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在劳动关系认定与合同履行中的法律效力

1 引言:问题背景与法律意义

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特别是涉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案件中,经常出现一个关键争议点:​​原用人单位​​提交​​其他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并以此主张劳动者与新单位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进而证明与原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这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劳动者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依据,以及这是否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这一问题涉及​​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证据规则的应用​​以及​​劳动合同履行可能性的判断​​,对劳动者就业权益保护和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稳定性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法律框架、举证责任、司法实践等多个角度进行系统分析。

2 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的法律关联
2.1 社会保险缴纳的法定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该义务的产生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理论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应当反映真实的劳动关系,但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社会保险代缴​​、​​挂靠参保​​等情况,使得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与劳动关系的关联变得复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列为认定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之一,但并未将其作为​​唯一或决定性证据​​。

2.2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在于​​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王某诉某企业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包括人身上、经济上及组织上的隶属性具体分析。”

表:劳动关系认定中的核心要素与证据类型

​核心要素​​具体表现​​证据类型​​证明力程度​
​人身从属性​接受管理、指挥和监督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邮件、规章制度适用
​经济从属性​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工资支付凭证、奖金发放记录
​组织从属性​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工作内容证明、业务关联证据
​形式要件​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社保记录、劳动合同文本中等(需结合其他证据)

3 社保缴纳记录在劳动关系认定中的证明力
3.1 一般规则:非充分证据

司法实践中的一般规则是:​​不能仅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作为认定劳动者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依据​​。

在”孙某代缴社保案”中,法院认为:”社保缴费记录在实践中往往作为一种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但不是充分证据,不能仅依据社保缴费记录认定劳动关系,还需审查是否存在实际的用工行为。”

同样,在”王某挂靠社保案”中,法院强调:”虽该企业为王某交纳社会保险,但双方的《挂靠社保缴费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王某以企业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2 例外情形与举证责任转移

虽然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不能单独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当原用人单位提交了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后,​​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劳动者证明其与新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不能提出反证,仲裁机构或法院可能会依据社保缴费记录认定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这一规则平衡了举证难易程度和证明成本,体现了公平原则。

4 “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认定标准
4.1 履行可能性的审查要素

在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案件中,仲裁机构或法院需要综合审查劳动合同是否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常见考量因素包括:

  • ​劳动者就业状况​​:是否已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实际提供劳动
  • ​原岗位存在情况​​:劳动者原岗位是否已被替代或撤销
  • ​双方信任基础​​:双方之间是否仍具备基本的信任和合作基础
  • ​时间因素​​: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届满或劳动者是否达到退休年龄
4.2 社保记录在履行可能性认定中的作用

新单位的社保缴纳记录在”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认定中主要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其证明逻辑在于:如果劳动者已经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保,那么要求劳动者回到原单位继续履行合同通常不具有现实可能性。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依据社保缴费记录认定”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该记录也仅作为裁判理由,仲裁机构或法院不应直接裁判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特别是当新用人单位不是案件当事人时。

5 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分析
5.1 社保代缴情况的处理

在社保代缴情况下,法院通常严格区分​​形式参保​​与​​实际用工​​。在”张三诉A公司案”中,仲裁委认为:”社保代缴并非劳动关系核心特征,张三的工资发放、劳动合同签订方均为B公司,且张三不能证明A公司对其实际实施用工管理,因此,仅社保代缴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

此案体现了法院对劳动关系实质特征的重视,否定了单纯依据社保缴纳记录认定劳动关系的做法。

5.2 关联公司之间的社保代缴

实践中常见关联公司之间代缴社保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综合考察实际用工管理主体​​,而非仅仅依据社保缴纳记录认定劳动关系。

在”娄某诉某建筑公司案”中,虽然第一被申请人(建筑公司)与第二被申请人(劳务服务公司)签订了业务外包合同,但法院认为:”在履行合同期间,申请人实际直接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第一被申请人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考勤、工作指挥等日常管理工作”,从而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劳务派遣关系而非单纯的服务外包关系。

6 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
6.1 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在社保缴纳方面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 ​代缴社保风险​​:为非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保可能被认定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违法用工风险​​:通过挂靠、代缴等方式虚构劳动关系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 ​社保争议风险​​: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社保缴纳记录可能被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使用
6.2 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在社保缴纳方面也可能面临风险:

  • ​权益保障落空​​:社保代缴可能导致劳动者在发生工伤、生育等情况下无法真正获得社保待遇
  • ​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社保代缴情况可能使劳动关系认定复杂化
  • ​法律责任承担​​:参与社保挂靠可能被认定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3 合规建议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 避免为非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防止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 如确需通过关联公司代缴社保,应签订明确协议并确保其他用工管理手续完备
  •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全面提供证据证明实际用工情况,而非仅依赖社保记录

​对劳动者的建议​​:

  • 确保社会保险由实际用人单位缴纳,避免挂靠参保
  • ​保留劳动关系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件等
  •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遇举证责任转移,应及时提供反证证明就业状况

7 结论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在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合同履行可能性判断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不能作为唯一依据​​。司法实践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强调对劳动关系核心特征——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考察。

当原用人单位提交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凭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劳动者,劳动者需要证明其与新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如劳动者不能提出反证,则可能依据社保缴费记录认定其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

这一规则既考虑了证据分布和举证难易程度,又避免了仅凭形式证据认定复杂劳动关系可能带来的实质不公,体现了劳动法领域的​​实质公正​​理念和​​利益平衡​​原则。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确保社保缴纳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一致;劳动者则应避免社保挂靠,注意保存劳动关系相关证据,以防范法律风险,保障自身权益。