙的刑事责任。 在朱某春、李某乐诈骗案中,法院认为通过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可以诈骗罪论处。该案确立了“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可构成三角诈骗的裁判规则。
3. 证据收集与固定
无论采取何种救济途径,证据收集都是关键。应重点收集和固定以下证据:
- 书面材料:合同、协议、票据等原始书面证据
- 沟通记录: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等沟通证据
- 资金流水: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流向等资金证据
- 证人证言:了解内情的人员证言
五、立法完善与监管建议
从根本上遏制套路贷转嫁第三人责任,需要从立法和监管层面系统推进。
1. 完善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标准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避免表见代理制度被滥用。特别是在建筑行业等表见代理高发领域,应确立更严格的认定标准。
2. 强化分公司对外行为的监管
工商部门应加强对分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管,要求总公司在分公司设立时明确其责任限制,并在登记信息中公示。交易相对方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分公司权限,避免产生误解。
3. 建立担保风险提示机制
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推动建立担保风险提示机制,要求金融机构在办理担保业务时,向担保人明确提示可能的风险,并提供主合同查询渠道。
结语:构建多方联动的防御体系
套路贷转嫁第三人责任的手法日益隐蔽化、专业化,需要建筑企业、总公司、担保人以及司法机关、监管部门共同构建多层次防御体系。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关键是增强风险意识,完善内部管控,不轻信、不盲从。对于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重点是细化规则、加强打击、优化服务,压缩套路贷的生存空间。 只有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套路贷向第三人责任领域蔓延,维护健康的经济秩序和安全的交易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