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及办理退休手续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具体规则及救济途径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纳争议的处理规则
- 法律定性住房公积金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 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 逾期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司法明确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未将公积金纠纷纳入劳动争议范围。
- 维权途径
- 劳动者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行政部门启动行政程序处理;
- 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对此类争议不予受理,若错误受理将裁定驳回起诉。
二、办理退休手续争议的处理规则
- 争议性质界定
- 办理退休手续涉及行政审批权(如工龄认定、退休年龄核准),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纠纷;
- 最高法在(2018)最高法民申8号案中明确:退休手续合法性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
- 法院受理的例外情形若争议实质为用人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如拒绝移交档案、不配合盖章),劳动者可起诉要求:
- 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 赔偿因拖延导致的养老金损失(如自行补缴社保后的追偿)。
三、总结与维权指引
争议类型 | 是否属劳动争议 | 处理主体/途径 |
---|---|---|
住房公积金欠缴、补缴 | 否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理 → 逾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退休手续审批合法性 | 否 |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对结果不服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单位不移交档案致无法退休 | 是(部分关联) | 法院可判令移交档案或赔偿损失(需证明因果关系) |
未参保致无法享受养老待遇 | 是 | 法院受理赔偿损失请求(需社保机构出具无法补办证明) |
操作提示:
- 公积金争议: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向12333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 退休手续争议:
- 若因单位不配合转档导致无法退休,收集书面催告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损失;
- 若对退休年龄认定不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
风险提示:直接以“补缴公积金”或“办理退休审批”为由起诉,将被法院驳回,务必选择正确救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