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监委从宽处罚建议对量刑的影响有多大?

前言

作者张天昌律师曾在《职务犯罪案件,监委如何影响判决结果?》一文中提及,监委从宽处罚建议对职务犯罪的嫌疑人量刑有一定的影响。本文基于此探讨监察委员会(监委)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对法院量刑的实际影响,分析其适用条件、程序特点与实践现状。

适用条件

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被调查人员,具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之一,监委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对于其他涉案人员,具有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情形时,监委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也可以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对于其他涉案人员,《监察法》没有要求自愿认罪认罚。但,就实践而言,前提也是自愿认罪认罚。不自愿认罪认罚,虽然检举揭发有功,但,几乎没有监委会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可以”非“应当”。可提可不提,全在监委选择。

据本文有限的观察,鉴于从宽处罚建议程序的繁琐,不论是被调查人员,还是其他涉案人员,均少有监委提出明确的从宽处罚。大多数,都是在《起诉意见书》里明确情节、态度。

欲获得监委明确的从宽处罚建议,当事人的态度是一方面,家属与监委的良性沟通也有一定的作用。这也是拙文《职务犯罪案件,为何需要与监委沟通?》原因之一。

程序特点

至于,从宽处罚建议程序为何?

在符合前述条件的情况下,也要考虑当事人在案发前的一贯表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后果和影响等因素,并由监委领导人员综合研判与集体研究审议确定从宽处罚建议。在初步的从宽处罚建议形成之后,报上一级监委审核批准。

程序繁琐,必然增加工作量。而且,一般需要在移送起诉时作为《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一并提出,特殊情况,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提出也可以。

这是一种没有必要的麻烦。而且,费尽周章的从宽处罚建议,司法效果如何?需个案分析。

不可否认,监委从宽处罚建议,可以分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建议。在本身就不常见的从宽处罚建议里,概括的从宽处罚建议,而不是从轻、减轻或免除更为常见。

不常见不代表没有。

实践现状

在我参与办理的某省消防总队系列腐败窝案中,(2024)云3423刑初45号邓某勇受贿、行贿一案中,即提及:“本案中被告人邓某勇主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积极退赃,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经某州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某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后,提出对被告人邓某勇行贿、受贿犯罪问题从宽处罚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

本文还观察到,在艾文礼受贿一案中,因艾文礼案是《监察法》实施以来,首例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的案件,所以国家监委在移送检察院起诉时,提出了减轻处罚的建议。(参阅受贿6400余万元获刑八年!艾文礼受贿案一审宣判(附详解))

据此,从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及建议类型三方面而言,监委的从宽处罚建议区别于认罪认罚从宽,也区别于自首、立功、退赃等量刑情节。

可以说,监委从宽处罚建议,政策性明显。

认罪认罚从宽,则要考量“认罪”与“认罚”,自首、立功等情节有无在所不问。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但,就如前述,监委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基础前提是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实践中,还是会存在监委调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又翻供不愿认罪认罚的情况。此时,监委的从宽处罚建议则成了尴尬的存在。

或许,这也是实践中,从宽处罚建议少见的原因之一吧。

另外,在没有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从犯、重大坦白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监委若提出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建议,检察院如何量刑?法院如何减轻处罚?

或许,解决途径只能在于《刑法》第63条寻找出路。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在此情形下,未有减轻处罚情节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若想减轻处罚,积极配合监委调查,并与监委良性沟通,不失为一种选择。

(本文作者:盈科张天昌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昆明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