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虚假陈述责任与承销商过错认定

在债券违约案件中,发行人虚假陈述责任与承销商过错认定涉及法律构成要件、责任边界划分及损失计算等复杂问题。以下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及实务规则综合分析:


​一、发行人虚假陈述责任的核心要件​
  1. ​行为认定​
    • ​虚假记载​​:虚构财务数据(如虚增营收、隐瞒负债)。
    • ​误导性陈述​​:模糊表述偿债能力(如将短期债务描述为“流动性充裕”)。
    • ​重大遗漏​​:未披露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件(如对外担保、诉讼风险)。
    •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85条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违者承担赔偿责任。
  2. ​重大性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
    • 区别于股票的“价格敏感性”,债券虚假陈述需证明信息​​直接影响发行人偿付能力​​(如隐瞒债务违约、虚构现金流)。
    • 示例:大连机床案中,虚构应收账款质押导致偿债能力虚增,被认定具重大性。
  3. ​因果关系双重证明​
    • ​交易因果关系​​: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购买债券(如信赖虚假评级或财务报告)。
    • ​损失因果关系​​:虚假陈述直接导致投资损失(需排除市场风险等非关联因素)。

​二、承销商过错认定标准与免责抗辩​
(一)过错认定情形(《债券会议纪要》第29条)
​过错类型​​具体行为​
​故意参与造假​协助制作虚假信息或明知虚假仍隐瞒(如篡改审计报告)
​未尽勤勉义务​未按规范开展尽职调查(如省略关键步骤、未核查应收账款真实性)
​未审慎核查第三方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报告未复核疑点(如大连机床案中承销商责任)
​重大信息隐瞒​故意隐匿影响偿债能力的信息(如发行人经营恶化迹象)

:大连机床案中,承销商因未核实质押应收账款真实性,被判承担10%连带责任。

(二)免责抗辩条件(《债券会议纪要》第30条)
  • ​完整履行尽职调查​​:保存工作底稿证明调查程序合规(如访谈记录、实地考察照片)。
  • ​合理信赖专业意见​​:对律师、会计师的报告已审慎核查且无疑点。
  • ​证明因果关系缺失​​:损失由市场风险(如利率波动)、政策风险(如行业调控)等非虚假陈述因素导致。

​三、损失计算与责任分配规则​
  1. ​损失范围限定​
    • ​基础损失​​:债券本金+利息(扣除已偿付部分)。
    • ​非虚假陈述因素扣除​​:
      • 市场风险(同期限国债利率波动);
      • 行业系统性风险(如地产调控导致房企违约);
      • 发行人自身经营风险(如管理层决策失误)。
  2. ​责任比例划分​
    • ​发行人​​:承担首要赔偿责任(如大连机床案全额责任)。
    • ​承销商及中介机构​​:按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连带责任​​(非全额连带),比例参考:​​主体​​​​典型责任比例​​​​依据​​承销商5%-15%未核查关键偿债信息(如应收账款)会计师事务所4%-10%审计程序失职(如未发现财务造假)律师事务所3%-8%未核实担保合法性

​四、典型案例与法律启示​
  1. ​大连机床案(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虚假陈述案)​
    • ​事实​​:发行人虚构应收账款质押,承销商未核查、会计师事务所未审计、律师事务所未核实担保合法性。
    • ​判决​​:发行人承担100%赔偿责任;承销商(兴业银行)承担10%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4%;律师事务所6%。
    • ​启示​​:中介机构责任以“​​过错程度​​”和“​​原因力​​”为限,非简单连带。
  2. ​五洋债案​
    • ​争议焦点​​:承销商是否因未核查发行人资产虚增承担全责?
    • ​规则澄清​​:承销商责任需与过错匹配,若损失主要由行业风险导致,可减轻责任。

​五、实务操作建议​

​总结​​:债券虚假陈述责任认定以​​偿债能力​​为核心,承销商过错需结合​​勤勉义务履行​​程度,损失计算需严格区分​​虚假陈述因素与市场风险​​。中介机构责任呈现“​​按份化​​”趋势,避免过度追责破坏市场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