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实习是连接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重要桥梁,但其法律性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常生争议。核心问题在于: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本文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规则,对此进行深入剖析。
一、法律定性的一般原则:以“从属性”为核心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并获取报酬。而在校学生实习的初衷多为完成学业要求或积累经验,其核心目的并非获取劳动报酬以谋生,这与典型的劳动关系存在显著差异。
因此,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对于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或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原则上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其法律关系更接近于一种教学关系的延伸或特殊的劳务关系。
二、区分两类实习情形
为准确界定,需将实习行为区分为以下两类:
特征维度 | 教学实习/社会实践 | 就业型实习(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
主导方与目的 | 以学校主导为主,为完成课程要求、学分或学校安排的社会实践。 | 以学生个人主导为主,以求职、就业为目的,接受单位管理并提供劳动。 |
协议性质 | 学校、学生、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或《三方协议》,明确实习为教学环节。 | 学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内容实质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协议。 |
管理归属 | 学生同时接受学校与单位的管理,但学籍管理、纪律约束仍以学校为主。 | 学生(实习生)完全或主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考勤、工作安排。 |
报酬性质 | 单位可能支付补贴、补助,非严格意义上的劳动报酬。 | 单位按月发放固定工资,金额与同岗位员工相当或受最低工资标准约束。 |
结果导向 | 实习结束后需向学校提交报告、鉴定,核心目标是获得学分。 | 实习表现与录用直接挂钩,核心目标是建立劳动关系。 |
三、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当实习关系具备以下特征时,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
- 主体资格:学生已基本完成学业,处于毕业阶段,以就业为目的,且用人单位明知此情况。
- 人身从属性:学生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与其他员工一样接受考勤、考核、工作指令和管理。
- 经济从属性:用人单位向学生支付固定工资,而非临时性的补助或补贴,并且该报酬是学生的主要生活来源。
- 业务从属性:学生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非仅为观摩、学习。
- 无教学目的:实习活动与学校的教学安排、课程要求无关,完全由学生自主进行。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用人单位招用应届毕业生,以“试用期”或“实习期”为名,要求其长期提供劳动并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法院最终认定,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四、实务操作与风险防范建议
对用人单位而言:
- 严格区分协议类型:若为教学实习,务必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实习目的、期限、补贴及各方权利义务。
- 避免劳动化管理:对教学实习生不宜进行与正式员工相同的考勤、绩效处罚等管理,管理强度应与学习目的相匹配。
- 合理支付费用:支付款项宜定义为“实习补贴”、“餐旅补助”等,避免使用“工资”、“薪酬”等表述,金额可不与劳动量严格对价。
- 购买商业保险:为防范实习生在岗期间的人身伤害风险,应为其购买实习责任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替代。
对在校学生而言:
- 明确实习性质:签署协议前,需清楚了解是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还是个人求职的就业型实习。
- 保留相关证据:无论何种实习,都应保留工作沟通记录、考勤、工资单或补贴发放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 权益受损时勇于主张:若在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中遭受不公待遇(如超时工作无加班费、无故被辞退),可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相应权利。
结语
认定在校学生实习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穿透形式看本质,核心在于审查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教学实习与社会实践是学业的一部分,不受劳动法调整;而“名为实习,实为用工”的行为则被法律所否定,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明晰此界限,既能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能引导企业规范用工,最终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