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主张加付赔偿金(即应付金额50%–100%的额外赔偿)需遵循法定程序,其核心在于劳动行政处理的前置性。结合法律规则与实务操作,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一、加付赔偿金主张的核心前提:行政前置程序
- 必经行政程序劳动者必须先就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行政部门审查后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 流程:投诉→行政部门调查→出具《限期改正指令书》→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本金+加付赔偿金)。
- 例外情形:若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已提出加付赔偿金请求但被仲裁委驳回或不予受理,后续诉讼中法院可直接审查该请求(视为已履行前置程序)。
- 未履行前置程序的后果
- 仲裁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对未经行政处理的加付赔偿金请求不予受理或驳回。
- 诉讼阶段: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释明需先通过行政程序主张。
二、劳动仲裁阶段的处理规则
- 受理条件劳动者需提供以下证据,否则仲裁委不予处理加付赔偿金请求:
- 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限期改正指令书》;
- 证明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的证据(如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 重复处理的禁止若劳动监察部门已就同一事项立案处理或作出行政决定,仲裁委应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并指引劳动者通过行政程序执行。
三、诉讼阶段的处理规则
- 程序性审查优先
- 法院需首先审查是否经过行政前置程序:
- 未经行政处理:裁定驳回起诉,释明需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 已启动行政程序但未完结:中止审理,待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后再恢复审理。
- 法院需首先审查是否经过行政前置程序:
- 增加诉求的有限接纳
- 若劳动者在仲裁阶段未主张加付赔偿金,诉讼中新增该请求需满足:
- 与已仲裁的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如与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直接关联);
- 否则法院不予审理,告知另行申请仲裁。
- 若劳动者在仲裁阶段未主张加付赔偿金,诉讼中新增该请求需满足:
- 证据要求劳动者需提交以下证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 《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证明;
- 《行政处理决定书》证明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
- 行政部门出具的投诉受理凭证。
四、正确维权路径指引
[用人单位欠薪/欠经济补偿] -->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 用人单位按期支付 --> [维权结束]
-- 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 --> [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含本金+加付赔偿金)]
注意事项:
- 时效衔接:
- 行政投诉时效为违法行为发生起2年内(《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 仲裁时效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重新计算。
- 赔偿金计算基准: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应付金额(如拖欠工资、经济补偿)为基数,按50%–100%比例加付。
五、总结:不同程序下的处理方式对比
程序阶段 | 加付赔偿金请求处理方式 | 关键证明要求 | 法律依据 |
---|---|---|---|
劳动监察投诉 | 行政部门审查后责令支付,逾期则决定加付赔偿金 | 劳动关系证明、欠付金额证据 | 《劳动合同法》第85条 |
劳动仲裁 | 无行政处理决定则不予受理 | 《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 | 江苏、河北仲裁规则 |
法院诉讼 | 未经行政程序则驳回起诉; 已行政处理则支持执行 | 行政部门出具的履职证据 | 最高法解释三第3条 |
实务建议:
- 劳动者:维权时优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全国热线12333),获取行政文书后再申请仲裁或诉讼主张赔偿金。
- 用人单位: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及时支付欠款,避免额外50%–100%的赔偿金及强制执行风险。
- 争议解决:若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劳动者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再凭处理结果主张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