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社会保险纠纷的受理范围需严格区分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各地司法实践,结合维权路径有效性,现综合梳理如下:
一、法院或劳动仲裁应予受理的情形
- 未参保导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损失赔偿
- 适用条件: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明确答复无法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保待遇。
- 赔偿范围:养老金损失、医疗费报销不能、工伤保险待遇缺位等实际经济损失。
- 典型案例: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因养老保险未缴且无法补办,起诉索赔养老金损失获法院支持。
- 特定险种待遇缺位的直接赔偿
- 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需先取得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仲裁或法院可受理赔偿请求(如医疗费、伤残津贴)。
- 失业保险损失:因用人单位未缴失业保险费导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劳动者可主张赔偿。
- 医疗保险缺位:未参保导致医疗费无法报销,劳动者可索赔实际医疗支出。
- 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
- 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农民工离职后可要求赔偿损失。
- 劳动者自行垫付社保费用的追偿
- 劳动者在社保机构责令补缴后先行垫付单位应缴部分,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垫付费用(需提供缴费凭证及责令补缴文书)。
二、法院或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 单纯补缴社保费请求
- 用人单位已参保但欠缴、少缴或未足额缴纳的,劳动者要求补缴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补缴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缴费基数或年限争议
- 对已参保的缴费基数、年限有异议的,属于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职责,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如对养老金核定金额不服)。
- 社保待遇发放标准异议
- 劳动者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标准(如养老金数额)有争议,应提起行政申诉或行政诉讼,法院不直接干预。
- 劳动者自行补缴后的索赔
- 未经行政程序自行补缴:若未通过社保机构稽核而自行补缴,法院因无法核算单位责任比例而驳回索赔请求。
- 放弃社保声明的无效性:即使劳动者曾签署放弃社保声明,仍可通过行政程序要求补缴,但不可直接司法索赔。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 工伤保险责任与劳动关系分离
- 在建筑工程违法分包、挂靠经营中,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与劳动者不构成劳动关系,相关待遇争议按行政程序处理。
- 退休后追索社保待遇
- 劳动者退休后,向未参加社保统筹的原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等,法院应予受理。
四、维权路径的正确选择
争议类型 | 维权途径 | 关键证据 |
---|---|---|
未参保且无法补办致损 | 法院起诉索赔实际损失 | 社保机构出具的《无法补办证明》、损失计算依据 |
已参保但欠缴/少缴 | 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责令补缴 | 工资流水、劳动合同证明实际工资基数 |
工伤保险待遇缺位 | 先工伤认定→劳动仲裁/诉讼索赔 | 《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用票据 |
自行垫付单位应缴部分 | 行政责令补缴后→起诉追偿垫付款 | 垫付凭证、社保机构《责令补缴通知书》 |

总结与提示
- 司法介入前提:仅在社保机构无法补救损失时(如不能补办、待遇永久丧失),法院才受理赔偿诉讼。
- 行政程序优先:补缴、基数核定等争议必须优先通过社保机构解决,未经行政处理直接起诉将被驳回。
- 证据保留关键:
- 劳动关系证明(合同、工资流水);
- 社保机构书面答复(尤其《无法补办证明》);
- 损失实际发生的凭证(医疗票据、退休待遇核定书)。
实务中,劳动者应优先向参保地社保稽核部门投诉(全国统一热线12333),对处理不满再依法复议或诉讼,避免因程序错误丧失救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