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制

1 引言:法律依据与制度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单方解除权​​,是法律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重要体现。试用期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为劳动合同双方提供一个​​相互考察​​和​​双向选择​​的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品行是否符合招聘预期;劳动者也可以体验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企业文化是否与自身职业规划相匹配。

然而,该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司法实践中,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依据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适用要件​​和​​证明责任​​。本文将系统解析这些要件,并结合司法实践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实务指引。

2 合法解除的核心要件

用人单位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2.1 录用条件明确且告知

用人单位必须​​明确设定​​并​​有效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这是适用该条款的前提。

  • ​录用条件的设定​​:
    • ​合法性​​:录用条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不得对劳动者存在​​性别歧视​​、​​乙肝歧视​​等。
    • ​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应当​​具体化​​、​​量化​​,具备可衡量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使用“符合岗位要求”等模糊、抽象的表述,而应细化岗位职责、绩效标准、考核指标等。 例如,明确要求“试用期内销售额达到X元”、“项目文档编写符合公司既定格式与内容标准并通过内外部审核”。
    • ​合理关联​​:录用条件应与劳动者应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密切相关。
  • ​告知方式​​:
    • ​招聘时明示​​:在招聘员工时向其说明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 ​聘用函载明​​:通过发送聘用函(Offer Letter)的方式向劳动者明示录用条件。
    • ​劳动合同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 ​规章制度规定​​: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告知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保留劳动者确认知晓录用条件的书面证据,如签字文件、邮件回复等。

2.2 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

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客观事实。

常见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主要包括:

  •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例如,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的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
  • ​工作失误或能力不符​​: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且该失误足以证明其无法胜任工作。对工作失误的认定应以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 关键在于用人单位能提供如绩效考核表、项目评审未通过的记录、客户投诉等客观证据。
  •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属于试用期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况,但这些约定同样必须​​合法​​、​​合理​​且​​明确​​。
2.3 解除行为在试用期内作出

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考核、作出解除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劳动者​​。 试用期一旦结束,无论劳动合同是否正式解除,用人单位都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4 解除程序合法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 ​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 ​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 ​送达决定​​: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正式送达劳动者。

3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3.1 试用期认定标准的灵活性

司法实践认可,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标准,可​​适当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 这体现了试用期“考察期”的特性,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自主判断空间。

3.2 举证责任的严格性

虽然认定标准可稍低,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却非常严格。用人单位需对上述所有核心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证据不足,则承担败诉风险,其解除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在“殷某诉某智能软件公司案”中,公司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明确的岗位职责标准​​、​​客观的项目文档质量对比​​以及​​未通过内外部审核的证明​​,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3.3 禁止“翻旧账”原则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过错或失职行为应及时处理。如果用人单位在事发当时未作处理,事隔很久(例如劳动者试用期已过,或已工作多年)后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司法机关通常不予支持。例如,在“老张诉广厦房地产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公司于2023年以员工2012年的失职事件为由解除合同,显属不当,属于违法解除。

4 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满足上述所有要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

  •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 ​要求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俗称“2N”)。

5 实务建议
5.1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 ​前置程序规范化​​:入职前明确设定并有效告知录用条件,保留告知证据。
  • ​考核过程客观化​​:建立​​量化​​、​​客观​​的试用期考核制度,避免主观臆断。及时记录考核结果,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 ​解除决策及时化​​:一旦确认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在试用期届满前果断完成解除程序。
  • ​解除程序合规化​​:严格遵守“说明理由+通知工会+送达决定”的程序。
5.2 对劳动者的建议
  • ​诚信入职​​:如实告知自身基本情况,勿要虚假陈述。
  • ​了解标准​​:入职时认真了解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
  • ​保留证据​​:注意保留劳动合同、考核记录、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
  • ​依法维权​​:如认为被违法解除,可通过​​协商​​、​​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赋予用人单位的解除权,是一把“双刃剑”。行使得当,有助于企业筛选真正需要的人才;行使不当,则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及时处理​​是用人单位合法行使此项权利的关键。对于劳动者而言,​​诚实信用​​是基础,了解规则并依法维权是保障。最终,该条款的恰当适用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