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需综合考量劳动合同约定、实际工资支付、法定最低标准及工资构成等因素,具体规则如下:
一、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 明确约定工资标准
- 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如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应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资项目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仅以“基本工资”单独计算。
- 示例:合同约定月工资5000元(含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津贴2000元),加班基数应为5000元,而非3000元。
- 约定低于实际工资或法定标准
- 若合同约定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如约定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但实际工资更高),劳动者可主张以实际工资为基数。
- 若约定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约定无效,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二、实际履行原则(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
- 以实际发放工资为准
- 合同未约定工资数额或约定模糊时,以实际发放的月工资作为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固定收入。
- 排除项:加班费本身、伙食补助、非固定福利(如节日慰问金)等不计入基数。
- 实际工资高于约定视为变更
- 若长期实际发放工资高于合同约定,视为双方默示变更工资标准,应以实际工资为基数。
- 示例:合同约定月薪4000元,但连续半年实际发放5000元,加班基数按5000元计算。
三、法定最低保障原则
- 无论合同约定或实际工资如何,加班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计算公式:
- 日工资 = 加班基数 ÷ 21.75(月计薪天数)
- 加班费 = 日工资 × 加班天数 × 系数(工作日150%、休息日200%、法定节假日300%)。
四、特殊情形处理
- 奖金是否计入基数
- 按月/季发放的奖金:若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如绩效奖金),应计入基数。
- 年度奖金或非固定奖金:一般不纳入基数。
- 计件工资的基数
- 以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的计件单价为基数,加班时段按单价150%~300%支付。
- 综合工时制的基数
- 周期内(季度/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超法定工时部分按150%支付加班费。
五、争议解决与违规责任
- 违法约定无效:若合同约定“按基本工资70%计算加班费”或“排除津贴”,劳动者可仲裁要求补差。
- 赔偿机制:用人单位克扣加班费的,需补足差额并加付50%~100%赔偿金。
加班费计算基数确定规则总结
情形 | 基数确定规则 | 依据来源 |
---|---|---|
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 | 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资项目为准 | |
实际工资 > 合同约定工资 | 以实际工资为准 | |
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 | 以实际发放工资为准(含奖金、津贴等固定收入) | |
所有情况 |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操作建议
- 用人单位:
-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结构,避免模糊条款;
- 实际支付工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及时书面补充约定;
- 定期核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合规。
- 劳动者:
- 保留工资条、合同等证据,若发现基数被恶意降低(如拆分工资项目),及时主张权益;
- 对非固定收入(如年终奖)是否纳入基数存疑时,咨询劳动监察部门。
注意:若用人单位以“打包工资”形式恶意降低基数(如将基本工资压至最低,其余列为补贴),劳动者可要求按实际总收入×70%重新核定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