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法律不保护简单的“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投机行为,但认可基于合法变更和正当权利主张的价款调整。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少建筑企业为获得项目不得不采取“低价中标”策略。然而,中标只是开始,项目能否盈利才是关键。实践中,一些企业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实现“高价结算”,最终却陷入法律纠纷,导致严重损失。
作为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律师,我们深知“低价中标”本身虽然不违法,但实现合法合规的“高价结算”需要精妙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策略。
一、理解法律底线:何时允许“低价中标”?
法律并非一概禁止低价中标。《招标投标法》规定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但这里的“成本价”指的是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非社会平均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42号裁定书明确指出:“所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因此,如果企业能通过技术创新、管理优化降低个别成本,低价中标是合法的。但如果低于个别成本投标,则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二、合法路径:实现价款调整的六大策略
在合法低价中标后,建筑企业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价款的合理调整:
1. 利用合同调价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含价格调整条款,如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的调价机制。充分利用这些条款是实现合法“高价结算”的首要途径。
具体操作上,应密切关注合同约定的调价条件成立情况,及时提出调价申请,并保存好完整的证明材料。
2.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
工程变更是实现价款调整的最常见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关键措施包括:
· 建立完善的变更签证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变更均能及时获得有效签认;
· 对于发包人口头指令的变更,及时转化为书面确认;
· 对于已实施但未获签认的变更,通过会议纪要、监理记录、影像资料等多种方式固定证据。
3. 工程索赔策略
索赔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也是实现价款调整的重要途径。常见的索赔情形包括:
·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 设计变更导致的返工或停工;
· 发包人提供资料不准确导致的损失;
· 法律政策变化导致的成本增加。
成功的索赔关键在于及时提出、证据充分、符合程序。根据我们的经验,许多索赔失败并非因为权利不存在,而是因为未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提出。
4. 利用结算协议的独立性
最新司法实践认可结算协议的独立性原则,即发承包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原合同效力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观点认为:“结算协议是双方在原合同之外达成具有结算功能的意思表示,旨在原合同之外设立新的结算关系……结算协议是双方对原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调整,所形成的结算协议内容上充分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权利处分。”
这意味着,即使中标价较低,只要结算协议真实反映双方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该结算协议就会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5. 挖掘违约责任主张
发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可主张的违约责任包括:
· 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窝工损失;
·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其他实际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违约责任与工程价款是不同性质的权利主张,可以同时主张,且不受中标价格的限制。
6. 运用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一原则在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况下,可为价格调整提供法律依据。
三、风险防范:避免陷入法律困境
在追求“高价结算”过程中,必须警惕以下法律风险:
1. 杜绝“黑白合同”
实践中,有的企业试图通过签订“黑白合同”实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即“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签订“黑白合同”不仅无法实现高价结算,还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得不偿失。
2. 避免签订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条规定给了我们两点重要启示:
第一,签证是证明工程量最直接的证据。
第二,即使没有签证,其他证据(如会议纪要、邮件、影像资料)也能证明事实。
反之,一份违规或者违约的签证,即使存在,也可能因内容或程序的瑕疵而不被法院采纳,导致承包人主张的价款调整落空。这类签证包括但不限于:
· 超越代表权限签署的签证: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的签字权限并非无限。若合同明确约定“涉及费用增加的签证需经发包人项目经理及成本总监共同确认”,而承包人仅获得了现场监理的签字,则该签证因签署人超越授权而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 存在效力瑕疵的签证: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获取的签证,或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签证,属于可撤销范畴。例如,以“不签字就全面停工”相威胁,或在隐瞒关键事实的情况下获取的签证,发包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3. 保证工程质量合格
工程质量是工程款请求权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质量不合格很可能导致业主不予结算或将修复费用扣除后再支付工程价款。
结语:低价中标后实现“高价结算”不是简单的投机行为,而是基于合同管理和合法权利主张的系统工程。通过科学的合同管理、规范的变更签证、及时的索赔主张,完全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合理的利润空间。
(本文作者:盈科杜玉明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