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转化核心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及客观行为的危险程度。以下结合法律规范、司法判例及认定逻辑综合分析:
一、两罪的本质区别与转化条件
维度 | 危险驾驶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
行为模式 | 抽象危险犯(醉驾、追逐竞驶等) | 具体危险犯(需现实、紧迫的危险) |
主观心态 | 对危险驾驶行为故意,但对危害结果过失或轻信避免 | 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或积极追求的间接/直接故意 |
危险性质 | 立法推定的抽象危险(无需证明具体危险状态) | 需结合场景证明足以造成与放火、爆炸相当的现实危险 |
结果要求 | 无需实害结果 | 需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未遂也构罪) |
刑罚幅度 | 拘役(1-6个月) | 3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
转化关键要件:
- 主观放任的认定:
- 行为人明知连续冲撞、高速冲卡等行为必然或极可能造成伤亡,仍持续实施;
- 典型场景:为逃避检查在闹市区加速冲撞、反复碾压、撞击多车或人群。
- 客观危险升级:
- 时间持续性:肇事后续冲撞而非单次碰撞;
- 空间公共性:学校、商圈等密集场所;
- 手段危险性:高速逆行、撞击路障、针对行人。
二、司法实践中的转化情形
(1) 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典型场景
- 案例1(奚某案):
吸毒后驾车为逃避交警检查,连续冲撞多车:
→ 先擦撞雪铁龙轿车 → 掉头逆向行驶撞击别克、奔驰 → 冲入临检车队撞福特、出租车 → 弃车逃逸。
裁判要点:吸毒后清醒度下降+主动冲撞+人流密集区+多车损毁 → 认定对公共安全持放任故意,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4年。 - 案例2(杨某案):
为逃费驾车冲卡,曲线阻挡执法车 → 左打方向盘逼停摩托车 → 二次逼停致警车撞树(1死2伤)。
裁判要点:持续危险动作+针对性逼停+造成死亡 → 放任结果发生,定故意杀人罪(吸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不构成转化的例外情形
- 案例(于某案):
醉驾连环碰撞5车致1轻伤,但碰撞系避让引发 → 碰撞后停车等待处理 → 无逃逸或继续冲撞。
裁判要点:单次事故链+无主观放任 → 仅构成危险驾驶罪(拘役6个月)。
三、主观“间接故意”的认定方法
司法机关通过客观行为反推主观心态,重点考察以下要素:
- 行为连贯性:
- 肇事是否立即停止?
- 是否调整方向继续冲撞(如转向人群)?
- 场景敏感性:
- 事发地人流密度(学校、夜市等权重高);
- 是否在执法现场蓄意加速(如撞倒路障)。
- 结果回避可能:
- 是否有刹车、减速空间?
- 是否利用车辆作为攻击工具?
反例排除:因躲避突发障碍物引发连续碰撞,一般不认定放任故意。
四、实务中的争议与裁判规则
- 单次冲撞是否必然排除转化?
- 否定观点:单次碰撞若发生在人群密集区且速度极快(如时速150km冲入步行街),仍可能认定间接故意。
- 限制适用:2009年最高法《醉酒驾车犯罪意见》明确要求“肇事后继续冲撞”才可转化,但近年判例对极端单次行为亦有突破。
- 醉酒/吸毒状态能否减轻主观责任?
- 不减免:自陷醉酒、吸毒状态本身即证明对可能风险持放任态度。
- 罪名竞合处理:
- 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时 → 择一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实务要点:
- 证据固定关键:执法记录仪视频、车辆行驶轨迹、目击证人证言(证明行为连贯性);
- 辩护空间:通过紧急避险(如避让行人)、机械故障等否定主观放任。
转化认定需避免客观归罪,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既不能仅因结果严重升格定罪,也不能因行为人辩解“不想伤人”而轻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