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制(以下简称“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支付规则以周期总工时为基准,区分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及加班性质,结合地方司法实践差异,具体规则如下:
一、综合工时制的适用前提
- 行政审批
用人单位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审批自行约定无效,按标准工时制处理加班费。 - 劳动者同意
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通过公示告知劳动者,未经同意的综合工时制对劳动者不生效。
二、加班费支付规则
1. 常规情形(周期内总工时未超法定标准)
- 法定节假日工作:无论是否超时,均按 300% 支付加班费。
- 其他时间加班:
- 周期总工时 ≤ 法定标准工时:无需支付加班费(即使单日工作超8小时)。
- 周期总工时 > 法定标准工时:超过部分按 150% 支付加班费(含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
2. 超法定加班上限的特殊规则(周期内总工时超36小时/月)
若周期内延长工时超过法定上限(月均36小时),需进一步区分加班性质:
- 仅日常加班超上限:休息日加班按 200% 支付。
- 日常+休息日总加班超上限:超出部分统一按 200% 支付。
示例:某员工月日常加班50小时(已超36小时上限),休息日加班10小时,则休息日10小时按200%计算。
3. 终止/解除合同的结算
若合同在周期结束前终止,且实际工时已超法定标准:
- 超过部分按 200% 支付加班费。
三、加班费计算基数
- 参照标准:以综合工时周期内劳动者的总收入 ÷ 总工时,确定小时工资基数。
- 基数范围:
- 包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固定收入。
- 不包含:加班费本身、非固定福利(如交通补贴、节日慰问金)。
- 底线要求: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特殊情形处理
- 法定节假日加班:
- 无论周期总工时是否超标,均需单独按 300% 支付。
- 示例:周期内总工时未超标,但国庆节工作1天,仍需支付3倍工资。
- 中途离职或调岗:
- 以实际工作期间的总工时对比该时段法定标准工时,超时部分按比例折算加班费。
- 地方差异风险:
- 部分省份(如广东、福建)要求特殊工时制审批时提交职工签名表,未履行程序可能被认定无效。
- 法定节假日是否强制支付加班费,个别地区存在差异(多数地区支持300%)。
五、规则总结对比
情形 | 支付标准 | 依据 |
---|---|---|
周期总工时 ≤ 法定标准 | 无加班费(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周期总工时 > 法定标准 | 超时部分按150%支付 | |
法定节假日工作 | 一律按300%支付 | |
日常加班超36小时/月上限 | 休息日加班按200%支付 | |
日常+休息日总加班超上限 | 超出部分按200%支付 | |
合同终止时周期未结束且超时 | 超时部分按200%支付 |
实务建议
- 用人单位:
- 严格履行审批和告知程序,避免被认定无效;
- 控制周期内总工时,避免超36小时/月上限,否则面临更高赔付标准。
- 劳动者:
- 保留考勤记录、工资条,若单位未审批或未告知综合工时制,可主张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
- 对超上限加班或法定节假日未足额付费,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风险提示:部分企业滥用“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规避加班费,若实际岗位无特殊必要性(如保安、酒店业),劳动者可主张制度无效并要求补付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