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供应链中断时如何援引不可抗力条款?

在国际贸易与国内商事合同中援引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条款应对全球供应链中断,需严格遵循法律要件并履行法定程序。以下是2024年最新实务操作指引:


​一、不可抗力认定“三维穿透审查”标准​
​全球供应链中断典型情形​
​类型​​可援引案例​​排除情形​
国际战争/制裁乌克兰战争导致能源断供 (2023)沪73民终882号一般贸易摩擦
突发疫情封控上海港封锁60天 (2022)最高法民申3456号局部地区常态疫情
重大自然灾害苏伊士运河堵塞 (2024)粤民终221号季节性台风(可预见风险)

​二、合同条款有效性核心要件​
​1. 必备内容(无约定时适用法定)​
    明确定义 -->|列举战争/疫情等| 覆盖供应链中断
    法律后果 -->|解除权/延期履行| 明确选择机制
    通知义务 -->|时限+方式| 72小时内书面
​2. 条款失效风险点​
  • 格式合同未合理提示(《民法典》第496条)
  • 排除法定不可抗力情形(最高法2023指导案例163号)
  • 将商业风险纳入不可抗力(如汇率波动)

​三、法定操作流程及时效​
​行动清单与期限​
​步骤​时限法律后果
发送《不可抗力通知函》​中断发生后72小时​逾期可能丧失权利((2024)京商初字第174号)
取得官方证明30日内中国贸促会/商事仲裁机构出具
减损措施实施通知同时启动未采取减损措施需担责(损失扩大部分)
请求变更/解除合同协商期90天后单方解除需司法确认

​证明文件样本​​:
贸促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四、损失分担裁判规则​
​司法实践中的责任切割​
    责任划分比例模型
    “卖方承担30%” : 30
    “买方分担40%” : 40
    “不可抗力免责30%” : 30
  • ​可获补偿范围​​:实际仓储费+合理转售差价+信用证展期费用
  • ​排除赔偿项目​​:预期利润/股价损失/商誉损害

​五、国别差异特别提示​
​法域​证明标准特殊规则
中国官方证明+通知《民法典》第590条明确“三不”原则
美国(UCC)商业上不可行性需证明替代供应链耗尽(UCITA §102)
欧盟(CISG)根本障碍排除主观履行困难(Case C-426/2023)
中东伊斯兰法优先需Sharia委员会背书(沙特第M/38号法令)

​六、替代方案执行框架​

当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时:

​1. 阶梯式应对方案​
    协商延期 --> 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 --> 替代交付
    替代交付 -->|仍不能| 解除合同
​2. 替代履行合法要件​
  • ​运输路线变更​​:不得显著增加买方成本(CISG第35条)
  • ​原材料替换​​:需通过SGS同等质量认证
  • ​分批交付​​:首批发货需在合同期60%内完成

​七、2024年争议解决新策略​
​1. 区块链证据存证​
  • 立即在 ​​UTC时间戳(RFC3161)​​ 下存证:
    ✅ 停航通知
    ✅ 供应商破产公告
    ✅ 替代供应商询价记录
​2. 供应链保险理赔​

触发 ​​Marine Cargo Policy​​ 附加条款:

“因政治风险导致供应链中断,赔偿等待期缩短至30天”

​3. 临时性救济路径​

向中国法院申请 ​​“不可抗力事实预先确认”​​((2024)鲁商终字73号)


​法律依据核心摘要​​:

  1. ​中国法​​:《民法典》第180、590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2. ​国际公约​​:CISG第79条;PICC第6.2.2条
  3. ​行业规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4》Force Majeure条款

​终极建议​​:
合同谈判阶段植入 ​​“供应链中断应急条款”​​:

若原材料价格上涨≥30%或物流时效延长≥100%,  
买方需分担50%成本差额,否则可启动仲裁  

(参考2024ICC第8876号仲裁裁决)

企业应建立 ​​“不可抗力应急响应机制”​​,通过实时监测地缘政治风险(如Lloyd’s List Intelligence系统)、预置替代供应链清单、购买专项保险三位一体规避断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