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能否主张工人劳务费?

工程款与劳动报酬性质迥异,包工头追索欠款需找对法律路径。

在建筑工程领域,包工头作为实际组织施工的一方,常面临发包方拖欠费用的问题。当包工头为自己带领的工人主张劳务费、工资或劳动报酬时,司法机关有着明确的裁判规则:​​包工头与发包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承包合同关系。

包工头不能以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支付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但可依据合同追索承包费用。这一规则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明确适用,并逐渐成为全国范围内的共识。


01 包工头的法律定位

包工头在建筑工程中负责组织劳务人员进行施工,并对工人进行管理与协调。从法律角度看,包工头提供劳动是基于与发包方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是为了完成合同义务。

包工头与发包方之间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因为双方不存在人身和财产上的依附隶属关系,发包方内部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包工头,包工头也不受发包方的直接劳动管理。

这种用工模式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体现,随着经济水平提高,“包工头”模式应该会越来越少。

02 司法实践与裁判规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涉及建筑工程的用工关系中,包工头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可另行依据合同追索承包费用,其以支付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不予支持。”

这一规则在具体案件中得到了贯彻。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13703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包工头不适为主张支付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的主体”,并驳回了包工头的起诉。

司法机关严格区分了​​劳动报酬请求权​​与​​承包费用求偿权​​两种不同的法律权利,引导当事人选择正确的诉讼路径。

03 责任主体与风险分配

当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时,虽然包工头与发包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发包方仍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规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4 包工头的维权路径

当面临发包方拖欠费用时,包工头可采取多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应与公司协商,明确劳务费金额和支付时间并达成还款协议。

若协商不成,包工头可以收集合同、结算单、聊天记录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公司支付费用。

包工头还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承包费用。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05 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建筑企业应尽量避免使用“包工头”模式,如必须使用,应对包工头进行严格资质审查。

发包方与包工头之间的合同应尽量采取​​承揽合同类型​​,而非劳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发包方不对劳务人员进行管理。

合同还需明确包工头自行承担劳务人员的人工成本,劳务人员不得向发包人主张任何形式的工资、加班费等。


实践中,包工头梁某的案例就很有代表性。他与中天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工程款被拖欠160余万元。法院裁定驳回了他的起诉,明确指出作为包工头,他不能主张“劳务费”,而应依据承包合同关系​​追索承包费用​​。

法律为包工头指明了另一条维权路径:收集合同、结算单等证据,直接依据承包合同关系向发包方追索承包费用。

这一路径既保护包工头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建筑市场的规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