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的自诉程序,是申请执行人在特定条件下通过自主提起刑事诉讼,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重要法律武器。该程序旨在​​弥补公诉程序之不足​​,​​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威慑​​,并​​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2024年解释》)以及2025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以下简称《意见》)共同构建了拒执罪自诉程序的完整框架。本文将系统解析该程序的法律依据、启动条件、运作机制及实务要点。

1 制度背景与法律演进
1.1 从公诉到自诉:程序的补充与完善

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困扰着司法实践。部分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缺乏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尽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拒执罪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执行人员往往无暇收集大量证据并移送犯罪线索;一些公安机关也可能因种种原因不愿接收材料或立案,导致追责程序难以启动。

为弥补公权力救济的不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自诉。2024年及2025年的新规进一步​​细化并完善了​​拒执罪自诉程序的适用条件与操作流程,赋予了申请执行人更主动、直接的法律武器。

1.2 自诉程序的价值取向

拒执罪自诉程序的确立体现了多重价值目标:

  • ​保障权利人诉权​​: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在公诉程序缺位时的救济途径,保障其宪法赋予的控告权。
  • ​强化法律威慑​​: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
  • ​提升执行效率​​:通过刑事自诉的压力,间接促进民事判决的执行,破解”执行难”问题。
  • ​平衡司法资源​​:合理分配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提高打击拒执犯罪的整体效率。

2 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根据《2024年解释》以及《意见》,申请执行人提起拒执罪自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核心要件:

2.1 实质要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应受刑罚性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要件包含三层含义:

  1. ​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2. ​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拒不执行的行为必须实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这不仅包括财产权利(如债权无法实现),也包括与执行相关的人身权利(如在执行过程中遭受侮辱、威胁或伤害)。
  3.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入罪标准。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通常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还债财产;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转让已提供担保的财产;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与他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仲裁、和解妨害执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等。
2.2 程序要件:公诉救济途径的用尽

​”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要件是启动自诉程序的​​前置程序​​,体现了”公诉优先,自诉补充”的原则。根据《意见》及各地法院的实践,”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
  • ​公安机关逾期不予答复​​: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材料后​​3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
  • ​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 ​检察机关不予追究​​: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 ​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如公安机关立案后​​撤销案件​​等。

表:提起自诉的程序要件情形

​情形​​受理机关​​行为表现​​申请执行人需取得的证据​
​不予接受控告​公安机关拒绝接收控告材料提交材料的记录、回执或证人证言
​逾期不予答复​公安机关接受材料后30日内无书面答复控告材料送达证明、时间记录
​决定不立案​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
​不予追究​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情形之一已经发生,方能满足自诉立案的程序条件。

3 自诉案件的提起与审理
3.1 管辖法院

拒执罪自诉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便于法院调取执行卷宗、审查证据,以及与执行程序进行衔接。

3.2 所需材料

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 ​刑事自诉状​​:明确被告人信息、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拒执罪刑事责任)及事实与理由。
  2. ​身份证明​​: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材料。如由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告诉,需提供关系证明及申请执行人不能亲自告诉的证明材料。
  3. ​执行依据​​: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及​​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4. ​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证据。
  5. ​程序要件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超过30日未答复的证明,或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等。
  6. ​其他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3 法院的审查与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自诉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15日)进行审查:

  • ​符合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 ​不符合条件​​:缺乏罪证、犯罪已过追诉时效、被告人死亡等情形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 ​证据不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3.4 审理中的特殊规则
  • ​和解与撤诉​​: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体现了自诉案件的可处分性,鼓励当事人通过履行执行义务等方式化解矛盾。
  • ​从宽处罚​​: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这为被执行人提供了履行激励,有助于实现执行目的。
  • ​申请调取证据​​: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压力。

4 实务挑战与应对策略
4.1 证据收集的难点与重点

提起拒执罪自诉,对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要求较高。关键证据包括:

  • ​能力执行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拥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的证据。
  • ​拒不执行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实施隐藏、转移、毁损财产,虚假诉讼,违反限制消费令,暴力抗法等行为的证据。
  • ​情节严重证据​​:证明因拒不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

申请执行人可注意收集: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档案、交易合同、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执行法院出具的罚款拘留决定书等。

4.2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

根据《意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处理拒执罪线索时有明确职责:

  • ​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涉嫌拒执罪材料应当接受并审查,7日内(复杂情况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需说明理由。
  •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进行监督,要求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立案。
  • ​法院的告知义务​​: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逾期不答复或检察院不起诉的,法院应​​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自诉​​。

5 制度价值与未来展望

拒执罪自诉程序将申请执行人从​​被动的等待者​​转变为​​主动的追究者​​,使其能够更直接、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制裁“老赖”。该程序与公诉程序互为补充,形成了对拒执行为更为严密的刑事法网,极大地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有助于从源头治理“执行难”问题。

未来,随着《2024年解释》和《意见》的落地施行,预计拒执罪自诉程序的适用率将逐步提升。通过实践积累,相关证据标准、审理流程将进一步细化,为申请执行人行使权利提供更清晰的指引,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结语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程序是民事执行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机制,是申请执行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强力法律武器。该程序的设计既体现了对公诉程序的补充,也充分考量了申请执行人的举证现实和当事人的处分权。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理解并善用这一程序,需要​​准确把握立案条件​​、​​注重日常证据收集​​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则需​​畅通衔接流程​​、​​统一裁判尺度​​,确保这一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切实破解执行难题,捍卫司法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