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健身房整体打包转让所引发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

近期代理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系典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本案涉及事实合同关系认定、服务义务擅自转移的法律后果、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及资产受让方责任承担等多重法律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实务处理具有参考价值。现结合办案过程及裁判要点,总结如下办案心得。

案情核心与法律关系梳理

本案基本事实可归纳为:消费者李某于2023年11月向A预付5万元购买私教健身课程,履行过程中A于2024年1月未经通知将健身会馆整体资产、负债及未能履行完毕的私教课程等服务义务打包转让给C,后者仅同意继续为会员提供服务但拒绝退款;B系A唯一股东。李某因原签约教练离职、服务主体变更,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最终法院判决A退款,B承担连带责任,C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核心法律关系聚焦于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事实成立、服务义务转移的合法性、一人公司股东责任及资产受让方的责任边界,需从以下维度展开分析。

关键法律问题的实务处理与裁判逻辑

(一)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未签书面协议不影响权利保护

本案中,李某与A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课程费用、实际接受私教服务的行为,已构成《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的”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关系。实践中,预付式消费常因经营者不规范操作未签订书面协议,消费者易陷入”无合同即无权利”的认知误区。对此,需注意收集付款凭证、服务记录(如课程预约记录、教练沟通记录)等证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预付式消费解释》)第二条”消费者提供存在合同关系的初步证据即可起诉”的规定,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为后续主张权利奠定基础。

(二)服务义务擅自转移的法律后果: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A将健身私教课程的服务义务转让给C的行为,本质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债务转移。根据该条款,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消费者)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A未通知李某即转让服务义务,且李某明确表示因原教练离职拒绝接受新服务,符合《预付式消费解释》第十三条”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合同解除情形。法院据此支持李某解除合同、退还剩余款项的诉请,体现了对消费者”服务专属性”权益的保护——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选择特定经营者往往基于对其服务能力的信任,服务主体无正当理由变更将直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消费者有权行使解除权。

(三)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突破: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倒置

B作为A的唯一股东,其责任认定是本案另一焦点。根据《公司法》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B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财产独立的证据,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针对一人公司股东,可通过调取公司财务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重点审查股东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混同、业务混同等情形,若股东无法完成举证,则可主张刺破公司面纱,要求其对消费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资产受让方的责任边界:内部约定不得对抗消费者

C以《店铺出售协议》中”不承担退卡义务”的约定为由抗辩,但法院认定该约定系内部协议,不能对抗消费者。根据《预付式消费解释》第四条”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约,不得以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抗辩”的精神,C作为资产及负债的受让方,实际承接了A的经营活动并为原会员提供服务,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关系。为避免经营者通过”壳公司转让”逃避债务,法院突破合同相对性,判决C在A、B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责任,体现了对消费者财产权益的倾斜保护。

办案启示与实务建议

(一)强化证据意识,固定事实合同关系

针对预付式消费无书面合同的常见问题,代理消费者时应重点收集付款凭证(如转账记录)、服务记录(如课程表、教练沟通记录)、经营者宣传资料(如私教资质介绍)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服务合意及实际履行行为。

(二)关注服务专属性,主张合同解除权

若经营者擅自变更服务主体(如转让、合并)或核心服务内容(如更换签约教练),应提示消费者及时固定”服务专属性”证据(如签约时明确选择某教练的沟通记录),并依据《预付式消费解释》第十三条主张解除合同,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三)穿透公司架构,追究股东责任

对一人公司或关联公司控股的经营者,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股东信息,重点审查股东与公司的财产独立性。若股东未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明财产独立,应积极主张股东连带责任,防止”空壳公司”损害消费者权益。

(四)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究资产受让方责任

当经营者转让资产及会员负债时,受让方实际享有原经营者的经营利益(如会员资源、设备资产),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要求其在承接资产范围内对消费者承担补充责任。需注意收集受让方实际提供服务、承接负债的证据(如会员系统变更记录、服务延续证明),证明其与消费者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结语

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常因信息不对称、证据留存不足处于弱势地位。本案的裁判结果,既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的保护,也为实务中处理同类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路径——通过固定事实合同关系、主张义务转移无效、突破公司法人格否认及追究资产受让方责任,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未来代理此类案件时,应更注重对预付式消费”服务专属性””信任基础”等特征的把握,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为消费者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支持。

(本文作者:盈科张磊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