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家庭作坊式食品、药品犯罪司法认定

随着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日益呈现组织化、链条化特征,司法机关在处理单位犯罪和家庭作坊式犯罪时面临​​复杂挑战​​。准确认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合理区分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地位,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实现​​从严惩处​​与​​人道主义考量​​的平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一、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精准认定

在单位为主体实施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责任人员的认定​​需遵循​​法定标准​​与​​实质参与原则​​。

1.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认定标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组织、指挥、决策作用​​的人员。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包括:

  • ​职权相关性​​:行为人在单位中具有​​管理职权​​,其职责范围涵盖涉案业务领域。在上海铁检院办理的某食品安全犯罪案中,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认定,重点考察其是否对生产、销售环节具有​​审批、决策权限​​。
  • ​主观明知性​​: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单位正在实施犯罪行为而未予制止。在肖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中,法院认定明知假药仍提供生产技术的公司实际负责人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
  • ​客观参与度​​:行为人​​实际参与​​犯罪决策或实施过程。对于仅具有名义职务但未实际参与决策的人员,一般不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不一定是单位高层管理人员。认定时需考量:

  • ​行为不可或缺性​​:其行为是​​犯罪实现的关键环节​​,缺此环节犯罪难以完成。
  • ​主观主动性​​:​​积极主动参与​​而非被动执行指令。在汤阴县检察院办理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中,法院对​​积极参与​​生产、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宋某等7人,均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表: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类型及认定要点

​责任人员类型​​认定关键因素​​证据收集重点​​刑事责任特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策权限、主观明知、组织行为会议记录、审批文件、资金流向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作用、主观故意、行为重要性工作记录、通讯记录、具体操作证据对参与部分负责

二、家庭作坊式犯罪的主从犯区分

家庭作坊式食品、药品犯罪通常以​​夫妻、父子等亲属关系​​为纽带,呈现出​​组织松散但利益捆绑紧密​​的特点。对此类犯罪的主从犯区分,需结合​​家庭关系​​与​​实际作用​​综合判断。

1. 主犯的认定标准

在家庭作坊式犯罪中,主犯通常表现为:

  • ​犯罪发起者​​:提起犯意并组织家庭成员实施犯罪。如在汝州市某乡村家庭作坊制售假酒案中,霍某作为​​家庭主要成员​​,发起并组织假酒生产活动,被认定为主犯。
  • ​主要获利者​​:获取犯罪收益的大部分,并对收益分配有​​支配权​​。
  • ​实际控制者​​:对生产、销售全过程有​​控制力和决策权​​。
2. 从犯的认定与从宽情节

对于在家庭作坊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成员,可依法认定为从犯:

  • ​被动参与者​​:受家庭主要成员动员而参与,​​主观恶性较小​​。
  • ​辅助性角色​​:从事​​辅助性工作​​,如包装、搬运等非核心环节。
  • ​获利较少者​​:从犯罪活动中​​获利微薄​​,多是为维持家庭生计。

在霍某家庭作坊假酒案中,法院考虑到王某(霍某妻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且需要照顾家庭,依法从宽处理。

三、屡教不改者的从严惩处机制

对长期从事非法经营、谋取大额非法利益、屡教不改的违法经营者,司法机关应采取​​从严惩处​​的立场,体现刑罚的​​威慑功能​​。

1. 严格限制非监禁刑的适用

对于具有​​累犯、再犯​​情节的犯罪分子,​​严格把握缓刑适用条件​​:

  • ​犯罪历史考量​​:将​​前科记录​​作为量刑重要因素。在肖某生产、销售假药案中,被告人因身负债务而制假售假,反映其​​主观恶性较深​​,法院依法判处实刑。
  • ​社会危险性评估​​:对可能​​继续从事违法犯罪​​的嫌疑人,慎用非监禁刑。
2. 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

从经济基础上​​剥夺再犯能力​​,是惩治食药犯罪的有效手段:

  • ​提高罚金数额​​:将​​非法获利金额​​作为罚金刑的重要参照。在上海铁检院办理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中,对主犯吴某判处罚金200万元,​​远超其非法获利​​。
  • ​追缴违法所得​​:彻底​​清除犯罪的经济基础​​。在汤阴县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中,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并处罚金​​,并对被告单位​​单处罚金1.5万元​​。

四、人道主义量刑的平衡考量

在依法惩处犯罪的同时,司法机关需​​兼顾人道主义关怀​​,尤其对于​​有特殊家庭情况​​的被告人。

1. 缓刑适用与禁止令的配合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家庭有特殊需要的被告人,可依法适用缓刑,但需​​配合禁止令​​防止再犯:

  • ​家庭情况调查​​:对被告人家庭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其是否存在需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或需赡养的年老病重父母。
  • ​禁止令内容具体化​​: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药品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在上海铁检院办理的案件中,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同时宣告禁止令​​,防止其重操旧业。
2. 夫妻双方涉案的差异化处理

当夫妻双方均涉嫌犯罪时,可根据​​各自罪责​​和​​家庭需求​​差异化处理:

  • ​责任较轻者适用非监禁刑​​:对​​参与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的一方,可优先考虑适用非监禁刑,以照顾家庭。
  • ​分批服刑安排​​:如双方均需服实刑,可​​协调执行方式​​,避免家庭完全失去照料。

五、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破解

在单位犯罪和家庭作坊式犯罪的司法认定中,仍存在若干​​难点问题​​,需探索有效破解路径。

1.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分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有时模糊不清,尤其是对于​​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主体。对此,可参考以下区分标准:

  • ​利益归属原则​​: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还是​​个人私分​​。
  • ​业务关联性​​:犯罪行为是否与​​单位业务活动相关​​。
  • ​单位意志体现​​:犯罪行为是否体现​​单位集体意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对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视为单位犯罪主体;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则一般按个人犯罪处理。

2. 家庭作坊主从犯区分标准不一的解决

由于家庭作坊犯罪成员关系特殊,​​主从犯区分标准​​可能存在不统一问题。解决之道在于:

  • ​淡化亲属关系​​:重点考察​​实际作用​​而非亲属关系远近。
  • ​量化参与程度​​:从​​时间、环节、金额​​等多维度量化各成员参与程度。

河南省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注重 ​​“在依法打击上突出‘严’字,在法律监督上追求‘准’字,在综合治理上注重‘效’字”​​ ,这一经验可借鉴于家庭作坊犯罪的主从犯区分。

结语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裁判,既是​​法律技术的精准运用​​,也是​​司法智慧的全面体现​​。面对单位犯罪与家庭作坊式犯罪这一​​两极形态​​,司法机关需在​​严厉打击​​与​​人性化处理​​之间寻求平衡。 通过​​精准认定责任主体​​、​​合理区分主从犯地位​​、​​从严惩处屡教不改者​​并​​兼顾特殊家庭需求​​,才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人道主义关怀​​的有机统一。唯有如此,食品、药品安全刑事司法才能真正成为守护公众健康的​​坚固防线​​,而非简单机械的​​惩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