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后主张经济补偿的司法认定

1 法律框架与义务性质

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这是理解和处理所有相关争议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确立了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不可约定免除​​性,意味着该义务不因当事人的合意或劳动者的单方承诺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进一步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下的​​特别解除权​​,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结合该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施行)中再次明确:”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解释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用人单位违法责任。

2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地域差异

尽管法律层面规定相对明确,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后又主张经济补偿的案件存在显著​​地域差异​​,形成了三种主要裁判倾向。

2.1 北京模式:绝对支持劳动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5条中明确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在”王女士诉某物业公司案”中,法院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裁判体现了​​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劳动者是否曾自愿放弃,用人单位均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

2.2 浙江/江苏模式:相对不支持劳动者

浙江省和江苏省的司法文件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也规定:”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这种模式强调​​诚信原则​​和​​责任自负​​,认为劳动者违反先前承诺的行为不应获得法律支持。

2.3 广东模式:折中有条件支持

广东省采取了​​折中方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这一模式要求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前必须​​给予用人单位合理的改正期限​​(通常为30天左右),只有在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办理的情况下,才支持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请求。在”钟某诉某公司案”中,法院正是基于这一原则驳回了劳动者的诉求,因为钟某未事先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而直接申请仲裁。

表:不同地区对自愿放弃社保后主张经济补偿的处理规则比较

​地区模式​​核心规则​​法理基础​​证据要求​​结果倾向​
​北京模式​绝对支持法定义务不可免除证明未缴社保事实支持劳动者
​浙江/江苏模式​相对不支持诚信原则与禁止反言证明自愿放弃事实不支持劳动者
​广东模式​有条件支持纠正违法状态优先证明已要求补缴+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有条件支持

3 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分析
3.1 支持经济补偿的典型案例

在”朱某诉某保安公司案”中,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 因此,尽管劳动者曾自愿放弃社保,法院仍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该案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倾向,认为用人单位作为专业机构,应当知晓并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或劳动者短期利益考虑而规避法定义务。

3.2 不支持经济补偿的典型案例

在”钟某诉某公司案”中,钟某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本人不愿意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法院认为,虽然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根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的原则,若钟某事后反悔应明确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则钟某有权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由于钟某未事先要求公司补缴而直接申请仲裁,法院认为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故不予支持。该案强调了​​程序要求​​和​​诚信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重要性。

3.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承诺补缴但劳动者不配合​​的情形,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请求。在”陈某诉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某公司已经承诺为陈某补缴社会保险,但最终未能补缴的原因在于陈某,故对于陈某以某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这一裁判规则体现了​​公平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精神,要求劳动者在行使权利时也应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

4 法律分析与理论争议
4.1 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性质

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强制性来源于其​​社会公共利益​​属性。社会保险制度不仅涉及个别劳动者的权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风险分担机制的稳定运行。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权通过私下约定排除该义务的履行。

即使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该声明也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4.2 诚信原则与禁止反言

反对支持经济补偿的观点主要基于​​诚信原则​​和​​禁止反言​​理论。认为劳动者先自愿放弃社保以获得更高工资收入,后又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构成权利滥用和违反诚信的行为。

这种观点强调法律应当保护合理的预期利益,用人单位因信赖劳动者的承诺而未缴纳社保,劳动者事后反悔应当受到一定限制。

4.3 社会保护与利益平衡

支持经济补偿的观点则更注重​​社会保护功能​​和​​实质公平​​。认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常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可能因各种原因(如就业压力、信息不对称等)作出非真实意愿的放弃决定。

同时,从社会政策角度,支持经济补偿可以”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预防纠纷,促推社会治理”。

5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5.1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 ​严格依法缴纳社保​​: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避免以现金补贴等形式替代。
  2. ​审慎处理放弃声明​​:即使劳动者出具书面放弃声明,也应认识到该声明法律上的无效性,仍应依法缴纳。
  3. ​及时响应补缴要求​​:如劳动者事后要求补缴社保,应在合理期限内(通常30天内)办理补缴手续,避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4. ​规范用工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管理制度,避免因不规范操作引发法律风险。
5.2 对劳动者的建议
  1. ​谨慎签署放弃文件​​:充分认识社会保险的重要性,避免为短期利益放弃长远保障。
  2. ​遵循正当程序​​:如欲主张权利,应先书面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给予合理期限,然后再考虑解除合同和经济补偿诉求。
  3. ​保留相关证据​​:保存劳动合同、工资单、放弃声明、补缴要求函件等证据,防范法律风险。
  4. ​了解本地规则​​:关注所在地的司法实践倾向,采取适当的维权策略。
5.3 争议解决策略

发生争议时,双方可考虑以下途径:

  • ​协商解决​​:优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用人单位承诺补缴,劳动者配合手续。
  • ​行政投诉​​: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要求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
  • ​仲裁诉讼​​: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注意所在地的司法实践差异。

结语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后主张经济补偿的问题,深刻反映了​​法定义务​​与​​意思自治​​、​​诚信原则​​与​​权益保护​​之间的法律价值冲突。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地域差异体现了不同地区对上述价值的不同权衡取向。

从发展趋势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支持经济补偿​​的立场可能逐渐成为主流。这一趋势强调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社会公共利益属性,要求用人单位无论何种情况均应依法缴纳社保,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最稳妥的策略是​​严格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避免任何形式的”协议放弃”;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充分认识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审慎行使权利​​;对于法律从业者,需密切关注本地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最终,通过统一裁判标准,强化社会保险的强制缴纳义务,将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