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之各地裁判差异

由于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较之前已经有了明显的提升,但部分企业家却法律意识较弱,仍以之前的惯性思维治理企业,用工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最近笔者团队在代理一起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案件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的员工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入职将近两年,因与老板发生争执后提出离职,而后劳动者转身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及未依法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笔者团队接受代理后,就江西目前的司法惯例与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倾向性意见给该企业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企业对我们提出的分析方案非常满意。最终南昌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仲裁时效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倒退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申请人2024年2月29日向本委提出申请,往前倒退一年计算,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应当为1个月5天,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部分5688.2元。”由于申请人仲裁请求的金额为62000余元,企业收到裁决书后对笔者团队的代理工作十分满意。目前该裁决已生效。

笔者团队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检索了大量相关案例,发现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问题在各个省份尚无统一性规定,导致各地司法裁判标准不一,本次劳动争议纠纷也是由于该劳动者对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有不同认识所致。因此本文将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梳理部分地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的法律规定,并辅以案例加以阐释。

观点一 二倍工资是按天(月)计算,自主张权利之日向前推一年,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北京】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第41条:二倍工资中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加一倍部分的仲裁时效,可自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一年按日计算,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但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除外。

【(2018)京01民终5025号】被上诉人于2016年11月14日入职,于2017年10月30日离职。终审法院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中增加的一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被上诉人于2017年12月14日提起仲裁,其主张的2016年12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已过时效,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上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2021)沪02民终3024号】上诉人诉求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一般仲裁时效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于2018年3月1日入职被上诉人,故一审法院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时段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上诉人诉求中2019年3月至同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关于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因上诉人于2020年5月才申请仲裁,显然该主张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且也未提供本案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已丧失实体上的胜诉权。

【广西】广西高院、广西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桂高法会〔2020〕2号第7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倒退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2022)桂14民终1015号】,黄少林于2021年11月10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段202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1月09日已超过法律规定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8月20日时间段未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黄少林2020年11月份应得到二倍工资差额天数是21天为5161.94元(7620元÷31天×21天=5161.94元)。永安公司应支付黄少林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73471.94元(5161.94元+9460元+6600元+1500元+9500元+7360元+10640元+6650元+9880元+6720元=73471.94元),黄少林申请仲裁请求的金额为72425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超过法律规定应支付的标准,一审法院予以准予。

【江西】江西省高院、江西省人社厅《2013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赣高法(2013)235号第5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2019)赣07民终3471号】本案中,被上诉人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在上诉人处上班满一年,双方在此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被上诉人在2018年8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故上诉人应从2017年8月16日(被上诉人申请仲裁之日起倒推一年)起至2018年2月6日止每月支付被上诉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35852.90元(7170.58元/月×5个月)。

【(2019)赣民申1175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九江共青公交公司未依法与王先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王先云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是2017年7月13日,故二审判决仲裁时效期间应向前推一年,王先云关于2016年4月、5月、6月的二倍工资请求超过一年的法定期间,并无明显不当。

【(2014)洪民再指字第5号】本案中付益民2011年3月1日起在春意公司工作,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春意公司2011年4月-2012年2月间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付益民用工满1个月,即2011年4月起计算仲裁时效。付益民2012年7月提起仲裁,往前推一年,之前的双倍工资请求超过时效,即2011年4月-2011年6月间的双倍工资诉请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2011年7月-2012年2月的双倍工资赔偿的诉请应予支持。

【(2013)洪民再抗字第13号】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年后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从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时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超过一年的,不予支持。本案中陈风云2009年3月12日-2011年3月1日在蒙牛公司工作,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蒙牛公司2009年4月-2010年3月间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陈风云用工满1个月,即2009年4月起计算仲裁时效。陈风云2011年2月26日提起仲裁,往前推一年,之前的双倍工资请求超过时效,即2009年4月-2010年2月间的双倍工资诉请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2010年3月的双倍工资赔偿的诉请应予支持。

观点二 整段计算,只要未超过一年时效,整个11个月双倍工资均可支持。

【江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2024)苏09民终1381号】 王某康于2022年2月8日至某机械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机械公司应当支付自2022年3月起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该未签劳动合同的状态持续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计算仲裁时效,王某康于2023年6月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据此,一审法院按照王某康的收入情况,结合王某康的主张,计算支持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浙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第六条:劳动者有关支付最长11个月二倍工资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最后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予全额支持。

【(2020)浙01民终3912号】本案中,狄安咖啡店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理应向郦记铭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狄安咖啡店上诉主张2018年11月5日前的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对此,本院认为,劳动者有关支付最长11个月二倍工资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最后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予全额支持。本案中,郦记铭提起仲裁时,最后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故狄安咖啡店理应全额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

【山东】山东高院、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二十一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应当作为整体之债对待,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2023)鲁13民终3207号】本案中,某某公司与张某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无争议,因此,某某公司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张某峰二倍工资差额。2020年11月和2021年10月的工资分别为4000元和5882.5元,该二月份在计算差额时不能按照整月计算,本院酌情按照比例计算,该部分差额为4000÷30×28+5882.5÷31×2=4112.85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的工资总额69501元,因此,案涉二倍工资差额总计69501+4112.85=73613.85元。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应当作为整体之债对待,仲裁时效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故某某公司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已过仲裁时效,不予采信。

【天津】《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 号第12条: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

【(2021)津02民终1669号】对于支付期间,被告认为原告入职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间应从2019年1月13日开始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而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因此应计算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支付二倍工资期间,二倍工资的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仲裁时效,原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期间未超过仲裁时效一年期间,故应以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作为整体计算二倍工资数额。

综上,根据笔者总结,部分地区(江苏、浙江、山东等)认为二倍工资的时效应按照整体计算,劳动者有关支付最长11个月二倍工资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最后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予全额支持。

而江西、北京和广西等区域,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毫无疑问是按天(月)计算,自主张权利之日向前推一年,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最高院的新司法解释就此问题或将统一裁判依据:

2023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尽管目前该解释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本次解释有不少条款规定对现有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具有明显影响,第十三条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第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计薪日计算。”

律师建议

对企业家: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应当在实际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实际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

对劳动者:劳动者若要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应注意上述仲裁时效问题,及时提出,避免因超出时效期间,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