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能源格局深刻调整与我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发展阶段的大背景下,在保障能源安全前提下,如何推动能源转型已经成为我国能源发展领域关注的重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为我国能源领域的高质量发展勾勒出了宏伟蓝图。
在此关键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化改革、推进现代化战略部署的有力践行,更是我国能源法治建设长期积淀与新时代发展需求深度融合的最新成果,标志着我国能源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朝着现代化方向迈出了坚实且关键的一步。
一、《能源法》制定背景及过程
(一)全球能源格局深刻变革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峻,各国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力度不断加大,全球能源消费结构逐步优化。新能源相关技术也在飞速发展和突破,为全球能源行业带来了变革的契机。然而,国际能源合作与竞争也日进入白热化阶段,能源地缘政治格局也更加的错综复杂,国际能源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层出不穷:诸如油价大幅波动、供应链中断等风险持续增加,这使得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在此情形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手段,强化能源规划的引领作用以及能源的开发利用,大力提升能源科技创新水平,从而为能源的清洁低碳转型以及可持续供应筑牢坚实的法律保障基石。
(二)能源安全可靠供应与转型压力增大
国际能源市场的波动和不稳定因素对我国能源供应的稳定性产生直接且显著的影响;与此同时,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对能源消费提出了更高、更严苛的需求。坚定不移地加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力度,逐步减少对化石能源的过度依赖,切实提高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这不仅是实现能源转型的必然路径选择,更是保障我国能源安全、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战略举措。因此,在法律层面明确能源市场体系建设、储备与应急体系以及监督管理规定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以此确保能源供应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得以切实保障。
(三)能源法治建设亟需完善
我国已迈入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崭新阶段,现代能源产业正处于创新升级的关键时期,进一步保障能源转型升级以及增强能源供应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成为当务之急。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部能源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但始终缺少一部能源领域基础性、统领性法律,以全面解决能源行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整体性、全局性问题,并有效协调各单行能源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同时,我国也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手段明确并巩固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法律地位,为能源发展精心打造全局性的制度框架,进而为能源发展提供坚实、有效的法律支撑。
二、《能源法》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的出台,全面系统的规定了能源规划、开发利用、市场体系、储备应急、科技创新,填补了能源领域基础性法律空白,筑牢了能源发展法律根基,这是我国能源法治建设的关键,为能源领域稳健前行铺就坚实法治轨道,意义非凡且影响深远。
(一)完善能源法治体系,夯实能源发展法治根基
《能源法》通过明确规划、开发、储备和应急等制度体系,有力确保了能源供应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极大增强了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韧性。同时,明确推动能源市场体系建设,积极鼓励并引导各类主体依法投资能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大力鼓励能源科技创新,为能源的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力促进了能源市场化发展,充分激发了创新活力,有助于稳步推进双碳目标的实现,切实贯彻能源安全新战略,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绿色低碳转型。
(二)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地位,加速能源结构转型。
此次《能源法》从21条到39条共19条的篇幅,从优先开发保障利用可再生能源到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进行了逐一明确规定。明确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为可再生能源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优先地位,明确非化石能源中长期目标、可再生能源最低比重目标,加速推动化石能源向可再生能源的转变,促进能源结构的优化升级,将有助于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为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三)推动能源消费与生产革命,促进经济社会绿色转
深入贯彻能源安全新战略,有力推动能源消费革命和生产革命。通过明确各能源品种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等一系列举措,为各能源品种营造了公平、透明的法律环境。特别是在可再生能源领域,通过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考核等制度,将进一步显著提升可再生能源的消费比例,有力促进经济社会消费朝着绿色方向转型。
三、《能源法》的亮点
(一)氢能正式纳入能源管理体系
《能源法》在总则中明确指出:“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
《能源法》附则中对氢能含义做了清晰阐释:氢能,是指氢作为能量载体进行化学反应释放出的能源。即,氢能作为一种来源广泛、绿色低碳且应用前景广阔的二次能源,对于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此前,氢能被列入危险化学品范围进行管理,并受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的明确约束。而在纳入能源管理体系之后,氢能将作为能源属性,依法享有规划、开发、利用、应急和储备等方面的权责。《能源法》明确指出,国家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全力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未来,全国有望逐步放开制氢、加氢站、储运氢的报批和建设限制,有效降低额外无效成本支出,推动氢能应用加速落地生根。
(二)能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能源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积极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该机制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共同决定。《能源法》规定,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能源价格的形成既考虑市场因素,也考虑政府的宏观调控。
这意味着能源价格的形成过程既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的基础性作用,又兼顾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能源法》着重强调了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性,同时依法加强对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的严格监管和调控。我国在深化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方面不断推进,例如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持续深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上网电价,并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这充分显示了市场化价格机制的有效实施,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相互并存,共同作用于能源市场,确保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科学合理与公平公正。
(三)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全力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稳步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持续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能源法》具体规定如下:
1. 国家大力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的开发策略,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积极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推进海上风电开发,大力发展光热发电。
2. 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以及生物液体燃料、生物天然气等。
(四)明确可再生能源消纳要求
随着以风电、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的快速增长,新能源消纳问题已成为当前能源发展中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能源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全力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密切监测与严格考核,确保可再生能源得到有效消纳利用,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升级。
(五)绿证等绿色能源消费工具、制度
《能源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提出,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积极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绿证是中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关键凭证。绿证核发和交易应始终坚持“统一核发、交易开放、市场竞争、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基本原则。绿证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的绿证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引导能源消费朝着绿色低碳方向转变,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广泛应用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作者:盈科彭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